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笔记合同法:1、不受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例如(婚姻、收养、政府间的协议、劳务合同)。2、双务合同:买卖、租赁、借款、建设工程合同等;单务合同:赠与、借用合同等;诺成合同:委托、勘察、设计合同等;实践合同(要物合同):保管、定金合同等有偿合同: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无偿合同:赠与、借用合同等;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规定一定形式的合同格式合同: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进行交易预先拟定的,并不许相对人修改。非格式合同:相反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按通常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的不一致,按照非格式条款。3、要约应当具体、明确。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生效具体情形:口头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生效。书面要约自到达要约人生效。数据、电子文件自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4、要约、承诺可以撤回:要约(承诺)通知应当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5、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期限内作出,并且内容一致且符合要约要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的,为新要约。承诺延误是指受外界原因延迟到达,除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6、合同的形式:口头、书面、其他形式。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采用书面形式。反之口头。应当采用书面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7、缔约过失构成要件(同时满足):1)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2)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义务3)受害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8、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不意味生效。书面形式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一个时间,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合同成立。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的: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成立。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认定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等的,需办理生效才发生法律效力。9、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欺诈国有企业不算)。2)以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10、可变更、撤销合同的概念:经撤销而失效,也可以变更或维持。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为损害国家利益。1、2、3、4条都可以提出撤销或变更,3、4条只有受害方能行使。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变更。11、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生效条件,不需要机构来认可。1)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签合同(代理人认不认可)。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被代理人认不认同)。3)没有代理权,相对人不知情签订(合同成立,表见代理)。4)越权订立合同(对方知不知道情况)。5)无处分权订立合同(能不能得到追认或处决权)12、附条件合同: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发生,视为已发生。不正当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有可能不生效)附期限合同:设定一定的期限,可作为生效条件和终止期限。(一定发生)。13、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百分百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履行的主体: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1)质量不明确的按照标准规范。2)价款不明确的,订立合同履行地市场价格或政府要求的(执行政府定价的,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3)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4)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但应给对方必要的时间。5)费用负担不明确,履行义务负担。14、在合同法的前提下,约定为大,法律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谁逾期对谁不利。15发包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设计有缺陷。2)提供指定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不予支持;承包人在合理使用年限对基础及主体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竣工前,对质量发生争议,质量鉴定为合格的或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推迟验收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为竣工日期。16、计价标准按照约定,因变更发生变化的,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欠付工程款,按照约定,没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日计付,没有约定: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没交付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没交付或未结算按当事人起诉之日。约定按固定方式,请求对工程款进行鉴定,不予支持。工程量的确认以工程师签证为依据确认,有争议的按工程中的书面文件,没有文件提供按其他证据。建筑工程款:承包人优先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17、抗辩权:没有约定都有抗辩权,有约定,后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先一方有不安抗辩权。18、代位权: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方向法院(不能通过诉讼的其他方式)提起诉讼的权利。19、撤销权: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等方式的权利。20、合同的变更:约定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和法定变更(交货之前改变其他收货人或中止,但要赔偿因此的损失)。已发生变更的部分按变更后为准,已变更的不因变更失去法律依据。21、合同转让:合同主体(当事人)发生变化,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化。债权转让;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22、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转移条件:1)转让人和承受人达成协议2)原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双务合同。3)当事人须经对方(债权人)同意。企业合并(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和分立(约定除外,连带义务)。合并和分立属于法定的权利,不需要相对合同人的同意。23、合同权利义务的的终止: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清理条款、独立存在解决争议的条款(如仲裁条款)。24、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单方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订合同预先设定的。法定解除:1)不可抗力因素2)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解除。25、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1)合同因履行而终止2)因抵消而终止3)因提存而终止)4)因免除债务而终止5)因混同而终止26、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法院和或仲裁减少。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收回。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不反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的,应双倍返还。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当事人一方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选择违约或侵权责任。27、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的免除:当事人一方因天灾人祸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扩大,没采取的,扩大的损失不赔偿。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延迟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免除责任。28、合同的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不能做保证人: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注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职能部门。29、定金(违约则拿不回来):1)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作用担保合同履行;预付款主要是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3)定金交付后才能成立,预付款协议双方意思一致即可成立。4)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预付款交付后不履行的,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的效力。定金的生效条件:1)主合同生效2)定金已交付3)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额的20%。30、担保形式:保证(只能由第三人)、抵押(又可以由第三人又可以由自己)、质押(又可以由第三人又可以由自己)、留置(只能由债务人)、定金(只能由债务人)。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四种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3、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1)公权性2)强制性3)程序性4、下列解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主管部门的惩罚)。5、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双方自愿才可以)2)专业性(专家仲裁)3)灵活性(许多程序当事人自行协商)4)保密性5)快捷性(一裁终局)6)经济型7)独立性(民间机构)6、和解:你情我愿,什么时候都能和解(不具强制执行力)。调解:民间调解: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法院调解:具有强制效力。仲裁调节:具有强制效力。7、证据的种类:1)书证(文字记载的)、2)物证3)视听资料(胶卷、录像带等,不能单独作为依据)、4)证人证言(不能当证人的: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关系法庭公正审判的人)、5)当事人陈述(只有本人陈述,对方不认可的)、6)鉴定结论(专门的有关部门)、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的证据)。8、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于取得的情况下,进行保护。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倒置:特殊的案件(医院)证明的过程:举证、证据交换、质证、认证。当事人亲属提供的有利证言,小于其他证言。9、民事诉讼法:1)合议制度(少数服从多数)2)回避制度(有利害关系的回避)3)公开审判4)两审终审制度。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区县)。中级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省)、最高人民法院(就一个)。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找被告所在地诉讼)。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在不动产所在地诉讼。建设工程合同按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选择。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11、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授权委托写“全权代理”,视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12、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起诉前):1)必须紧急情况2)必须有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申请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诉讼中)。13、先予执行:1)追索瞻仰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于执行的。14、开庭审理步骤:1)准备开庭2)法庭调查阶段3)法庭辩论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15、当事人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16、对上诉案件的裁判:1)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4)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2)不得同一事实重新起诉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申诉,司法监督程序,申请再审)17、执行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18、案件的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19、仲裁法:有仲裁协议才能发生仲裁,发生后法院不能管。仲裁协议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对仲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的,仲裁协议无效)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