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原材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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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原材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质量的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规范原材料的管理,保证工程关键部位的材料符合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项目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第三方试验检测、外委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凡在本项目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制定的关于公路施工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安全措施的要求。特殊原材料的采购、运输、贮存和使用,除必须满足公路施工的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外,还必须满足相关规范及行业的特殊要求和《南绕城高速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南绕城高速《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第四条除业主统一招标采购的材料外,承包人自己采购的材料均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报监理工程师及筹建处备案。第五条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不论在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过程中有多少管理环节,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都必须严格按本项目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频率和方法进行检测,按施工监理程序逐级报验,承包人最终对原材料负全部质量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检查结果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进行对比,决定是否使用,并对原材料质量负监理责任。本项目无免检原材料。第六条取样与试验1、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所有试验结果都应一式两份,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各一份,监理工程师另有规定的除外。2、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凡与抽样复检、2补充试验、试验证书、签订证书等有关的一切试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第七条路面用原材料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八条总监办负责本规定执行的监督检查,对原材料采购、运输、存储、加工及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及时进行抽查。有权对本项目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随时、随地、随机进行抽样试验检测。本办法将原材料分为一般原材料和主要原材料。第二章一般原材料第九条工程所需用的一般原材料指地材,包括路基填料、砂石料、石灰、粉煤灰等,需外购地材的采购工作程序:1、在开工前,承包人应会同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料源进行考察,根据技术规范所提供的质量标准,承包人经过调查、取样、试验,一种材料确定不少于三家主要供货厂家,进行多厂家比选。2、承包人把多厂家比选结果书面向驻地监理工程师申请许可后报筹建处备案。3、根据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意见,承包人和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根据供货合同所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分期、分批组织进货。每批材料进场时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材料,要坚决清理出场。4、路基填土的征用,严格按照筹建处和地方政府确定的程序进行。第十条本项目所用的地材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征用,承包人自行采购、征用的地材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路基填料应做好检测工作,防止出现混填或不合格的填料用于路基施工中。对不能直接用于路基的填料,因工程需要,经处理后可用于本项目的,须经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试验室独立检测,驻地办、总监办、业主逐级审批。2、所用砂、石等集料必须满足相应技术规范、标准、合同文件、南绕城高速《招标文件》和《南绕城高速标准化工地建设实施细则》的要求。第十一条在开工前,承包人严格按规范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真实、完善的材料试验报告、出厂证明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资料,3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第十二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的频率和标准,根据材料进场的批次或数量,对材料进行试验检测(具体要求见《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检验合格,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用于本项目。第三章主要原材料第十三条主要原材料由主材和特殊原材料组成,主材主要包括:水泥、钢材、沥青、路面用集料。特殊原材料主要包括:预应力钢绞线、锚具、土工格栅、支座、伸缩缝、砼外掺剂、沥青改性剂等。第十四条主材采购(沥青除外)工程程序:1、承包人首先进行市场调查,优先选用社会信誉好、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家。调查清楚企业的性质、经营状况、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诚信度等。经过调查、比选,初步确定备选厂家。2、承包人对初步确定厂家的产品取样试验,进行比选,每种产品确定不少于三家供货厂家。3、承包人将上述三家供货厂家的有关资料,书面向驻地办申报,经初审后报总监办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资料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企业的性质、经营状况、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等级、企业诚信度、产品品牌、取样试验结果、进货数量等。4、总监办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供货厂家范围,由总监办组织进行联合考察,抽样试验,进行比选,总监办将比选结果及审批意见通知驻地办、承包人。5、承包人根据总监办的比选结果及审批意见签订采购合同。6、采购合同签订后经驻地办审核后,报总监办及筹建处核备。7、承包人根据采购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组织采购进货。进场材料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检,不合格产品应立即清除出场。8、沥青的采购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承包人必须在资格通过的供货厂家范围内进行主材采购,必须与厂家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对供货合同的认可,并不意味着减免承包人对材料质量应负的责任。4第十六条特殊原材料采购工作程序:特殊原料采购除满足主材采购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特殊原材料进入本项目时,厂商必须提供最近、有效的试验检测报告原件。2、承包人所提供的不少于三家的备选厂家,应有三年以上供应合同或不低于本项目工程等级、规模的经历,同时出具承包商的自检、驻地监理抽检或外委检测资料报总监办核查。3、总监办核查后,承包人才可以正式签订采购合同,进行采购。采购合同报总监办备案。4、对于一些特殊原材料(如支座等)进入本项目时,承包人、监理应亲自到厂家验货、提货,以保证产品质量满足工程要求。第十七条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拿出审查意见同意进场的主要路用原材料,进场时必须附出厂合格证及说明书(原件)等。厂商所出具的出厂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不能减免承包人、监理对进场后的原材料进行试验检测的责任,也不能减免承包人、监理对原材料质量的责任。第十八条采购主要原材料由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试验室,按照各自的抽检频率独立进行检测。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原材料检测结果有裁定权。第十九条对于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试验室不能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必须外委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能力、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该检测机构须得到总监办认可。对同一厂家一个批次原材料的试验检测,只代表用于本项目同一标段、本批次原材料的质量合格,其他标段必须进行相应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同一批原材料,均不能用于本工程。第二十条预应力原材料运入施工现场后,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检查厂方提供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再共同到存放材料的施工现场按照不同批量进行取样,并到交通部审批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试验,试验检测项目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一条橡胶支座与伸缩装置使用前必须逐项进行外委检测,检测项目应齐全且必须符合规范要求。5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规范及合同文件涉及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本项目相关标准以及合同文件的要求,凡规范及合同文件未涉及而本项目需要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第二十三条采用任何替代原材料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必须经筹建处同意才可以在本项目上使用。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对某一料源送检原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原材料都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原材料。第二十五条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须经承包人自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抽检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特殊原材料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任何工程使用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原材料,不论该工程是否完工,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拆除。第二十六条所有用于本项目的原材料,其取样与试验检测频率应符合规范要求。第二十七条所有外委检测合格的原材料用于本项目,并不减免承包人、监理的质量责任。第二十八条对面层、基层、桥梁用的大宗石料,承包人应设专人进驻到料源地,严格控制装车石料的质量,从源头保证材料的质量。(详见附件一:原材料质量控制细则)第五章原材料的储存要求第二十九条各类原材料在采购、运输、加工、搬运和使用过程中,要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原材料存储要建立入库、出库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入库、出库、试验、加工、使用记录台帐一一对应,保证原材料使用过程的每个环节溯源。第三十条进场材料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应明确标示规格、使用部位、已检验合格的标牌,不合格材料必须及时清除出场。第三十一条袋装水泥、钢材、钢绞线应上苫下垫,需设置防雨、防潮、防尘的专用储存库。袋装水泥必须搭建符合规范要求的水泥库,6不同标号的水泥分库存放,堆垛高度不宜超过10袋。第三十二条不同料源、品种、规格的原材料必须分类堆放整齐,做好分类标识,界限分明,分界墙要有足够高度、强度。堆放场应平整,并进行硬化和围砌,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将原材料堆放于公路用地范围内。已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和待检原材料要分开堆放,不许随进随用。为防止石料离析,堆放石料不宜过高且应分层存放。第三十三条拌和站、料场、钢筋加工厂及预制场的建设按照《南绕城高速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不合格原材料不许在现场存放,如检验不合格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清出现场,并做好处理记录。第六章原材料的使用要求第三十五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须经承包人自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抽检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特殊原材料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监理单位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做好材料进场的取样、抽检试验,并在各自的工地试验室独立完成试验检测工作。第三十六条结构工程所用水泥,必须是经过中国水泥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认证的旋窑水泥,其生产厂家的年生产能力需达到100万吨以上,出场期超过3个月或可能已受潮的水泥必须做复检试验,监理工程师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正常使用或降级使用或不得使用。梁、板、柱结构不得采用鹅卵石、砾石以及其破碎的碎石。隧道二衬、梁体、盖梁、墩柱、桥台和路面中上层的粗集料必须进行二次整形及水洗。同一标段的同一结构物所用的混凝土,宜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型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以保证混凝土结构外观颜色一致。对于轻微锈蚀的钢材使用前必须除锈,锈蚀严重的钢材,必须取样重新试验,并按监理工程师复验及批复报告的要求使用或处理。半成品钢筋加工要制定加工计划,边使用边加工,以供上使用为准。为防止钢绞线生锈,成包钢绞线开包后应尽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尽量缩短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钢绞线在下料和编束过程中坚决避免锐器损伤。7第三十七条承包人没有按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采购程序,进行原材料采购、报验,使用了经驻地办、总监办批准厂家以外的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第三十八条本项目所用于工程中的水(包括拌和用水、养生用水等)要符合饮用水标准。第七章违约处理第三十九条承包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负。第四十条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失职或玩忽职守,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被用于本工程,造成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相关责任。第四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合同。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归高速公路筹建处。8附件一原材料质量控制细则为了实现南绕城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加强所用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用于工程原材料的质量符合施工规范及本项目技术规范要求,试验检测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严把进场原材料质量关。1.水泥1.1所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硅酸盐水泥》及《道路硅酸盐水泥》的规定。要选择生产规模较大,年产量30万吨以上,水泥质量稳定,碱含量较低的生产厂,在使用过程中不准轻易或频繁地更换水泥,以免发生混乱。对于C40、C50混凝土要选用年产量120万吨以上优质的旋窑水泥。1.2承包人应将有关所用(或拟采购)水泥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总监办。1.2.1水泥生产厂的概况,应包括:厂名、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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