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法理学考点清单真题呈现【例题】(江西2012年)“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话表明()。A.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B.在正式公布之前,法律不会自己生效C.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的D.法律永远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参考解析】C。“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意思为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因此可知古语表达的意思是法律的局限性。故选择C项。考点详解考点1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如下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道德、宗教规范主要是通过约束、控制人的思想来完成社会调整的。2.国家性。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规范性。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主要内容。4.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法的规范作用大体上可分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个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比如一个人对他人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律师对当事人行为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警官对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法官对刑事被告人的被控行为进行判决,等等。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4.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三、重要概念法律部门: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而对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如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法律体系:通俗来讲,法律体系就是一国全部的现行法律部门的集合。法系:根据各国的法律传统和实践而做的分类,主要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考点2法的效力一、法对人的效力这是指法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对中国公民、组织的效力。中国公民、组织在中国境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时,原则上也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但由于存在适用中国法与适用所在地法的选择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内法的规定等来确定法的适用。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情况下,适用中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得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另一种情况是对在中国领域以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之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量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二、法的空间效力它是指法在哪些地域内发生效力。以法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三种情况:1.全国性的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即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土、领空以及本国驻外使馆,在领域外的本国的船舶、航空器。2.地区性的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即仅适用于全国领域内某一区域的法律的管辖空间。如香港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有效。3.有域外效力的某些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如我国刑法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某些危害我国国家利益的行为可以适用。三、法的时间效力这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的行为与事件有无溯及力。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本身规定生效时间;(3)由专门决定规定某法的生效时间;(4)规定法律公布后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类。明示废止是指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新法与旧法相抵触时,适用新法使旧法事实上废止,或者因法律自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历史任务完成等而自行失效。法的溯及力,又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无溯及力。一般情况下,各国通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这也为我国通常情况下所采用。但这一原则有例外,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适用于颁布以前发生的行为,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认为罪轻的,应适用新法。考点3法的制定与实施一、法的制定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专门性活动。(一)我国的立法体制根据不同的立法主体,划分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形成的制度结构称为立法体制。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为“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二)国家机关立法职能及权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3.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制定适用于本民族区域自治范围内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二、法的效力即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低的确定,考生把握以下原则即可:第一,上级下级。即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第二,权力行政。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高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第三,同等效力。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规章与本级地方性法规之间具有同等效力。三、立法裁决解决问题: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法规之间规定不一致。解决方法:一是由制定机关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二是由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三是由国务院决定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不一致,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学习测评第2讲宪法考点清单真题呈现【例题】(贵州2010年)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法律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C.国务院组成部门有权制定规章D.地方性法规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参考解析】C。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故A项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无权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故B项错误。《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故C项正确。《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D项错误。考点详解考点1宪法的基本理论一、宪法的含义、特点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由宪法加以规定。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1)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2)在我国宪法修改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第一,修改宪法的建议的提出。根据《宪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宪法的修改有两个主体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第二,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第三,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二、宪法的历史发展(一)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1.英国宪法的产生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被誉为“宪政之母”,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2.美国宪法的产生1787年美国制定的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3.法国宪法的产生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颁布的著名纲领性文件。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该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出台的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