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概念和原则1.刑法概念: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制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刑法:刑法;广义的刑法:刑法单行刑事法律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事规范2.刑法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解释•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一切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执行。这是我国1997年对刑法条文修改的一大进步。•我国旧的刑法由于条文少,只有二百余条,不可能涵盖全部犯罪行为,因此,旧刑法实行了“推定”原则,即司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刑法条文“推”出新的罪名,实践证明,“推定”的危害性很严重。•新的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必须依照刑法的条文定罪量刑,不得进行“推定”,实行“疑罪从无”,即当证据不足时,法律认定嫌疑人无罪,就是我们常说的: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判一个。(二)犯罪概述1.犯罪的概念与特征(1)犯罪的概念:严重危害社会并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犯罪的特征:①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②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③犯罪具有刑罚惩罚性。大学生打架分析•大学生有时会发生打架斗殴现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那么这种打架斗殴是否是犯罪?•犯罪行为必须满足犯罪特征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大学生打架斗殴行为按照犯罪特征分析:•首先,满足了犯罪的第一个特征,具有社会危害性,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其次,打架斗殴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中有禁止故意伤害他人的条文。•但如果打架斗殴的行为没有造成轻伤,刑法则不予制裁,即该行为不构成刑罚惩罚性。•所以,打架斗殴行如果不能满足刑法所规定的度,则视打架为一般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必定违法。2.犯罪构成1.定义: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2.犯罪构成要件:①犯罪主体②犯罪主观方面③犯罪客体④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必须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全部条件,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解释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付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刑法所规定的8种罪应付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2.刑事责任能力:*不能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应付刑事责任;*又聋又哑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醉酒人犯罪,应当付刑事责任。3.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刑事责任年龄示意图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从轻、减轻处罚期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案例•上海警方破获一贩毒案件,抓获甘肃籍犯罪嫌疑人甲,缴获毒品海洛因1公斤,由于犯罪嫌疑人说不清自己的年龄,难于对其量刑,于是请医学进行骨龄鉴定,鉴定结果为18周岁,骨龄鉴定的误差为±1岁。无奈,上海警方请甘肃警方协助调查,回复:甲的年龄为15周岁。上海警方认为调查结果不可信,于是将案件反馈到甘肃省某检察院,,检察结果表明,甲的父亲与当地乡的负责人和派出所所长串通,为了使甲留一条命,伪造甲的年龄,而甲的实足年龄案发时刚过18周岁生日。最后法院根据甲的犯罪情节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判处甲死刑。解释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1.犯罪的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2.犯罪的过失: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3.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虽然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处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案例•大学生甲乙二人玩扑克,输者晚饭请客,玩的过程中二人由争吵发展到打架,甲自知不是乙的对手,于是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说:教训教训你。说罢便用小刀刺向乙,乙倒地身亡,经法医检验,乙的心脏被刀具刺中,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从本案例甲的语言“教训你”可以看出,甲的动机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甲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主观方面构成了直接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案例•农民甲承包一果园,收获季节因偷水果的人太多,甲想了个办法,将果园四周拉上铁丝并通上电,在铁丝上挂上牌,上面写着“铁丝有电,电死白电”。一天,一路过的行人见四外无人,拉起铁丝就往果园里钻,结果被电死。•从本案例看,甲明知道铁丝通电会产生电死人的危害后果,但甲对电死人的结果有放任发生的心理,结果造成了电死人的结果发生,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案例•护士甲从事护理工作几十年,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一次在给病人输血时,甲认为血液经过了好几关的检验,几十年来从来没有出错,于是未认真检验,将A型血认为是B型血输给了病人,造成病人死亡。•从本案例分析,甲的行为没有杀人或伤害的故意,造成死亡的原因是甲应当预料,因自信几十年输血工作从没有出过错而没有预料,误将A、B型血液混淆,造成了病人死亡的后果,是自信的过失罪。案例•农民甲赶车到乡镇集市上卖鞭炮,为招揽生意一边吆喝一边放炮,没想到鞭炮的火星引燃了整车的鞭炮,同时引起左右卖鞭炮摊位连锁爆炸,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从本案分析,甲的行为没有犯罪的故意,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心理是麻痹大意,应当预料而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料,结果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案例•某新建的油库由于一个汽油罐内的液面计量器失灵,造成向汽油罐内输满油时,监视仪表没有显示,输入的汽油由溢流管排到排水沟里,继而流到了油库外面,一农民看到后,用明火想试一试是什么油,结果造成汽油暴燃,引起汽油罐的爆炸,农民也被炸死。•从本案例分析,农民用明火试油的行为是过失犯罪,即应当预料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料,构成过失犯罪,但因本人已经死亡,法律不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油库管理人员在本案中没有故意犯罪行为,也不可能预料新建的油库仪表会失灵,以此,也不存在过失行为,本案的发生是一起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因而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解释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不是犯罪侵犯的具体物,而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例如:小偷盗窃他人的电视机,小偷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不是电视机,而是刑法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的财产所有权。•犯罪行为可以没有具体的侵害物,但必须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例如:偷越国境。我们常说的边境线,多数在地理上并没有人工构筑物,偷越国境并没有侵犯国家的具体物,但它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安全的社会关系。解释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或客观事实。包括:1.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2.危害结果:刑法所要求的是狭义的结果,即多数犯罪要求有结果,而某些犯罪不要求有结果。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构成因果关系。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解释•作为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行为实现行为人的目的。例如:故意伤害行为。•不作为的行为是指负有某种义务的人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例如:母亲不喂养婴儿。•危害结果分为两种:一是犯罪行为多数情况下要求有危害的结果;二是特殊情况下,只要实行了某种足以造成危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危害的行为与结果之间要构成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要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例如:两个邻居因索事发生争吵,甲一怒之下打了乙一巴掌,乙倒地身亡,医检证明乙死于脑溢血。很明显,甲的一巴掌与乙的死亡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死亡的诱因,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3、排除犯罪的事由1.正当防卫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止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紧急避险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避险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正当防卫必备条件•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否则,假想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否则,防卫不适时)•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否则,不是正当防卫,如妨碍公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否则,是故意伤害、杀人)•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防卫过当)•不能满足上述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必备条件•目的是为了合法权益;•目标是针对某种危险;•时间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之时;•对象是合法第三人,不得已而采取的;•侵害程度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以小换大原则。•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从轻、减轻处罚。案例•沧州某居民甲家中经常被盗,一日,甲制造了家中无人的假相,自己埋伏在家里,半夜果然有一人乙跳墙进入室内,甲大喝一声冲了出去,乙砸碎电灯操起棍棒与甲打了起来,时间不长乙被甲打倒在地,乙被甲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从本案分析,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制适当放宽。当受侵害一方不能判断对方的意图是伤害还是杀人时或侵害一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时,合法权益一方可以剥夺对方的生命而不负法律责任。乙虽然入室是盗窃,但当甲制止其盗窃行为时,乙对合法权益人甲实施了难于判断其目的的伤害行为,甲的行为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所以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在二审过程中支持了甲的行为。案例•某甲夜间回家在路过的树林中遭到了手拿匕首歹徒的拦截,甲在逃跑途中见路边有一所房屋,于是拍门想进屋躲避,但屋内主人因害怕而不敢开门,眼看歹徒就要追上,甲无奈爬上窗台,踹开纱窗跳入屋内,歹徒不知屋内虚实,没敢进屋。但甲在跳入屋内时,窗下有一张床,在甲落下时将躺在床上的人的腿砸折。•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甲是在自身的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得已采取了侵害合法第三人的行为,这种伤害很明显要小于自己可能受到是伤害(生命危险),这种合法第三人受到的伤害甲不负刑事责任。4、故意犯罪形态定义: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1)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了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比照即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3)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于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案例•如果甲一边磨刀一边说:今天非把某某杀了,这时乙一把将刀夺下,使甲的行为没能够实施,甲有犯罪的动机和犯罪工具的准备行为,法律将甲的行为称为犯罪预备。•如果甲在磨刀时恰巧他要杀的对象从旁边经过,甲立即举起刀向某某砍过去,被乙一把抱住,没能够实现自己的杀人的目的,这时甲不仅有杀人的动机、准备了工具,而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因为甲的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甲杀人的目的没有达到。法律将甲此时的行为称为犯罪未遂。•如果甲在为杀人而磨刀过程中,想到杀人太惨忍,自己也会被正法,决定放弃杀人的行为,再也不干了。此时甲的行为法律上称为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可以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在未遂阶段,但不能出现在即遂阶段。5、共同犯罪(1-4)定义: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一般共同犯罪①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并具有刑事责任年龄;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③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2)犯罪集团①三人以上共同犯罪;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③有一定的组织或固定性;④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黑社会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