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户籍管理与审验一、汽车的户籍管理1、概述车辆管理就是依据道路管理交通法规、规章、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技术标准,运用行政和技术手段进行监督和管理。1)管理的基本方法:实行车辆牌照制度,包括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牌照和安全技术检验等方面。2)核发牌照和行驶证的单位普通民用车辆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军警企业化单位未列入军队、警备实力的车辆军队车辆管理机关军队编制单位装备车辆武警部队车辆管理机关武警部队编制单位装备车辆3)汽车牌证汽车号牌:是在固定规格材料上印刷车辆所在省份、车辆序号等的揭示牌,是汽车取得合法行驶权的标志。行驶证:记录车型、车号、厂牌车型、核定载货和载人数量、空车重量、车主单位名称、主管机关和发证机关名称以及车长、车宽、车高、车厢面积、栏板高度、轴距、轮胎数目及尺寸、使用性质、发动机和车型号码等有关事项的证件。无论地方车管部门还是军警部门核发的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车辆号牌的管理中的作用:a对车辆编号定名b验明违章车辆的依据c落实地方管理措施依据。2、汽车注册登记1)注册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到当地车管部门领取《机动车登记表》,提供相关证件和车辆来源凭证,对车辆的机件设备和产权注册登记。称为新车上(入)户。⑴商品车购车发票;当年批准入户车型的出厂合格证;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终检通知单,统一进口的,还须有进口单位转拨(分销)凭证;生产厂至用户所在地临时号牌或其它调运方式凭证;车辆彩色照片4张。⑵捐赠的进口车辆省政府批赠批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口岸至用户所在地的临时号牌或其它调运方式凭证。⑶减免税进口汽车省政府批文;外缴海关税款单及指定物资部门的销售发票。⑷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的大、小客车控购凭证、小型客车须有省政府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核发的“定编通知书”。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⑹当地政府和公安车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证件。⑺涉外车辆部、省部门批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凭证、临时号牌或其它调运方式凭证、购车发票、批准的合同文件、工商执照、有效期内的居留凭证。2)核发号牌:⑴样式车辆号牌式样标准全国一致。⑵管理要求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指定位置安装(设置位置或前端中部或偏右、后端或偏左)并保持清晰;临时号牌粘贴在前风窗和后窗玻璃明显位置;挂车号牌装尾灯上下位置;大型车、货车和所有挂车须用与车体颜色区别明显的油漆,按号牌字体式样放大喷写在车辆后部的明显部位。字体规格:大型车为号牌3.5倍、小型车为号牌的2.5倍。无正式号牌、行驶证,需移动或试车。须申领移动证(只在本地区移动,不得装货和专门载人,并按指定时间和线路行驶)、临时号牌(核定有效期内按指定时间和线路行驶)或试车号牌(按指定时间和线路行驶)。3、汽车转籍、过户1)转籍⑴转出调入、调出车主证明、行驶证、车辆使用税缴(免)证、养路费缴(免)证、《机动车辆技术鉴定表》、旧机动车交易证明及发票,审核同意后,交回原号牌、行驶证,领取临时号牌及车辆档案。转出外省的进口车辆还须提供国内贸易部颁发的准运证。⑵转入调入车主证明、车辆管理机关转出的车辆档案、临时号牌申请办理入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注意:需转籍车辆,须当年检验合格,不合格或未检验,不得办理。一年内达到报废期限或经批准延期报废的车辆,不予受理。2)过户车辆在户籍所在地内变更车主名称、地址等,应办理的手续称为过户。双方车主证明、年检有效期内的行驶证、车辆使用税缴(免)证、养路费缴(免)证、《机动车辆技术鉴定表》、旧机动车交易证明及发票,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本系统内的调拨车辆,可凭上级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调拨凭证(免办机动车交易手续)办理。车主地址或单位名称更改时,凭车主证明,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单位名称更改的应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转籍、过户手续应距领取牌证或前次过户时间六个月以上,单位车辆属于国家专控商品范围的,要经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办公室批准。捐赠、罚没、转向盘右置车辆不办理转籍、过户手续。4、汽车改装、改造登记车辆须改装、改造的,须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由经批准的专业厂提供改装、改造方案和图纸并签署意见,然后到车辆管理机关审批,按批准项目改装、改造完毕后,经车管机关检验并办理变更手续。5、车辆的报废登记1997年《汽车报废标准》(民用)1)轻、微型货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2)轻、微型载货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为10年。3)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汽车。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5)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汽车。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汽车。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汽车。上述达到使用年限的汽车,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车(含越野车)外,经公安车管部门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要求,可延缓规定年限一半报废(4或5年)。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门作业车辆可由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年限。但延期使用车辆,需按公安车管部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2000年调整内容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的使用年限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不超过10年使用年限。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到车辆管理机关领取《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同意后,由指定部门收购,凭收购回执、报废车号牌、行驶证注销车辆档案。需更新车辆的,凭收购回执及申领更新车辆牌证有关证件,到车辆管理机关登记、更新。6、补、换领号牌及行驶证号牌遗失或损坏,应持车主证明,说明丢失或损坏的原因及经过、损坏的应连同坏号牌一起到车管机关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先领取与原号牌相同的“补牌证”,按预约时间凭“补牌证”领取补制号牌。遗失行驶证的,应持车主证明,到车管机关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公告挂失,开具待理证,到期凭待理证领取补发的行驶证。损坏或记满的,可凭原证直接换领新证。因违章、肇事被扣而假冒补证的,酌情教育和处罚。二、车辆规费征收1、公路养路费的征缴(已取消)公路规费,一般是指使用者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的用于公路维护、建设的资金。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规定并授权公路征稽部门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车辆,除国家规定可免征的车辆外,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征收对象。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09年1月1日取消,并逐步撤销二级以下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1)、征收方式:费率征收(也称统缴)费额征收条件:①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已向工商、税务、运输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②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的;③车辆在限数以内的。分为全费、半费、折费、套和辆五类(1)费额全费计征。每月按吨费额全费计征的有:①企业、事业、服务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的车辆;②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不包括使馆、领事馆)以及外国个人在华使用或临时入境的车辆;③交通运输企业非营运车辆以及承包后难以掌握营业收入的车辆;④市内公共汽车公司的非营运车辆以及公共电、汽车跨行公路20km以上的车辆;⑤参加地方营运的军车、公路部门承包工程的车辆;⑥农场、林场、种畜场的车辆;⑦城乡个人或联户的车辆;⑧部队、武警、公安部门所属企业、工厂、农场的车辆;⑨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超编车辆及所属工厂企业的车辆;⑩所有半费、免费中途改变使用性质的车辆。(2)费额半费计征。每月按吨费额半费计征的有:①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在编制内,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5人坐以上(不含5人坐)的车辆;②大型平板车在20t以上部分折半;③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④经上级批准,其他减半征收的车辆。(3)费额折费计征。每月按吨费额比例折费计征的车辆,一般有以下5种:①专用单位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其单线里程在20km以上的农场、林场、油田等单位的车辆,可根据车辆跨行公路情况,适当减征20%~60%;②公共电、汽车跨行公路在10km以内的按费额的l/3计征,大于10km而小于20km的按1/2计征;③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吨位七折计征;④客车比照同类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坐折合1吨位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吨位与载客坐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⑤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而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2).征收标准国家规定,各地公路养路费征收费率为营运收入总额的12%~16%,具体标准则由省交通部门根据本地公路技术发展状况以及应征车辆数量等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家物价局、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对从事营业运输的社会车辆,其费额标准按规定的费率以专业运输企业平均劳动营运收入总额折算;非营运社会车辆的征收费额,应低于从事营业运输的社会车辆的征收费额,对外国籍和我国台、港、澳地区的车辆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在我驻地或最先入境地的费额标准的两倍征收。3).免征标准(1)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5人坐(含5人坐)以下的小客车;(2)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3)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4)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医疗卫生部门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消防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5)由国家预算内国防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6)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7)经县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8)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4).征收和结算方法公路养路费征收实行“按牌征费、交牌报停”的办法,征稽部门于每月月末之前征收月公路养路费,新增车辆领取牌照后,缴费人应在5日内到当地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公路养路费缴费款的计算可根据缴费车辆一个缴费单元的营运收入或依据行驶执照核定的吨位,按照规定的费额计算征收,计算公式如下:按费率计征:本月应计征费=本月营运收入总额×适用率按费额计征:本月应计征费款=本月运行核定吨位(或折合吨位)×适用费额5).工作程序征稽工作大致包括:登记、鉴定、减免费、报停和启用、异动以及包缴几种情况。公路养路费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缴费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开户银行、账号、电话、车型、吨位、发动机号、牌照号码、经营方式等内容。2、车辆购置附加费1).征收与免征对象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规定:车辆购置附加费以车辆的购置者和使用者(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为义务缴费人。凡购置或自行组装使用的车辆(不包括人力车、兽力车和自行车),在购置时或投入使用之前必须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范围包括:(1)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消防车、环境保护车、洒水车、混凝土搅拌车、沥青洒布车、铲车、叉车以及有固定装置的军用车辆。(2)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车辆、联合国所属驻华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自用车辆。(3)来华定居专家免税进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