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第四讲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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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概述(一)相关概念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包括既遂形态、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2.故意犯罪的过程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3.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有两个犯罪发展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着手犯罪实行为犯罪预备行为犯罪完成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预备或中止形态未遂或中止形态既遂形态区别:(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属于相对静止概念,而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2)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作为已经停止下来的不同犯罪形态,不可能具有前后互相衔接、递进和发展变化属性。(3)实施某种犯罪的案件,只能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某一犯罪形态,不可能构成两种以上的犯罪停止形态。联系:(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2)只能根据犯罪形态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没有犯罪形态,犯罪过程和阶段在刑法中也就失去了意义。具体来说:在犯罪预备阶段,可能出现犯罪的预备和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可能出现犯罪的未遂和中止形态。犯罪实行后阶段,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可能出现犯罪的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二)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1.不能存在于过失犯罪中2.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所有停止形态。如:非法拘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都不存在犯罪的未遂。二、犯罪既遂(一)概念是指行为人故意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某种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理由:1.有些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虽然未达到犯罪目的,但正在法律上已经具备了全部客观要件,如:诬告陷害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2.虽有不少犯罪以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未遂标准(如故意杀人罪),但它不是一切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区分标准(如脱逃罪并没有特定的物质性有形结果发生),结果说同样不适用于危险犯的既遂、未遂划分。3.就既遂的实质损害说,其不当之处在于抹杀不同类型犯罪的差别。其不能恰当地解决情节犯的情况,如:侮辱罪,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三)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1.结果犯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2.行为犯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脱逃罪、偷越国境罪、诬告陷害罪、强奸罪等。3.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1)这类犯罪不是造成物质性的有形损害结果,而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2)这类犯罪多集中在公共安全犯罪中如放火罪、决水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以及破坏交通设施罪等(3)如果其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则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4.举动犯亦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原来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这些行为本是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这些预备性质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性质严重,故法律把这些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并且规定了这些犯罪为举动犯,一旦着手即构成犯罪既遂。(2)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这些犯罪针对多人实施,旨在激起多人产生和实行犯罪意图,危害性较大,危害范围较广,考虑到这些严重危害性及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质,法律将其规定为举动犯,故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是举动犯存在犯罪预备形态和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以及既遂。(四)处罚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各国刑法未专门规定既遂犯罪的特殊处罚原则,而是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刑原则和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其适用。三、犯罪预备(一)概念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特征1.客观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二是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杀人罪中的剥夺他人生命。2.主观特征一是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二是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1.准备工具司法实践中,犯罪工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杀伤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2)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3)为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4)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5)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2.其他制造条件的行为。(1)准备犯罪手段(如练习扒窃技术);(2)调查犯罪场所--为进行犯罪事先调查;(3)排除犯罪障碍(将狗毒死);(4)拟定犯罪计划;(5)勾结他人参加犯罪;(6)筹措犯罪资金;(7)诱骗、跟踪被害人。(三)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实施犯罪活动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1.联系:主观上都有犯罪意图,客观上都有一定程度的表示。2.区别:犯意表示仅仅是指单纯表露犯罪意图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内容,因而不是犯罪行为。犯罪预备是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意图已经转化为现实的预备行为,对社会有着现实的威胁,为犯罪结果的发生创造了可能性,具有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四)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1.存在的几种观点:(1)消极说一律不加以处罚。理由是对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以犯罪的实行行为为起点;(2)积极说一律予以处罚,因其具有社会危害性;(3)折衷说主张对危害较大的预备犯罪加以处罚,对于那些危害较小的预备犯不予处罚。犯罪预备的可罚性及其根据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少数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预备的社会危害程度能达到犯罪程度。因此,以不处罚预备犯为原则,以处罚预备犯为例外是正确的,也成为各国的通例。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积极说,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证据难以列举,事实上难以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也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2.处罚方法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四、犯罪未遂(一)概念1.两种不同的主张(1)法国派:认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这种主张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为1810年法国刑法典首创。(2)德国派:认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而未达犯罪既遂的情况。这种主张将犯罪中止包括在犯罪未遂中,1871年德国刑法典首先作此种规定。2.我国的规定《刑法》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二)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客观的未遂论: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达到紧迫程度时为着手主观的未遂论:客观行为征表出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犯罪意思时就是着手(1)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杀人犯已举刀对准了被害人。(2)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是杀人行为的着手。(3)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4)着手行为已经充分流露出犯意。2.犯罪未得逞(1)结果犯之未得逞认定应以法定的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是否得逞标志。(2)行为犯之未得逞的认定行为犯是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应以法定的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如果已着手对妇女实行暴力或胁迫,但未能进一步实施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则为未得逞。(3)危险犯之未得逞的认定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得逞与否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足以使其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犯罪既遂。但如刚动手破坏就被当场抓获,则为未遂。3.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1)应当是阻碍犯罪分子完成犯罪的原因。行为人本人以外的原因行为人自身原因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2)应当是足以阻碍犯罪分子完成犯罪的原因(三)种类1.以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可分为实行终了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将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还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终了,因而未发生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结果。2.以犯罪行为的实行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1)能犯未遂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达到犯罪既遂,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如以刀杀人,砍伤后被人制止。(2)不能犯未遂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形态,又可分为两种:工具不能犯:行为人由于对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错误认识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对象不能犯:行为人对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不能犯(不可罚的不能犯)方法不能对象不能主体不能不能犯的本质是缺乏实现犯罪的危险性,不可能成立犯罪。未遂犯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四)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量刑上,应注意以下因素:(1)从客观上讲,要看犯罪的性质及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程度。(2)从主观上看,看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五、犯罪中止(一)概念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其设立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刑事政策上的考虑。德国学者李斯特提出:“立法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在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黄金桥。”(二)特征我国刑法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1)时空性必须是犯罪出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停止犯罪。盗窃犯把盗得得财物送回原处不存在时空条件。(2)自动性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二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3)彻底性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能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1)时空性(2)自动性(3)彻底性(4)有效性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了已实施的犯罪的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3.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危害结果,在当时有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为实际可能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实施重复侵害的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形。(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经被迫停止的未遂状态下。(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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