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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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组织结构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宋向英《计量法》立法宗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计量法适用的地域和调整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和进口计量器具,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均为《计量法》适用的范围,都必须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加以调整。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组成P2第一层次:计量法律:《计量法》第二层次:计量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第三层次:计量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等此外,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以及较大城市人大根据需要制定了一批地方性的计量法规和规章。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体制按行政区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全国的计量工作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计量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实施。各有关部门设置的计量行政机构,负责监督计量法律法规在本部门的贯彻实施。《计量法》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我国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关系见教材P5页(+9)我国的计量技术机构体系P5《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我国的计量技术机构体系P6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是法定计量检定的主体,主要承担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专业计量站是根据我国生产、科研需要的一种授权形式,在授权项目上,一般选定专业性强、跨部门使用、急需的专业项目。根据需要,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设立大区计量测试中心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区域性的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项目的强制检定和其他计量检定、测试任务。这些授权的专业和区域计量检定机构是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发挥了积极作用。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计量基准)P8《计量法》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做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应直接或者间接地溯源到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故对每项测量参数来说,全国只能有一个计量基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建立计量基准。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计量标准)P9计量标准处于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即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检定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从而确保工作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确保全国计量单位制和量值的统一。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在处理计量纠纷时,只有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仲裁检定后的数据才能作为依据,并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要想取得上述法律地位,必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2、部门计量标准。《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作用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3、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标准物质)P10标准物质的法制管理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属于计量器具。包括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和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定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P10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计量检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必须受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进行。2、从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直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国家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3、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的处理,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4、检定结果必须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5、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P11《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60项117种。实施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P1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P13对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6号公告(1999-3-19)《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计量仲裁检定的实施和管理《计量法》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统称为仲裁检定。仲裁程序见P14页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P15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计量检定人员的资格: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P16上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3、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执行非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可以向其主管部门申请考核,没有主管部门的可以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注册计量师的管理P17在计量领域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社会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升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计量技术人员提出的新要求。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的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计量师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应专业的执业活动。注册计量师分为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计量师的注册、权利、义务见P19页计量器具产品的法制管理P20纳入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产品的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对计量器具实施法制管理的措施主要包括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制度,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和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及检定制度。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P20《计量法》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没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是“承认计量器具的型式符合法定要求的决定”。型式评价是“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可否予以批准,或是否应当签发拒绝批准文件,而对该计量器具型式进行的一种检查。”型式评价有时也称定型鉴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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