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务督察必须坚持三个“紧紧围绕”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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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督察必须坚持三个“紧紧围绕”抓落实各项公安工作的部署体现着行政首长的决心和意图,需要通过公安民警的具体执法执勤行为去实现。要确保工作部署如期完成,确保每位民警在完成工作部署中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达到人民群众的满意和支持,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监督工作。作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警务督察,要履行好监督职能,必须坚持三个“紧紧围绕”抓落实。一、警务督察必须紧紧围绕领导集体的决策和行政首长的决心抓落实《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要“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也是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行首长负责。所以,《条例》的规定是一个完整统一体的两个不同方面。督察机构对行政首长负责,说到底就是对行政首长工作决心落实的负责。公安工作千头万绪,涉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方方面面,督察机构不可能四处出击抓落实,必须紧紧盯住大事要事,聚焦难点热点问题,围绕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务部署活动,理解意图,理清思路,抓住重点,真察实督。(一)主动介入,勤参善谋。警务督察不能坐等任务,要积极主动地介人工作。首先要有全局意识。要站在全局工作的高度,学习、吃透党委的决策指示,了解把握行政首长的决心意图,真正做到围绕中心搞督察;其次要有责任意识。不但要了解当前公安工作的全局,还要有主人翁的责任感,使督察机构真正成为领导的眼、腿、耳、嘴,成为领导的“外脑”,切实做到参的到位,谋的可行;三要有超前意识。要根据工作的总体部署,通过参加会议,研究工作动态,捕捉工作信息等多种形式和手段,超前行动,及时了解和掌握每一阶段的中心工作,认真分析研究事关全局而有可能推不动、落不实的问题,预先制定相应方案,为实施督察赢得主动。(二)追踪进展,动态监督。对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务部署实施督察,核心内容就是对不落实的问题抓落实。因此,督察人员首先要沉得下。行政首长的工作决心确定之后,督察人员必须随之深入到各警种和基层一线单位,带着问题查问题,检查具体落实情况;其次要抓得实。要抓住不落实的问题的关键部位和环节,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和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发现苗头早抓,遇到小事严管,时刻坚持纠建并举、重在防范的工作指导思想;三要把情况搞准。开展督察的过程既是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的过程,同时也是发现典型和总结经验的过程,通过动态监督,把基层各项公安工作的落实情况切实搞准,真正给行政首长提供信得过、有价值、可供决策参考的情况。(三)及时反馈,喜忧兼报。作为行政首长,工作上的最大追求莫过于取得最好的业绩。督察机构通过具体的监督形式,不但要把领导的工作决心及时幅射到需要落实的各个部位.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全局,谋大事。同时也要把个别部位在落实工作中跑调、走样和变形的情况集中起来,不拖不压,喜忧兼报,使行政首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定下新的抓落实的决心,整个工作始终处在“部署——督察(查纠)——落实——提高”这样一个良性循环的链条上。用较小的投入,换取工作上的最大产出,不但是对督察机构的工作要求,而且也是行政首长追求的目标。二、警务督察必须紧紧围绕公安民警的执法执勤行为抓落实。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取决于各地区、各警种的工作质量和队伍建设状况,而各地区、各警种的工作质量和队伍建设状况,又维系于每一位公安民警的具体执法执勤活动中。在这个意义上,警务督察紧紧围绕公安民警的执法执勤行为抓落实,不仅是加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整体要求,也是促进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发生问题的个体需要。督察机构对于民警执法执勤行为的抓落实,应着重以下几点:(一)多种督察形式相结合,促进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公安业务的多样性和民警具体执法执勤环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警务督察工作必须适应形势,求新求变,积极主动地采取现场督察、随警督察、联合督察、个案倒查等多种形式,以推动警务督警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预防和减少民警执法执勤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公安队伍整体建设水平。而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督察方式则最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督察人员不定期地深入到基层所队和窗口单位,以群众咨询、求助、办证、办事等方法,实地观察和了解民警的真实服务态度和执法水平,从中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甚至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纪律处理。这种不确定性的监督,对行为自觉的民警是一种促进,而对那些自我约束能力相对较差的民警则是一种无形的压力,使他们随时感到督察就在身边,从而在思想认识和执法行为方面,始终处于接受监督的氛围之中。少犯或不犯错误现象的个体集合,就是队伍整体建设水平的提高。(二)善于把督察工作寓于业务工作之中,提高民警的执法执勤质量。公安民警的执法执勤行为,是以具体公安业务工作为载体而体现出来的,只有善于把警务督察工作自觉寓于各项公安工作之中,与各业务部门形成有机结合,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督察机构才能在队伍建设中发挥突出作用。首先是与纪检、监察、人事、法制、信访等部门的主动协调配合。这些部门尽管都具有内部监督职能,但由于工作依据、监督对象和监督侧重点的不同,工作范围和职能职责也不尽相同,只有彼此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其次是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配合。督察机构除了抓住个别影响较大的刑事、经济案件进行随警、随案督察,确保公安民警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外,更主要的是要未雨绸缪,增强主动性、预见性,结合业务管理和平时的案件办理,结合“创人民满意”、“警务公开”、“形象工程”等活动,主动融人各项业务工作之中,围绕办案质量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围绕队伍建设中不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业务部门共同实施不定期、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督检查,预防民警违法违纪,不断提高执法执勤质量。队伍执法执勤质量的提高,从一个侧面也就反映出队伍素质的提高。(三)既要严督细察,又要关心爱护,确保民警依法执法。督察机构要充分发挥事前、事中监督的优势,对于民警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刑汛逼供、超期羁押、滥用武器警械、滥用强制措施等顽症,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着装不雅.举止不端.对待群众“冷硬横推”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督细察,充分显示执法执纪的严肃性。同时,督察机构也要作维护公安民警汇当合法权捕的保护神,保护民警依法行使职权。对于那些有意陷害、诬告和失实投诉,一经查清事实真相,坚决通过法律程序,迫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还民警一个清白,充分调动公安民警依法执法执勤的积极性。三、警务督察必须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监督回声抓落实。公安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相连。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是检验公安工作的最高标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落实人民群众的监督回声,既足公安机关个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又是推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形成内外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务督察机构对于人民群众的每一起举报投诉和每一条批评意见.都应平认认真真抓落实。(一)走出警营,主动开展警务评议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讲,警务评议反映了民情民意,集中了民智民声,是公安机关一条新的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对各级公安机关及时掌握和处理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实施正确决策和指挥具有重要意义。警务督察机构要把开展警务评议形成一种制度,每年组织一至两次较大规模的活动。从组织方式上,可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登门拜访、召开座谈会等;从征评对象上,既要有工人、农民、个体劳动者,也要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甚至包括曾被我们处罚过的对象,力求做到社会面广泛;从评议内容上,既可以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综合,也可突出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通过开展警务评议,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归纳整理,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开门纳谏,虚心听取治长治警的忠言良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接触广泛的社会群体,最能反映群众的声音。督察机构要通过积极的协调工作,建立公安机关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制度,并从中特邀一部分监督员,不定期把他们请进机关,既如实汇报工作,又虚心听取忠言良策。每年全国和各地“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会就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许多好的建议和提案,这既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公安事业的关心,也反映出对公安队伍的期望,督察机构也要把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纳入监督视线。(三)完善接警服务制度,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公安民警执法执勤活动中出现的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就公安队伍整体来讲可能为百分之几甚至千分之几,但就具体受害群众而言就是百分之百。因此,督察机构必须进一步完善接警服务制度,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每一起举报投诉。要充分运用现场督察手段快出警、快处置,不要等领导批示了,新闻曝光了.才去做亡羊补牢的工作,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另外,在现场督察过程中,要敢于碰硬,上不惧权、下不惧威,用好用足督察条例赋予的权力,秉公处理每一起违法违纪案件,减少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取得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坚持三个“紧紧围绕”抓落实,就是坚持贴近领导,贴近民警,贴近群众,也就是贴近公安执法执勤活动的主客体,把抓落实工作作为出发点,把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作为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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