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规章选编·123·楚雄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楚师字[2014]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教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根据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通过实行学分制,推进教学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志向,具有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努力实践,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楚雄师范学院学生手册·124·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等;(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并达到学校规定学业与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三)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楚雄师范学院规章选编·125·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有效证明,请假经批准后方生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时间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经复查,不符合高考录取条件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凡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第九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被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报学校批准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被学校录取的应征入伍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相关规定遵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办理。楚雄师范学院学生手册·126·第十一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二条新生必须通过注册,才能取得我校的学籍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属学院注册。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才能进行注册。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未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以及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费按学年或学分收取,缴费时间一般为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的前两天。收费标准和办法见《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进行注册。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都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各学院经办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注册不得请人代办。因学校安排外出实习、比赛等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的,待学生返校后,由所在学院负责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五条遗失学生证的学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注册,报到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开学后由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学校户籍室补办学生证,再加盖注册章。第十六条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申请复学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当提前办理复学申请等手续,经批准复学的,按规定的注册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楚雄师范学院规章选编·127·第十七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在就读满四学年当年的6月30日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在下学期开学时办理注册手续。第四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十八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为三至六年。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取得毕业资格规定的最低学分,即可毕业。六年期满,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作结业处理。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可根据学业完成情况提前一年或延长一年毕业,四年期满,仍未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作结业处理。第十九条允许本、专科学生自主选择学习进程、提前或推迟毕业。本科在校修业年限一般为四年,可在三至六年内浮动;专科在校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可在二至四年内浮动。学业成绩优良的本科学生,提前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或第三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获准后可提前参加实习和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所有成绩经学校审查合格,可提前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对在四学年内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量或学位课程学分绩点水平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经过课程的重修来提高学分量或绩点水平。第五章考勤与学习纪律第二十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凡是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训、考试、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楚雄师范学院学生手册·128·等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因事请假要有充分理由,一律不得事后补假。学生一学期里请病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所属学院院长批准;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所属学院院长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应将学生请假的申请及审批意见、医院证明等材料收集存档,作为学生学籍异动的依据。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事假超过半个月,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按休学处理。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二条学生旷课,课时数按下列规定计算:正常教学期间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见习、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6学时的,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第二十三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进行处理。第六章课程学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楚雄师范学院规章选编·129·第二十四条课程学习实行选课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所学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学习要求,结合自己的学习能力和专业特长,可跨年级、跨专业选课,自主选择学习课程和学习进程。学生选课程序与要求,见《楚雄师范学院学生选课实施办法》;导师制实施要求,见《楚雄师范学院导师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学生所修课程必须进行考核。一门课程的考核包括课程结束时的期末考试与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需要重修或根据课程类别选修其他课程,重修的课程应注明“重修”字样。学生成绩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成绩的评定、登记、学分换算由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部)负责;成绩的汇总、归档及学籍管理,由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负责。第二十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测试方式。一门课程采用何种类型及方式考核,应根据课程性质、特点、教学要求等因素确定。必修课程以考试为主。课程的考核类型,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一门课程的考核可同时采用几种测试方式进行,各门课程的考核类型及方式由教学单位审核确定后报教务处备案。每门课程的考核方案,由任课教师在开课三周内向学生公布。第二十七条以考试类型考核的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平时成绩、考勤、实验成绩等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比例权重由开课单位确定,报教务处备案,其中期末考试成绩的权重不得低于60%。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测验、课外作业、实验报告、读书笔记、调查报告、小论文、课堂讨论等项目的考核。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缓考时间一般与该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楚雄师范学院学生手册·130·未完成作业量二分之一者,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但可按要求申请补考。第二十八条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分以下为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可以获得相应学分以及相应的学分绩点。为了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应将学分转化为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量化指标,表明每个学生在学习某一门课程成绩所处的位置,是衡量学生毕业时能否获得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课程考核成绩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见《楚雄师范学院学分绩点计算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参加下学期开学后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一门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在下一学期第一、二周内完成。补考成绩合格如实记载,并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补考成绩不合格,应重修该门课程。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为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应按重修处理。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条学生入学后,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一)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有关专业学习;楚雄师范学院规章选编·131·(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审批及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根据《楚雄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二)省内转学,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两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所在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一)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三)应予退学者;(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五)无正当理由者。第八章重修、自修与辅修第三十三条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应重修该门课程;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分,但学生本人对成绩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