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高考语文试题(全国卷word版)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2010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12012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涂在答题卡相应题号的信息点上。1、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B)A、甲与乙之间的恋爱关系B、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关系C、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D、房地产公司与其销售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是要正确理解平等主体的含义(即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二是要认真把握民法只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像行政关系、管理关系、道德关系并不由民法来调整。这样的问题考试经常考,学校保过班讲义中多次提及此知识点,虽然简单,但是要认真掌握。需要比如2009年试题中就出现了类似的一道题。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B)A.甲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B.乙在银行存款C.丙代甲交作业D.丁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名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法、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草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甲在商场看中一件毛衣。标牌上的英文显示毛衣成分是腈纶。甲不懂英文,便向营业员询问,营业员片其说是羊毛,家遂买下毛衣。商场营业员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C)A、平等原则B、公平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要一个原则一个原则的掌握其含义;二是要注意这些原则之间的相通之处,即民法维护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的立法目的。诚信原则被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它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老师提醒过学员一定要掌握,并针对这题考核的知识点进行了专项练习。2009年的试题中没有出现这样的考题,今年出现了,说明很重要。3、婴儿出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D)A、行为B、合法行为C、事实行为D、事件【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按照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可以把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客观事实,例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学校试卷的模拟题中也出过类似这样的题目,而且2009年试题中就出现了类似的一道题。2.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是(A)A.无因管理B.订立合同C.设立遗嘱D.赠与财产【名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按照发生的原因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按照行为是否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所以此题为A。4、17周岁的聋哑人王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应被视为(D)A、成年人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大家要注意的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是以年龄作为标准的。在学习中,要准确把握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含义及各种行为能力人可否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讲义第一部分P23页,有类似的考核知识点讲解。2009年的试题中就出现了一道案例题,涉及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2010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246.孙秀英与16周岁的刘毅是养母与养子关系。孙秀英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位于市区临街,一直闲置。刘毅得知同学的哥哥陈志欲租用临街房开设小卖部,便主动将闲置房出租给他。刘毅未经养母同意,擅自与陈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500元,租期5年。随后,陈志请来装修工人拆改房屋,装修店面。孙秀英得知后,立即向陈志提出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陈志对房屋恢复原状,而陈志置之不理。孙秀英诉至人民法院。问:(1)刘毅与陈志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孙秀英是否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为什么?答案要点:(1)租赁合同无效。(3分)理由:刘毅年仅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租房这样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孙秀英同意或追认后,才具有效力。现孙秀英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应认定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5分)(2)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恢复原状。(3分)理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刘毅的法定监护人孙秀英,对于因该租赁合同而导致的拆改房屋行为,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4分)【解析点评】本体考查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难度适中。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A)A、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亲属或朋友代管B、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C、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D、被宣告失踪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宣告失踪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在讲义中,曾提醒学员要掌握两项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一是宣告失踪的条件(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和依法宣告);二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即设立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为履行财产义务等。对此要注意这项制度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区别,就是说宣告失踪只是引起财产的代管关系,而宣告死亡才会引起相应的财产继承和身份关系的解除等。2009年没有出题。6、某化工厂厂长张某因违纪被免职。张某在任职期间代表企业所签订的合同(A)A、应继续履行B、自动解除C、应中止履行D、经新厂长同意方可履行【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应当履行。在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重要而又有较大难度的问题,是重点也是难点,要深入理解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认真学习和掌握每一个概念。2009年的试卷中没有出什么高分值的题,但是今年出了,说明它的重要性。相关内容,保过班讲义(1)P1287、甲被乙打伤,甲请求乙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B)A、6个月B、1年C、2年D、4年【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特殊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了四种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特殊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样的问题应该很简单,但是要特殊记忆。相关题目:保过讲义(1)P16页例题。2009年也考过类似的问题。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D)A.1年B.2年C.3年D.4年【名师解析】此题考查的是诉讼时效。涉外的诉讼时效是4年。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8、下列选项中,发生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是(A)A、甲从河里钓得鱼虾B、甲从乙处购得汽车C、甲继承父亲的遗产D、甲接受乙赠与的图书【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人最初的、不依靠他人的所有权的存在而取得所有权。主要有六种方式: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善意取得、添附和生产。继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等。相关题目:押题班讲义(1)P70例题3。2009年也出过类似的试题。7.养牛专业户申某将一头患重病的奶牛弃于野外。途经此地的岳某将病牛牵回家,请兽医治愈。申某得知2010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3后,向岳某索要奶牛。则申某(C)A.有权要求返还奶牛,因为岳某占有奶牛构成不当得利B.有权要求返还奶牛,但应补偿岳某所支出的费用C.无权要求返还奶牛,因为其抛弃行为使其丧失所有权D.无权要求返还奶牛,但可请求岳某给予适当补偿【名师解析】此题考查所有权的丧失及取得制度。所有人自己主动放弃所有权的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可引起所有权的消灭的法律后果,岳某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故选C。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添附的是(B)A、混合B、生产C、加工D、附合【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所有权之原始取得之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之事实状态。添附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附合、混合和加工。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对添附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民通意见》第86条进行了这样的司法解释:“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拆除所有人;造成拆除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从考点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出的应该是比较偏,很多年没有出过这样的问题。相关题目:押题班讲义(1)P132例题210、下列物权的标的仅限于动产的是(C)A、所有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物权之担保物权之留置权。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留置权的客体。大家要注意,考试中经常出一些关于担保物权的标的或者客体问题,所以在复习时要细心区别。讲义(2)P23页中有详细的对比表格。比如2009年的试题中就有几个这样的问题。8.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是(D)A.土地所有权B.学校图书馆C.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D.船舶【名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担保法中关于抵押物的规定。9.甲公司向银行贷款,以自有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商标权作质押,未办理出质登记。则(C)A.抵押权与质权均成立B.抵押权与质权均不成立C.抵押权成立,质权不成立D.抵押权不成立,质权成立【名师解析】商标权可以作为质押的权利,但是必须进行登记,并且商标权出质,质权人的权利还有一定的限制。10.下列客体中,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B)A.一幢房屋B.一份买卖合同C.一辆汽车D.一台电视机【名师解析】此题考查的是物权客体的特征。即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故选B.11、下列选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A)A、宅基地使用权B、自物权C、抵押权D、留置权【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物权之用益物权。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和典权等。地上权如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比如为耕种而在必经的他人的土地上修路通行的权利;典权。12、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是(A)A、车辆B、土地所有权C、北京大学教学楼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名师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物权之担保物权之抵押。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有关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抵押法律关系中,确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第一,必须是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的财产即须为可流通之物;第二,必须是权属明晰的财产;第三,必须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即非为法律禁止抵押之物;第四,必须是不可消耗物。押题班讲义中重点提及。13、根据我国合同法,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合同(D)2010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4A、未成立B、未生效C、无效D、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点评】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合同法分论之租赁合同。相关题目:保过班讲义(2)P24例题1。14、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债可以分为(A)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D、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 / 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