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流通企业(4S店)税企涉税争议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规避傅克峰目前汽车流通企业经营模式4S店整车销售配件销售汽车维修信息反馈•涉及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一增值税(一)销项税:税率17%1、确定应税收入:整车销售收入配件销售收入汽车维修收入汽车饰品、装饰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如何确定收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税收入是否等于企业开票收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税收入涉及那些会计科目?价格的确认、价外费、混合销售、视同销售什么情况下企业冲减销售收入可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可?折扣、退货2、收入金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3、价格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低价,注意风险,企业纳税申报时已将开票信息传递到税务局,总局根据各地上传的价格信息进行比对,低于总局控制的最低计税价格,要求当地税务机关稽核,企业说明理由。常见方法:分解销售收入,(1)将售车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部分价款开具收据,开票价格少于实际价格,从而隐匿收入少纳增值税,并导致购车者少缴车辆购置税,或为了留住购车者,让其少缴车辆购置税,部分价款开装饰费;(2)收取进口汽车的配额费用,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10%)案例:某4S店销售奥迪A8(6.0)一台,实际售价175万元,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120万元,缴纳增值税;另在独立核算装饰店开具装饰费55万元,缴纳营业税;结果:1、车主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120万元前往税务机关缴纳车购税,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低于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不采用发票价格计征车购税,按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购税;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税务稽查部门,检查核实后,该4S店将接受以下处理:补缴增值税7.99万元(55÷1.17×0.17),有故意行为,罚款0.5倍以上;装饰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罚款1万元以下。2、车主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120万元前往税务机关缴纳车购税,当时缴纳成功,日后被比对系统稽核出,税务稽查部门检查核实后,该4S店将接受以下处理:补缴增值税7.99万元,有故意行为,罚款0.5倍以上;同时补缴造成车主少缴的车购税,同时处少缴车购税税款的1倍以下罚款;装饰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罚款1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4、价外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财税〔2003〕16号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都与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汽车按揭服务业务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购车人在4S店购车可以获得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当然,购车人必须向汽车4S店交纳服务费用。由于大多数汽车4S店都是在汽车销售中提供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因此汽车4S店须就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案例:某汽车4S店2008年售出各种型号的汽车近100辆,其中有10%的汽车是通过汽车按揭的方式销售给客户的。在为客户提供按揭服务的过程中,4S店向客户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各种费用,涉及金额14万元。该4S店应缴增值税2.034万元(14÷1.17×0.17=2.034).新上市、紧俏车辆,提现车收取的加急费等,应作为价外费,合并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5、混合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汽车4S店在销售行为完成之前为顾客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须就其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汽车4S店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发生在汽车销售行为完成之后,则视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就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因此,汽车4S店如分别核算就可就其提供汽车装饰美容服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6、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货物列入增值税范畴视同销售涉及会计科目:长期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等视同销售特殊规定《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是否适用于增值税)地方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考虑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地方性差异7、特殊情况销售额确认(1)汽车置换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根据财税〔2009〕9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应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置换分解为两环节:新车置换出去为销售环节,按新车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按17%税率计提销项税;旧车置换进来为采购环节,旧车价格为采购成本,旧车再销售时按销售旧货处理,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代购汽车、配件《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3)其他业务收入关注维修废料收入,向第三方或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分公司提供水、电、汽等其它材料以及应税劳务是否计入收入,定价是否合理案例:客户向甲4S店订购一台车辆价款21万元,该店无现车,答应可从乙4S店调剂,客户交纳定金1万元,甲4S店将车款21万元垫付给乙4S店,几天后车到甲4S店,发票由乙4S店直接开具给客户,客户将余款20万元,交给了甲4S店,提车。甲4S店不符合“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须按自销交纳增值税3.05万元(21÷1.17×0.17)8、融资租赁《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汽车所有权确定:行车证9、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以2009年1月1日为时点,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并使用过固定资产销售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相关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