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防火防爆禁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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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辉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防火、防毒、防爆、禁烟制度一.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设施验收规范》以及《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验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3.在有易燃液体、蒸气可能泄漏扩散的地方,应设置易燃液体、蒸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索配合,其联索动作应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进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5.因物料混合造成超、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或手动紧急卸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6.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应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公司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执行。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二.动火、用火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固定动火区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少于30米。·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通道要畅通。·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积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防火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花、火焰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场所(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7.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8.“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员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9.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过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10.“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和意见。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监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12.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果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事故。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预防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1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须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15.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1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17.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18.各项责任人的职责:·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的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地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一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19.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特殊危险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20.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21.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使用仪器分析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体积比,以下同);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若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22.动火还应执行下列规定:·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三.消防组织与设施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2.公司有主要领导负责义务消防组织工作,车间应有防火安全员和义务消防员。3.义务消防组织应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5.公司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的相关单位可能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运、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6.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试运转。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区消防队和厂办公室报警,说明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员要积极配合消防队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四.其它消防安全规定1.厂区内禁止吸烟,并严格执行。2.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区、罐区。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3.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4.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5.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6.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7.高压线下严禁存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8.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个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9.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10.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11.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戴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12.补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13.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14.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规定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五、防尘与防毒1.防护与治理·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制订预防职业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职业危害。·要限制有毒、有害物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定期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有害作业生产过程应采用清洁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准停用、挪用或拆除。2.组织与抢救·有害作业单位应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有公司厂长(经理)及生产、安全、设备、保卫、环保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安全职防部门负责。·公司应成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义务救护队员,有害作业岗位应配备急救箱。·应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应按《化工公司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配备应急措施。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岗位除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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