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NCA-V01-029:2003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发动机产品2003-07-25发布2003-07-2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12认证模式……………………………………………………………1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3.1认证申请………………………………………………………13.2型式试验………………………………………………………13.3初始工厂审查…………………………………………………2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3.5获证后监督……………………………………………………44认证证书……………………………………………………………54.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4.2认证的变更……………………………………………………54.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55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65.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5.2标志加施………………………………………………………66认证收费……………………………………………………………6附件1机动车辆产品部件自愿性认证所需资料……………………7附件2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9附件3机动车辆产品部件自愿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1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汽车发动机产品。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1认证申请3.1.1申请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符合如下规定的汽车发动机产品,视为同一单元:3.1.1.1对于同一基本型及其派生出来(变型)的汽车发动机,视为同一单元;3.1.1.2排量较原机型提高20%以上(含20%)或额定功率较原机型提高30%以上(含30%)或结构有重大变化的则视为另一单元。3.1.2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3.2型式试验3.2.1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机送样进行型式试验。3.2.2送样3.2.2.1型式试验的样机由申请人送样。13.2.2.2每一申请单元提供汽车发动机样机4台。3.2.3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见附件2。3.2.4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机和/或相关资料。3.3初始工厂审查3.3.1审查内容3.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3。3.3.1.2产品一致性检查1)认证产品的标识;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3)认证产品抽查检验;4)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3.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3.3.2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6~10人日(特大型企业双方另行商定)。2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验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3.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当所有的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验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3.4.2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3.4.2.1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3.4.2.2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3.4.2.3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人整改并自认为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3.4.3认证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3.4.4认证时限3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为50个工作日。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3.5获证后监督3.5.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3.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3.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时;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3.5.2监督的内容3.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从获证起的4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3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每次的复查时间通常为4~6个人日。4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3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3.5.2.2产品一致性检查从获证起,按本规则3.3.1.2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3.5.2.3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处理监督检查合格后,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布。4认证证书4.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4.2认证的变更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验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4.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认证机构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55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5.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5.2标志加施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发动机,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其产品铭牌附近的适当位置上。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6附件1机动车辆产品部件自愿性认证所需资料1产品认证检验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认证标准时,应说明与认证标准的关系);2认证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参数表;3产品规格型号汇总表,见附表;4型式检验报告;5生产企业概况5.1注册的营业执照及商标证书的复印件;5.2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5.3关键外购件、原材料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等);5.4生产企业的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5.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质量手册及机构框图(或表);6申请视同(免做部分或全项检验)时需提供新型号产品及视同型号产品有关的图纸资料,以说明其相同或不同之处;7其它资料。7附表申请认证的汽车发动机产品规格型号汇总表生产厂家:序号产品名称(汽/柴)规格型号结构型式额定功率/转速最大扭矩/转速缸数排量缸径×行程(mm)冷却的方式电控装置结构型式配套车型及其生产厂系列产品与基本型差异说明备注8附件2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1检验项目1.1配套调整质量检查1.1.1整机配套质量解体检验;1.1.2整机配套调整热检验;1.2发动机清洁度检验1.2.1轴瓦拉伤检验;1.2.2整机解体清洁度检验;1.3环保项目检验(与总重量3.5T以下的汽车配套的发动机及GB14763-1993检验项目需在汽车上进行);1.4性能检验;1.5可靠性检验。2检验依据2.1GB3845-19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2.2GB3847-1999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装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2.3GB/T11340-1989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测量方法及限值2.4GB14761.3-19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2.5GB14761.4-19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92.6GB14761.5-19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2.7GB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2.8GB14763-19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收集法2.9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2.10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2.11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2.12GB/T18297-2001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2.13QC/T901-1998汽车发动机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10附件3机动车辆产品部件自愿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职责和资源1.1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1.2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11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2文件和记录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验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标准要求。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3采购和进货检验123.1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3.2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