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一)概念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客观情况。与违法阻却事由的区别?(二)排除犯罪事由的种类1、依照法律的行为2、执行命令的行为3、正当业务行为4、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5、自救行为6、自损行为7、义务冲突8、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明文规定)9、紧急避险(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二、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述罗马法,对暴力允许以暴力进行正当防卫。现代意义的正当防卫,1791年《法国刑法典》第6条规定:当杀人系出于正当防卫之现实的紧迫情形所支配时,此种杀人为合法实行的杀人。1.概念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特点:(1)从客观方面看,是与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合法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2)从主观方面看,防卫人的行为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不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2.正当防卫的意义(1)可以及时有效地保障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而在法律上确认合法权益的不可侵犯性。(2)有利于威慑违法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3)有利于鼓舞和支持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防卫起因存在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特征:其一,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侵害性)其二,必须是违法的行为(不法性)其三,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现实性)其四,必须具有紧迫性:一是指不法侵害刻不容缓;二是指不法侵害破坏性大。(紧迫性)问题:(1)不法侵害的范围是否包括一般违法?(2)不法侵害是否包括过失犯罪?(3)对于不作为是否能正当防卫?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1)不法行为的开始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施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2)不法行为的结束一是侵害者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二是侵害者已经被制服;三是侵害者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造成结果并且不可能及时挽回损失;五是不法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3.防卫意图指行为人认识到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反击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防卫认识前提,防卫目的是核心。(1)防卫认识必须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必须认识防卫的时间;必须认清不法侵害者;防卫的具体强度不是防卫的认识内容。(2)防卫目的决定防卫意图的正当性。4.防卫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包括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问题:(1)对于无责任能力的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2)对于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3)对于动物的袭击,能否反击?5.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应理解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的限度(三)非法防卫行为1.假想防卫2.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3.防卫挑拨4.相互斗殴5.偶然防卫指在客观上加害人正在或即将对行为人或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出于非法侵害的目的而对加害人使用了武力,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6.抗拒依法逮捕、抗拒合法搜查7.防卫过当(四)防卫过当的定罪与量刑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不是独立的罪名。1.防卫过当的定罪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是直接故意,而可能是间接故意和过失。2.防卫过当的量刑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特殊防卫问题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针对人身的暴力犯罪没有必要限度,无防卫过当1.对行凶的理解。可能造成防卫人严重的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2.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理解。3.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围。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四、紧急避险(一)概念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尚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二)紧急避险的条件1.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1)危险的来源自然自发力量;动物的袭击;人体病症;人的侵害行为。合法行为一般不是危险来源(2)假想避险本来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实施了所谓的避险行为,这种情况是假想避险。在假想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一般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根据行为人是否应当认为到危险并不存在,分别认定为过失或意外事件。2.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从危险出现一直到危险结束之间的持续状态。避险不适时造成合法利益损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3.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必须要有避险意图避险意图,指避险人在实施避险行为时对其避险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两方面的内容。(1)避险认识:行为人认识到了合法利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2)避险目的: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危险。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5.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指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1)手段必需(不得已)(2)法益衡量(保护法益大于损害法益)必要限度是指在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须的限度。(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所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对其予以反击、抵抗的行为,是积极的;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尽管避险行为相对于受损害的第三人而言具有积极性。3.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避急避险所损害的则往往是第三者的权益。4.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公民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只有在别无他法可以避免危险的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5.主体范围不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主体没有作任何限制,但紧急避险制度却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的情况。6.限度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四)避险过当1.概念指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威胁时,为保护合法权益而不得已地实施了避险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其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损害的行为。(1)不具备限度条件(2)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3)有罪过2.避险过当的定罪量刑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