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Sherbertv.Verner(安息日休息解雇案)一、案件事实原告,是一名基督复临安息日会(theSeventh-DayAdventistChurch)的信徒。她因拒绝在星期六工作(她的信仰规定的安息日)而被其南卡罗来纳州的雇主开除。(安息日,是停止工作、休息的日子,也是信徒分别出来崇拜上帝的日子。与大部分基督教会在星期天——耶稣基督复活的日子——休息不同的是,基督复临安息日会遵循犹太人的传统,在星期六休息。)她在自己居住的地区试图另外找一份工作,但没有找到适合她的工作,即不需要她星期六上班。随后,她依据南卡罗来纳州的失业救济法(UnemploymentCompensationAct)申请失业救济金。按照该法律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工作的能力和随时准备并愿意接受合适的工作(beabletoworkandisavailableforwork);但如果,申请人拒绝接受就业部门或雇主提供的合适的工作,又没有正当理由(goodcause)的话,就不能得到失业救济金。南卡罗来纳州就业委员会以原告不会接受提供给她的适合的工作为由,拒绝了原告的申请。委员会还认为,个人原因,无论是宗教还是其他的原因,不足以成为拒绝合适工作的正当理由。州最高法院维持了就业委员会的决定,认为拒绝给与她失业救济没有对她的宗教信仰自由施加任何限制。原告于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二、判决结果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7比2的票数,判决撤销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宗教活动自由条款禁止政府通过规定负担宗教活动自由的条件来限制得到政府救济金的权利。本案多数意见由布伦南大法官主笔,另外布莱克、克拉克、戈德堡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沃伦都支持多数意见。道格拉斯、斯图尔特大法官虽然支持多数意见的结论,但针对部分理由则分别了协同意见书。哈兰大法官则发表了一份不同意见书,得到怀特大法官的支持。三、本案主要争点本案的主要争点可归纳为以下两点:1.拒绝给与原告救济金是否对她的宗教活动自由施加了任何负担?2.如果拒绝给与她救济金确实给她的宗教活动自由产生了负担,是否存在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为侵犯原告第一修正案权利的行为提供正当的理由?四、本案的多数意见、协同意见和不同意见之分析(一)多数意见针对上述第一项争点,布伦南大法官在其多数意见书中认为,仅仅因为她拒绝接受要求她违反宗教信仰的工作,而剥夺她获得政府失业救济金的资格的做法,对其宗教活动自由施加了违宪性的负担。关于第二项争点,则认为不存在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使得侵犯原告第一修正案权利的行为成为正当。以下进一步分析多数意见的主要理由。1.拒绝给与救济金是否违宪?大法官认为,如果一项法律的目的或其效果妨碍信徒参加宗教仪式,那末该法就是违宪的,即使对宗教自由产生的负担只是间接的。多数意见认为,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拒绝给与原告失业救济金对她宗教活动自由只产生了间接的影响(indirectresult),同时也不存在刑事制裁迫使其一周工作六天。但这仅仅是问题的开始,不是其结束。多数意见认为,就业委员会的裁决迫使原告作如下艰难的选择:(1)坚持宗教信仰而失去政府的救济金,或者(2)放弃宗教信仰以便获得政府的救济金。“这种由政府施加的选择对其宗教自由施加的负担,就和对其星期六参加崇拜的行为罚款一样严重。”多数意见认为,南卡罗来纳州的最高法院基于失业补偿金只是原告的特权(privilege)而不是其权利(right)而认为法律没有违宪的解释,也是站不住脚的。多数意见认为,拒绝给予救济金或设定获得救济金、享有特权的条件,也会侵犯宗教信仰和表达自由。多数意见援引了Speiserv.Randall来支持其论证。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拒绝给予发表一定形式言论的人税收豁免的特权,实际上就是对他们的言论进行惩罚,于是判决限制税收豁免权的规定无效。多数意见认为,同样地,规定原告获得救济金的以她违反其宗教信仰的根本原则为条件,实际上是惩罚了她的宗教活动。2.是否存在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多数意见认为,如果一项政府的法律对宗教活动施加了负担,除非政府可以满足严格审查标准的要求,否则该项法律就是违宪的。仅仅表明存在一些貌似真实的政府利益(colorablestateinterest)是不够的,在这个高度敏感的宪法领域,只有对那些危及到最高利益的最严重的权利滥用行为,才能进行限制。南卡罗莱纳州担心,一些厚颜无耻的申请人会假装反对星期六工作而提起欺诈性的申请,这不仅会削弱失业补偿基金而且会妨碍雇主们对星期六工作的安排。但多数意见发现,在本案的记录中没有证据支持州政府对于欺诈的担忧。多数意见还认为,即使存在这样的证据,其能否成为侵犯宗教活动自由的正当理由也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即使存在虚假申请危及就业基金并扰乱工作安排的可能性,政府必须举证证明,不存在其他可替代的不会侵犯宗教自由的限制方式与虚假申请作斗争。3.本案没有推翻Braunfeldv.Brown本案的多数意见认为,本案中南卡州的政府利益与Braunfeld案中的政府利益完全不同,并且Braunfeld案中施加的宗教负担要小于本案。Braunfeld案中,政府存在重要的利益,即为所有的工人提供一天统一的休息日。而且最高法院发现,这个目标实现的唯一方法就是规定星七天为休息日。在本案中,多数意见认为没有这样的正当理由支持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的决定。(二)道格拉斯大法官的协同意见道格拉斯大法官同意多数意见的结论,认为南卡罗来纳州的法律显然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他在协同意见书中强调,本案引发了一个这样的问题,即一个宗教信徒(尤其是宗教少数派)何时有权获得普遍适用的法律的豁免。“一些人认为,多数通过政府行为可以强迫少数遵守自己特别的宗教顾虑(religiousscruples),只要多数的规则可以履行一些合法的世俗功能即可。南卡罗来纳州要求我们持有这样的观点,就是关于休息的日子,一个在星期六守安息者必须要遵守多数的宗教顾虑以便得到失业救济金。这种损害是对个人良心——第一修正案将政府排除在外重要的隐私区域——的干预。”(三)斯图尔特大法官的协同意见斯图尔特大法官也提出了一份协同意见书,他虽然完全同意多数意见的结论,但是不同意本案的判决与Braunfeld案可以相一致的。他认为多数意见的观点完全错了,Braunfeld案施加的宗教负担并不比本案的更轻。Braunfeld案涉及的是州的刑法,该法无可争议的效果是,原告如果星期天不营业的话,他将不能继续他的商业,并将损失已投入的资本。相比之下,这里对Sherbert宗教自由的影响则是较小的。因为本案涉及的不是刑法,而是南卡罗来纳州的失业救济法。对本案原告来说,最坏的结果将是得不到22个星期的失业救济金。斯图尔特大法官同意多数意见的看法,即拒绝给与救济金足以侵犯她的宗教自由活动的宪法性权利。但大法官认为,为了得出这一结论,法院必须明确的否决Braunfeldv.Brown案的论证。他认为,Braunfeldv.Brown案是个错误的判决,应该予以推翻。(四)不同意见书本案只有一份不同意见书,由哈兰大法官撰写,同时得到怀特大法官的支持。哈兰大法官认为,本案的判决对于先例的否决及其本身将来的适用都是令人困扰的。他从探寻法律目的出发阐述了其不同意见。大法官发现,制定于1936年的南卡罗来纳州失业救济法,是为了回应大萧条时期出现的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因此,法律的目的是在大家找不着工作的时候,帮助人们渡过难关,以避免社会和经济的混乱无序。但同时清楚的是,法律并不打算为那些由于纯个人原因而找不到工作的人提供救济。哈兰大法官认为,州最高法院一直以来关于法律的适用与该法律的目的是一致的。州最高法院一直认为,如果一个人的失业不是由于工业无力提供工作,而是由于个人的情形,无论多令人信服,都属于不愿意接受合适的工作(notavailableforwork)。在本案中,州法院所作的只是适用这些已被接受的原则。既然在她居住的区域所有的工厂都是一周上六天班,她就不能找到工作,因此出于个人的考虑而辞去原先要求全时间上班的工作,也就不符合得到救济金的条件。而这样的个人考虑源于她的宗教确信的事实与州法院对法律的适用是毫不相干。因此不能认为州政府基于原告的宗教信仰而歧视她,或者她被拒绝是因为她是一个基督复临教会的信徒。哈兰大法官认为,依据法院的判决,如果州政府选择规定以申请人愿意接受合适的工作为获得失业救济的条件的话,就必须提供例外——为那些由于宗教确信而不愿意接受工作的人提供救济金。他认为法院的判决在以下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这个判决必然地推翻了Braunfeldv.Brown案的判决,尽管多数意见不这样认为;第二,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州政府必须为那些由于宗教确信不愿意接受合适工作的人提供失业救济金,换言之,州政府必须挑出那些行为有宗教动机的人给予财政资助,尽管会拒绝那些有同样行为,但没有宗教动机的人哈兰大法官认为,宪法有足够的灵活性允许以立法裁决的方式,为像原告这样的宗教信仰者提供失业救济金。但不赞同这样的观点,即州政府按照宪法不得不为目前这样的案件提供例外,相对其一般规则而言。多数意见(majorityopinion):指审理案件的半数以上的法官赞同的意见。协同意见(concurringopinion):又称“同意意见”,指一名或少数法官的单独意见。同意多数法官做出的判决,但对判决依据提出不同理由。不同意见(dissentingopinion):又称“反对意见”、“少数意见”(minorityopinion),指一名或几名法官持有的不同意多数法官意见所达成的判决结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