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司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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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起重机械法律法规的定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法律法规的类别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六章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起重机械是以间歇、重复的工作方式,通过起重吊钩或其他吊具起升、下降,或升降与运移物料的机械设备。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4000起重机械4100桥式起重机4110通用桥式起重机4120电站桥式起重机4130防爆桥式起重机4140绝缘桥式起重机4150冶金桥式起重机4160架桥机4170电动单梁起重机4180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4190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41A0防爆梁式起重机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4200门式起重机4210通用门式起重机4220水电站门式起重机4230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4240万能杠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4250岸边集装箱起重机4260造船门式起重机4270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4280装卸桥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4300塔式起重机4310普通塔式起重机4320电站塔式起重机4330塔式皮带布料机4600铁路起重机4610蒸汽铁路起重机4620内燃铁路起重机4630电力铁路起重机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4400流动式起重机4410轮胎起重机4420履带起重机4430全路面起重机4440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4450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4460集装箱跨运车4470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4480汽车起重机4490随车起重机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4700门座起重机4710港口门座起重机4720船厂门座起重机4730带斗门座式起重机4740电站门座起重机4750港口台架起重机4760固定式起重机4770液压折臂起重机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4800升降机4810曲线施工升降机4820锅炉炉膛检修平台4830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4840电站提滑模装置4850升船机4860施工升降机4870简易升降机4880升降作业平台4890高空作业车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4900缆索起重机4910固定式缆索起重机4920摇摆式缆索起重机4930平移式缆索起重机4940辐射式缆索起重机4A00桅杆起重机4A10固定式桅杆起重机4A20移动式桅杆起重机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4B00旋臂式起重机4B10柱式旋臂式起重机4B20壁式旋臂式起重机4B30平衡悬臂式起重机4C00轻小型起重设备4C10输变电施工用抱杆4C20电站牵张设备4C30内燃平衡重式叉车4C40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4C50内燃侧面叉车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4C60插腿式叉车4C70前移式叉车4C80三向堆垛叉车4C90托盘堆垛车4CA0防爆叉车4CB0钢丝绳电动葫芦4CC0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4CD0环链电动葫芦4CE0气动葫芦4CF0防爆气动葫芦4CG0带式电动葫芦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4D00机械式停车设备4D10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4D20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4D30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4D40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4D50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4D60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4D70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4D80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4D90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三章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第三章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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