2013下经济法第二章个人独资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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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概述P31(一)概念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1.1实施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问1:如何区分“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答:“无限责任”界定的是非法人企业的“对外负债”如何清偿,即投资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首先应当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对于不足的部分,“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继续清偿。如果投资人当时的财产不够时,应当用以后的收入继续偿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责任。连带责任界定的是“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即不管投资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每个投资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内部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对外),【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要求清偿】但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内)。【即合伙协议对内有效,对外无效。】合伙企业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因此有“连带责任”的概念,对个人独资企业来说谈不上连带责任的问题。•问2:如何理解“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答: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对A企业来说,它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定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但A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消偿。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它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外负债”应当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对于不足的部分,“投资人”不用以个人的其他财产继续清偿。•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000年注(二)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1.13(公布之日)施行•《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1.13二、设立P32(一)设立条件:重点•注意:投资人P34•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注意:企业注册资本无法定最底限额,但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问题: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可以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说明?注明?是否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1.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2011注A.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甲B.某民营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乙C.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丙D.一年前曾担任过某破产清算企业的总经理并对其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现为某企业销售人员的丁•【答案】ACD•【解析】选项B: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P34)•2.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09注•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企业章程D.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答案】ABD•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选项ABD是正确的。•(二)设立程序了解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P34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九条4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善意第三人:不知也不应知(对应:明知或恶意串通;应知而不知)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关联交易);•(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竟业限制)•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P35•了解•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P36-37•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六、违反《个人投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定的处理原则:先民后刑•1.甲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于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0注•A.甲不再清偿•B.甲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C.甲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D.甲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在该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清求的,则不再清偿•【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D当选。•案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案情介绍]•顾勇是一家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是顾勇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问题: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合法?为什么?•【法条】•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一、法律对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1、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取得任职资格)不可申办;•2、申请人要递交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本案中,顾勇可以。•二、投资人的出资应该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是要承担无限责任。•本案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三、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四、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经营场所)。•(法律对面积未作规定)•五、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雇工人数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个人独资企业一旦雇用雇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六、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顾勇可以雇用职工和经理,但应合法。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是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是恶意的。•七、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但应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八、创建独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本案顾勇自行挂牌营业违法•关于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1)设置会计机构•(2)在(其他)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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