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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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龙岩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章程(草案)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龙岩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由本市各种经济成份的汽车租赁企业、事业单位及与汽车租赁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规范同行业行为规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本协会接受龙岩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龙岩市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龙岩市新罗区西湖园小区C4幢103室。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贯彻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二)开展行业调查,掌握汽车租赁行业的基本情况,搜集与本行业有关的信息,对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经济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三)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经营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四)总结交流本行业经营管理和改革方面的经验,组织有关汽车租赁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创办刊物,积极开展咨询活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增强汽车租赁行业的竞争力。(五)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公约、规则;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六)采取多种形式为汽车租赁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汽车租赁行业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七)组织汽车租赁企业开展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的友好往来,加强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八)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配合、协助进行行业管理活动,参与制订行业规划,标准制订、质量管理、资质审查等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度。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人事变动,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要求本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或者会员单位连续两次未请假而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通过名誉会长、顾问的人选;(十一)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协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执行和落实情况;(三)负责秘书长人选的提名,提交理事会决定;(四)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发文件。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四)负责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二)会员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捐赠;(三)政府部门对对协会的经费补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协会发展需要收取会员会费。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各会员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四十二条本协议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协议终止前,须在协会理事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团体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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