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证券交易第七八章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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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第一节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1.国务院《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国务院《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1)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2)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3)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4)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2.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6)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7)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3.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提交相应的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1)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3)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5)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6)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4.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例7-1(2010年3月单选题)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满足最近()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A.1年B.6个月C.3年D.3个月【参考答案】B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2)集中管理原则。(3)独立运行原则。(4)岗位分离原则。例7-3(2010年3月判断题)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参考答案】√二、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一)证券公司的账户体系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授信账户。例7-5(2010年3月判断题)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参考答案】×(二)客户的账户体系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例7-6(2010年3月判断题)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参考答案】×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一)客户的申请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在营业部开立的普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融资融券担保品证明、客户具有支配权的资产证明、住址证明等客户征信所需的相关材料。机构客户还需提交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后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核、审批流程对客户进行征信、评估和授信审批。(二)客户征信调查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三)客户的选择标准证券公司应当按《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2.账户状态。3.信誉状况。4.资产状况。5.投资风格及业绩。6.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2.合同中载明的事项3.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二)风险揭示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证券公司应制定《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以及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带来的损失。五、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不低于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比例的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符合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融资融券申请、提交的保证金额度及客户征信调查等情况,确定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授信,包括融资融券额度、期限、方式、利(费)率等。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授信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固定授信方式,即客户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并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二是非固定方式,即客户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客户可根据需要依法使用和偿还,并按实际使用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六、融资融券交易操作(一)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注意的几点:1.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2.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4.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5.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6.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7.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10.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二)标的证券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下列四大类证券: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其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波动幅度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对于基准指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指上证综合指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指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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