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一、内部决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第一步是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行性硏究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分析通过转让国有产权所能达到的目的;二是分析具体的转让策略;三是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企业应分析希望通过转让国有产权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是引入投资者的市场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技术资源、品牌资源等,引入新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实现战略发展,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并取得企业国有产权的最优化价格。企业需要分析拟转让的标的大小,确定整体转让或者部分转让的策略及具体的份额,以及是否考虑转让控股权。企业需要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二)制定转让方案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企业应当形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决定或批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审査转让方案。企业转让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2债务的处理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三)内部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此外,总经理办公会应对转让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实际可操作性进行详细讨论,并作出结论。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应依照自身的内部决策程序进行转让方案的内部审议。转让国有产权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罝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包括:经济补偿或一次性安置费标准、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障关系的接续方式,职工再就业方案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通过的方式,采取票决制。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或者职工过半数赞成票通过。二、报批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批准,不仅是各级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体现,更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交易管理的重要途径。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的企业,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从出资人的角度,履行出资人的义务。一般而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批准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若转让企业的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该转让事宜后,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由子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持有者决定,相应的批准程序由所出资企业自行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也就是说,所出资企业根据权限划分,按照集团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履行批准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审核批复。对于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转让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时,所出资企业进行完毕内部审议程序后,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三、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一)清产核资1.实施清产核资的机构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批准后,成立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抽调相关人员,具体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4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的工作。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审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2.清产核资的内容第一步是账务清理。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基本财务进行全面核对和淸理。第二步是资产清查。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査实。第三步是损益认定。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第四步是填写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定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并依法装订成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五步是结果申报和资金核实。企业经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基础工作后清查出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产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及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第六步是账务处理。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应依据批复文件对企业总公司及出资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6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企业监亊会。第七步是产权界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批准,不仅是各级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体现,更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交易管理的重要途径。5(二)财务审计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后,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已经完成的清产核资并确定基准日的基础上,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审计基准日,由审计机构、委托方根据实际经济行为发生和审计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共同选定。四、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内容。资产评估是否合法有效是产权交易的重要前提,也是国家用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吿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一)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转让国有产权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佔。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我国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的评估机构资质:具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6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分为A级和B级);有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产资源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3.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4.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5.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二)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亊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贵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1、核准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核准程序如下:⑴前置程序需要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应当在进行资产评估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亊项: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选择资产评佔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⑵核准的程序7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2.备案制以下项目适用备案制的资产评估: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具体的备案程序是:⑴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赀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程序五、转让产权企业的国有产权的转让途径为:直接协议转让与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一)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直接协议转让,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8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