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灾情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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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发〔2011〕16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9月3目录一、总说明(一)总则(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四)《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七)《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八)《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九)《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四、指标解释五、附录(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三)附则4一、总说明(一)总则1.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为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民政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的自然灾害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2.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受灾人员。(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1.自然灾害快报主要反映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备。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包括灾害发生过程情况、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灾情内容和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救灾工作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5张)。(1)初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5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2)续报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日9时之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日10时之前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日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3)核报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2.旱灾情况报告主要反映旱灾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至民政部。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过程情况、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旱情况和旱灾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5张)。3.自然灾害情况年报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11月份和次年1月份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并对已有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和《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进行相应核定。(1)年报初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0月初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11月5日前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地(市)6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本级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2)年报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统计春荒冬令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春荒救助时段为当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7月),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下一年的2月。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困难等。(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表3),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在当年12月份至次年5月份(一季作物区为7月份)期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于每月中下旬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于每月20日前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于每月23日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于每月25日前报民政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表3),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7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送期别填报范围报送日期及方式报送单位民统表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快报(初报、续报、核报)乡、镇、街道见填报说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民统表2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民统表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年报(初报、核报)民统表4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民统表5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冬春救助民统表6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附表1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快报(初报、续报、核报)附表2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快报(核报)附表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冬春救助8三、调查表式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表号:民统表1制定机关:民政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90号有效期至:2013-9-18填报单位(盖章):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_____县(市、区)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甲乙丙1灾害种类A001——灾害发生时间A002年/月/日/时灾害结束时间A003年/月/日受灾乡镇名称A004——受灾乡镇数量A005个台风编号A006年/号地震震级A007里氏级受灾人口A008人因灾死亡人口A009人因灾失踪人口A010人因灾伤病人口A011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A012人被困人口A013人饮水困难人口A014人需救助人口A015人其中:需过渡性救助人口A016人饮水困难大牲畜A017头只受淹城区A018个受淹镇区A019个受淹乡村A020个农作物受灾面积A021公顷其中:农作物成灾面积A022公顷其中:农作物绝收面积A023公顷草场受灾面积A024公顷毁坏耕地面积A025公顷倒塌房屋A026间其中:农房倒塌户数A027户其中:五保户A028户低保户A029户重点优抚对象A030户其他户A031户农房倒塌间数A032间严重损坏房屋A033间单位负责人:填报人:报出日期:9续表指标名称代码单位数量甲乙丙1其中:农房严重损坏户数A034户其中:五保户A035户低保户A036户重点优抚对象A037户其他户A038户农房严重损坏间数A039间一般损坏房屋A040间其中:农房一般损坏户数A041户其中:五保户A042户低保户A043户重点优抚对象A044户其他户A045户农房一般损坏间数A046间因灾死亡大牲畜A047头只因灾死亡羊只A048只直接经济损失A049万元其中:农业损失A050万元工矿企业损失A051万元基础设施损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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