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问题,创立了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它们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司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独立性。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2.被动性。3.交涉性。多方参与。4.终局性。终局性是现代司法的根本属性。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便应得到最终解决或平息,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5.普遍性。二、司法的功能(了解,2008年、2010年考过)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只有一项)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三、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司法公正主要由以下六个要素构成: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唯一的实体功能)四、司法效率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1.效率和公正都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标,二者在很多情况下是相辅相成的。2.效率属于工具理性,具有明确的可比性,而公正属于价值理性,具有模糊的相对性,所以这两者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3.我们的司法现状决定了我们应当作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五、司法独立我国司法独立的含义:我国宪法第126、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亦作了相同的规定。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两个要点: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整体独立;2.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制度。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是以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二、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2.职业特殊性。职业特殊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应当体现法律职业活动的特点。3.更强的约束性。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实践中,法律职业道德中的很多内容都是以法律和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出来的。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2003年、2004年、2010年考过)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4.互相尊重,互相配合。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保守秘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应当遵守的。注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概念。【例题·多选题】我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保守的秘密事项有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一、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立人民法院,即我国只有一套法院系统。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国逐步确立了一些自己特有的审判原则和制度,具体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等。这些审判原则和制度都具有中国的特色,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老师认为这个表述并不准确)二、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审判制度(一)审判的基本原则(2006年考过)1.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2.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二是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3.直接、言词原则。4.审判及时原则(二)主要审判制度1.两审终审制度(2006年考过)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死刑案件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2.审判公开制度(2006年考过2道题,作为重点把握)《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3.人民陪审员制度(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提示:担任法官也须年满23周岁。(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3)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7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第8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14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4.审判监督制度第二节审判机关一、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指对案件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注意区分审判组织与业务机构。二、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审判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职务,在执行职务时,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存在分歧,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要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从实体上属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从程序上看,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一位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第三节法官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一、法官的条件根据《法官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第10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二、法官的任免法官选任我国采取了选举制和任命制相结合的选举程序。《法官法》第十一条、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对法官的处分根据《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其中给予院长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法院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法官法》第2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注意:退休的法官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整对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7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2.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此外,一些对于司法活动有影响的法官业外活动,也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3.除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二、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