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第八讲刑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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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刑罚论一、刑罚概述•(一)刑罚的概念、特征及属性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惩罚犯罪而规定在刑法中的,由专门国家机关适用和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特征:•1.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区别于民事制裁、行政制裁。•2.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成文法的方式制定。3.刑罚只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即犯罪分子。4.刑罚只能由国家特定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才能适用,即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以适用。5.刑罚只能有特定国家机关执行,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等。•刑罚属性:•刑罚所固有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使刑罚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性质。•包括:•刑罚的惩罚性,又称为刑罚的痛苦性,是指刑罚会给犯罪人带来身体与精神上的痛苦。——刑罚永恒不变的属性。•刑罚的教育性是指刑罚在执行过程中,对犯罪人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近、现代自由刑所具有的属性。(二)刑罚的功能•1.概念和特征•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社会效应。•(1)刑罚功能是刑罚的社会作用。•(2)刑罚功能是刑罚的积极社会作用。•(3)刑罚功能是刑罚可能产生的积极社会作用。•(4)刑罚功能是在刑罚的制定、裁量、执行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社会作用。2.刑罚功能分述•从刑罚所作用的对象看,刑罚的功能包括:•(1)对犯罪人的功能A.惩罚功能B.改造功能C.感化功能•(2)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功能•——安抚功能•(3)对社会的功能•A.威慑功能•B.教育功能•C.鼓励功能(三)刑罚的目的•1.概念•刑罚的发动者在发动刑罚时所追求的目标。•(1)狭义的刑罚目的说•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2)中义的刑罚目的说•国家制定刑罚和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3)广义的刑罚目的说——通说•国家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目的。2.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区别:•刑罚属性属于客观的范畴,刑罚目的则属于主观概念。•联系:•刑罚属性决定刑罚目的,刑罚属性是刑罚目的得以确立的根本前提和决定性因素。•刑罚目的不是消极受刑罚属性左右,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刑罚属性。(2)刑罚目的、刑罚功能与刑罚属性•刑罚属性(内在)刑罚功能(外在)••客观存在•刑罚目的刑罚功能刑罚属性•刑罚目的是人们借助刑罚功能所希望达到表现刑罚属性的结果。3.刑罚目的的内容•(1)西方刑罚学史上有关刑罚之学说•A.报应刑论a.同害报应论b.神意报应论•c.道义报应论d.法律报应论•B.目的刑论a.双面预防论b.一般预防论•c.特别预防论d.教育刑论•C.折中论•以刑罚的本质为对犯罪的报应,同时要求应当实现刑罚诸种目的的学说。(2)我国通说——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A.特殊预防•特殊预防又称个别预防,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B.一般预防•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潜在的犯罪分子及其他公民实施犯罪行为。•C.两者的关系•两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一般的说,在制刑阶段,更强调一般预防,兼顾特殊预防;在量刑阶段,两者并重;在行刑阶段,更强调特殊预防,兼顾一般预防。二、刑罚体系•(一)刑罚体系概述•1.概念•是指国家从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依照一定标准对刑法所确定的刑罚方法进行分类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2.刑罚体系的要素——刑种•(1)理论分类•A.生命刑•B.自由刑有期监禁(定期刑,不定期刑,间歇监禁刑,震击监禁);终身监禁•C.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赔偿•D.资格刑褫夺公权;吊销驾照;禁止令;建议驱逐出境•(2)法定分类•A.主刑与附加刑(从刑)•B.重刑、轻刑与附属刑(西班牙)•C.重罪之刑与轻罪之刑(法国)(二)我国刑罚种类及刑罚体系的特点•1.刑罚种类主刑管制附加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禁止令2.刑罚体系的特点•(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三)主刑•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1.管制•(1)概念•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的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也是我国独创的刑罚方法。•(2)特点•A.不予关押•B.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C.期限性•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刑法修正案八•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2.拘役•(1)概念•拘役指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对受刑人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2)特点•A.剥夺人身自由•B.期限较短•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C.公安机关就近执行•D.受刑人享受一定得待遇•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3.有期徒刑•(1)概念•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2)特点•A.剥夺人身自由•B.期限性•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C.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D.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4.无期徒刑•(1)概念•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种。•(2)特点•A.剥夺犯罪分子自由•B.无期限•C.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D.先行羁押的期限不能折抵刑期•E.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死刑•(1)概念•死刑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剥夺其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两种执行方式: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我国刑法一共有死刑的罪名是68个,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2)死刑适用限制•A.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B.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C.适用程序上的限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死刑缓期执行•A.死缓的适用条件•a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b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如自首、有立功表现、被害人有过错,犯罪动机有值得怜悯之处、数个主犯中比较靠后的主犯等,以及出于其他方面考虑等。•B.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计算在两年的考验期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期间及两年的考验期不能计算在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内。•C.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D.死缓的三种结果•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四)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我国刑法规定没收财产不能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适用附加刑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以及禁止令。1.罚金•(1)概念•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2)适用方式•A.并科罚金制•必并科263条抢劫罪•得并科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B.选科罚金制275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C.复合罚金制264条盗窃罪•D.单科罚金制326条倒卖文物罪•E.易科罚金制•(3)罚金的数额•A.无限额罚金制263条抢劫罪、264条盗窃罪•B.限额罚金制162条妨害清算罪•C.倍比罚金制•倍数型倍比罚金202条抗税罪•比例型倍比罚金191条洗钱罪•混合型倍比罚金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D.日额罚金制•(4)罚金的交纳•——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强制交纳•——随时交纳•——减免交纳2.剥夺政治权利•(1)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指人民法院判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措施。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D.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2)适用方式•A.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B.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C.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256条破坏选举罪•(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其计算•——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为1年以上5年以下;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犯罪人有期徒刑、拘役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3.没收财产•(1)概念•没收财产,指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财产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附加刑。它不能独立适用,只能附加适用。•(2)适用方式•A.并处239条绑架罪•B.和罚金刑选择并处264条盗窃罪•C.可以并处271条职务侵占罪•(3)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作为一种特殊的附加刑,驱逐出境不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5.禁止令•禁止令是指限制或禁止犯罪人从事一定活动的一种刑罚方法。•(1)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2)期限•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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