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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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1.1.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围绕把广州建设成为带动全省、辐射华南、影响东南亚的现代化大都市的总体目标,实现广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广州,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1.1.2工作原则(l)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预防危害性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完2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的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街(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与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1.2编制目的和依据1.2.1编制目的3全面提高我市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2编制依据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制订本预案。1.3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与分级1.3.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严寒、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4(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矿山、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旅游、建设工程、国防科技工业生产等安全事故,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地铁、供电、供水、供气和供油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安全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1.3.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Ι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1.4适用范围5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涉及跨区(县级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由国务院、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省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实施。1.5应急预案体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为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订并颁布实施。(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主要由市水利、卫生、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环保、人防、地震等部门负责牵头制订,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6(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印发,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区(县级市)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县级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订。区(县级市)政府制订的应急预案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6)举办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送包括应急预案内容的活动方案,经批准并报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7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的要求,设立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和处置工作。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由市长担任市应急委员会主任,市委一名副书记和市政府一名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市委有关部门,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中央、省驻穗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市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1)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对全市政治、社会、经济构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2)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3)批准市总体应急预案等重大应急规划;(4)协调与中央、省有关单位以及驻穗部队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关系,当突发公共事件性质超出广州市应对能力时,依程序请求省政府支援;(5)总结分析年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82.2办事机构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作为市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和市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本市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政策;(2)承担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上报、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3)办理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4)组织编制、修订《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各专项应急预案。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市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9(5)协助市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负责信息发布和开展宣传培训工作;(6)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和督促检查相关应急管理工作;(7)建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制度,为企业配合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指导和支持;(8)承办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2.3工作机构市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三防总指挥部、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等)。其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我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10(1)按照市应急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指导本系统内全市性重要项目建设;(2)建立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制度;(3)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及特殊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并实施组织处置;(4)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调集部队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5)承办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2.4地方机构各区(县级市)建立相应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体制和机制,成立区(县级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地方机构。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和结束响应,并及时上报市政府。112.5专家组市应急委员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专家组。主要作用是:(1)为广州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2)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3)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管理、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加强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中心城区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积极主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3.1预测与预警12在市应急委员会的指导下,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县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预测预警系统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县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工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全天候、覆盖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3.1.2预警级别及发布与解除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特别严重):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大量公私财物损毁和人员伤亡,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以及其他省区,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由省应急办发布红色预警信息。13Ⅱ级(严重):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对公众生命安全将构成威胁,并对公私财产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者事件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社会影响很大。由省应急办发布橙色预警信息。Ⅲ级(较重):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较大损失以及一定社会影响。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黄色预警信息。Ⅳ级(一般):指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但险情尚未出现、行为尚未实施或结果尚未产生,可能造成损失或社会影响。由区(县级市)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县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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