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赵秋生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zhaoqiusheng@sina.com内容提要•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考试要求: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判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地位和效力。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1.假定: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2.处理: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3.制裁: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有3种情况:①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②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③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我国)。2、关于地域的效力: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有3种情况:①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法律,行政法规);②在局部地区有效(地方性法规);③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超过国境(刑法)。3、关于时间的效力: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有3种: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②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③法律公布后达到一定时限时生效。法的特征1、国家机关制定: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2、依照程序制定的: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三读”)、表决通过和公布实施。3、国家强制性:法具有不可抗拒性,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4、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通过确定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协调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3、宪法和普通法律4、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法律2、法规:(1)行政法规:(2)地方性法规:3、规章:(1)部门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4、安全生产标准:(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法律效力及法律冲突问题宪法——法律——法规——规章(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问题1.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综合法:《安全生产法》单行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关系对象(1)安全生产政府部门与企业及从业人员关系;(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关系。(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等“三资”企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了《某省安全生产条例》,随后省政府公布实施了《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下列关于两者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某省安全生产条例》属于行政法规B.《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C.《某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D.《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可以对《某省安全生产条例》没有规定内容作出规定•参考答案:B单选题多选题同一层级法律文件在同一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在法律适用上应为()。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B.成文法优于判例法C.单行法优于综合法D.特殊法优于普通法E.普通法优于特殊法答案:BD(P19)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多选题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普遍使用的法律效力B《消防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C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的规章D同一层次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特殊法优于普遍法E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C选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D选项,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ABCD选项符合题意。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考试要求: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分析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的适用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所谓“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3、排除适用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相关特殊法优于安全生产法)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关于预防为主,主要体现为“六先”:(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确定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必须享有最终决定权,如厂长、经理等。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1、地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人。2、基本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4)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1.地位:依法组织职工安全生产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1)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侵权行为,有权要求纠正。(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安全的情况,有权建议组织人员撤离现场。(4)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2.负责安全生监督管理的部门(综合监督部门):安监总局及县级以上各级安监局。3.有关部门(专项监督部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国防科工委、民航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国务院的部、委和其他有关机构县级以上政府地位与职责:(1)具有领导地位;(2)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3)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管理问题。负责安全生监督管理的部门(综合监督部门)职责①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批、验收;②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③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⑤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及其职责(专项监管部门)职责分工(1)公安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2)交通部: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安全;(3)铁道部:铁路运输安全;(4)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5)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安全:(6)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安全;(7)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性质及特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以下特征:(1)独立性:独立法人的社会组织。(2)服务性:开展技术服务业务。(3)客观性:客观公正地完成服务工作。(4)有偿性:收取合理的报酬和费用。(5)专业性:具有相应资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P37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自然灾害事故、人为责任事故2.法律责任追究(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以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为基础进行计算。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安全资金数额,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入的资金标准。2.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1)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3)个体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1.高危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2.一般行业:(1)300人以上的单位必须配备(2)300人以下的单位可不设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高危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后任职;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上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有关规定1.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1.国家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