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盖章)年月日中文船名英文船名曾用名船舶识别号初次登记号船检登记号船舶呼号IMO编号MMSI码取得所有权日期船籍港原船籍港航行区域船舶种类船体材料船舶价值建成日期造船厂名造船地点改建日期及地点尺度总长米;型宽米;型深米吨位总吨;净吨;参考载重吨主机种类;数目;总功率千瓦推进器种类;数目车位箱位客位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联系电话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及地址联系电话船船舶共有情况:申请人声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申请人(签字):年月日备注:所有权登记附送材料应交已交(一)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二)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三)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五)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六)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书等),建造中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七)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八)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九)海关完税单和旧船舶技术评定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十)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十一)未进行登记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复印件□□(十二)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十三)4寸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十四)□□(临时)国籍登记附送材料应交已交(一)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二)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三)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五)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委托经营船舶)或光船租赁协议(境内光租船舶)□□(六)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光租外国籍船舶)□□(七)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光租外国籍船舶)□□(八)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九)船舶建造合同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新建船舶试航)□□(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及其复印件(异地建造船舶)□□(十一)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十二)□□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说明:1、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2、船舶国籍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临时船舶国籍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3、申请人及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船舶为数人共有的,所有人应填写占最大份额的所有人名称加“等”字,地址填写该所有人地址。4、船舶共有情况:根据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有的份额。共有份额以百分数表示。如没有共有情况的,填写“非共有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