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鞋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制鞋企业(包括: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制鞋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1.1.1.3未取得防雷设施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4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1.1.3其他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2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构)设置缺陷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2.2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2.3其他1.3安全规章制度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内容。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八项职责。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等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3.3.2规程不全、不适用1.3.3.3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1.3.3.4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4.1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2: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1.3.4.2未以文件形式发布,内容不全1.3.4.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4: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1.3.4.4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5: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1.3.4.5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4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3.4.6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存在缺陷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1.3.4.7未实行档案管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1.3.4.8档案管理不规范1.3.4.9档案不齐全1.3.5其他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未按规定取证《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1.4.1.2未按规定培训和复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六条、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2.1未按规定取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五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1.4.2.2未按规定培训、复训和复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二条5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3.1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1、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2、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要求。1.4.3.2“四新”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十七条: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1.4.3.3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1.4.4其他1.4.4.1环境应急管理培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1.4.4.2相关方等其他人员培训告知缺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5.5.4.1: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5.5.4.3: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1.5安全投入1.5.1安全投入不足1.5.1.1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条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三条:安全投入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等六项内容。6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5.3其他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八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5.3.2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财企[2007]33号)第四条: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分别为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1.6相关方管理1.6.1相关方资质缺陷1.6.1.1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六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4: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安全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1.6.1.2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1.6.2.1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6.2.2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1.6.3.1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