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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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市南绕城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控制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招标文件和有关规范,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项目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第三方试验检测、外委试验检测机构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任务及职责第三条本项目设置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第四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经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须经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审核。第五条本项目各试验室的任务1.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任务是:对本标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需外委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照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使所有工程用料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同时配合做好外委试验取样及验收试验检测准备工作。要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应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2.驻地办试验室的任务是:初步检查验收承包人提供的工地试验2室、仪器设备和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上岗情况;负责工程质量抽检试验、材料抽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的委托试验;进行平行验证试验与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承包人试验仪器设备的校核标定情况及其试验检测频率、方式、方法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全过程监督检查首件工程的试验情况,审查和评价试验检测结果,及时准确地为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供对基础资料的评价报告;承担工程交工验收的试验工作;协助总监办试验工程师工作;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对所有工程进行抽检试验和检测。3.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的任务是:负责核实试验标准、规程,编制各种试验表格,提供各种试验统计报表的格式;指导与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情况,督促承包人、驻地办定期标定仪器;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工作,审查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监督检查首件工程试验情况,对C40及以上砼进行复核审批、沥青混凝土配合比等试验项目进行验证和批复;对关键项目应进行平行试验,对全线的试验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进行抽检试验;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参加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和交(竣)工验收。4.第三方试验检测的任务:依据合同规定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等,独立对本项目建设所用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或技术指标进行试验检测活动及交工验收检测;按照招标文件试验检测清单要求,制定质量保证措施、检测计划及实施细则。第六条本项目各试验室的职责1.总监办中心实验室的职责(1)负责本监理合同段的试验管理工作,指导驻地办的试验工作,对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数据进行控制,对各工程项目的材料、配合比、强度等指标进行有效控制;(2)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各类试验程序,制订有关的制度和方法,组织试验人员的业务学习与交流,定期召开各试验室主任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工程实施中的有关试验、检测问题。3(3)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初步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中心试验室及驻地办试验室按大于30%抽检频率独立开展各项工作。(4)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的仪器设备、操作方法、人员素质、试验环境和试验资料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督促承包人按省质检站资质管理的要求完善各项试验条件。(5)执行筹建处制定的各种试验统一的报表格式、试验报告格式和试验管理规程。(6)对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提供的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或商品的合格证和检验单进行审定以决定能否用于本工程,对承包人委托外试的试验项目及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审查、批准(常规试验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准委托外试),对来自承包人、驻地办、厂商或委托外试项目的检验机构的试验报告进行审查,对有怀疑和争议的试验资料,有权重新组织试验。(7)定期或不定期对中心试验室和承包人的试验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并督促承包人定期将仪器设备交由政府有关监督部门进行标定,确保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8)经常与驻地办试验监理人员保持联系,及时进行现场工程质量抽检工作,参加中间检查和验收,协助驻地办复核承包人所做的重要配合比试验,坚持经常性抽查其它有关试验,及时完成驻地办送检的有关试验;负责组织重要结构物的现场检测,做出检测报告。(9)组织工程项目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试验,提出试验研究报告,参与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处理。(10)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指导性试验检测计划,定期收集、整理相应的试验记录及报告,分类汇总、分析和评价,对试验检测频率进行按月统计,负责分析、查找、总结失败试验的原因,并将上述资料及时上报总监理工程师和筹建处。(11)完成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七条驻地办试验室的职责驻地办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配备有专业资质的试验人员、设备和设施。驻地试验室在正式使用前必须经省质监站4验收合格,并取得临时试验资质。接受中心试验室的技术指导,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对所有工程进行抽检试验和检测。1.建立完善检测管理制度,有真实、完整的检测台帐和记录。负责工程质量抽检试验、材料抽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的委托试验;对抽检样品建立留样备查制度,完整、准确的记录检测项目、数量及结果。2.检查验收承包人提供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和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上岗情况;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监督承包人按现行规范和设计要求做好各类试验,对承包人的试验检测报告进行审查。3.审核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检查承包人工地试验室设施计量标定情况、试验程序、试验记录及台帐的可靠性和正确性。4.对承包人自检过程需旁站的项目旁站检查,并建立监理旁站台帐。5.进行平行验证试验与审核工作,复核和批准施工用砂浆和低标号混凝土配合比,确保配合比的合理性和经济性。6.全过程监督检查首件工程的试验情况,审查和评价试验检测结果,及时准确地为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专项监理工程师提供对基础资料的评价报告。7.参加试验检测工作会议,编写试验检测月报,并督促承包人形成试验检测月报。8.配合主管部门进行阶段性工程验收。9.完成筹建处和总监办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职责承包人为工程建设的主体,对进场的材料和实体质量负全部和最终责任。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根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整的检测制度,服从中心试验室和驻地试验室的管理,做好进场的材料检测。工地试验室在正式使用前必须经省质监站验收合格,并取得临时试验资质。1.建立工地试验室,配备有专业资质的试验人员、设备和设施,试验室做到干净整洁,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如工程实际需要,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需要在现场设立临时或流动试验室,应按照母体试验室5的要求进行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所有的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鉴定,从事试验操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证书。2.如实申报试验人员的数量、资历、专业技术经历。承包人应按照总监办审批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试验工作,未经筹建处的允许不得任意更换人员。3.如实申报试验检测仪器及设备的数量、型号,做好标定,并提供合格的鉴定证书。仪器在使用前应根据规范要求做好常规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表格。若仪器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应及时补充相应的仪器设备。试块按规范制作并按批号分别编排,堆放有序。4.建立检测和仪器设备使用台帐,完整、准确的记录检测时间、项目、数量和结果。5.指定专人负责材料试验工作,对材料供货商提供的各种原、辅材料分类堆放,妥善保管,按规定进行取样检测,并做好监理和中心试验室抽检的配合工作。6.对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材料不允许进场;对检测后发现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已进场材料应立即清退出场,对已用于工程实体,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应及时报监理单位和筹建处。7.及时进行配合比试配,并将拟采用的配合比报监理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复核。8.认真参加试验检测工作会议,编写试验检测月报。配合主管部门进行阶段性工程验收。9.完成筹建处、总监办和驻地办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试验检测及频率第九条验证试验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验收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前的审查按筹建处《原材料管理办法》执行。2.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原材料进场报验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驻地监6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按规定频率抽检。试验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本工程,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关键项目按不少于5%,一般项目不少于3%的抽检频率独立进行抽检试验。3.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各级试验室可随机抽样进行符合性试验,以保证材料和商品构件的质量。第十条标准试验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确定标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配合比、路面组成设计等。标准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填写《标准试验结果签认表》并附试验报告(原件一式三份),与试验资料一起报驻地办试验室审查。2.根据承包人的试验报告,驻地办试验室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独立复核(对比)试验;对C40(含C40)以下混凝土配合比、所有砂浆配合比,标准击实试验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和批复,并报总监办备案,总监办认为必要时要做复核试验。其余标准试验在驻地办复核对比试验后,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进行复核试验,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负责人根据复核试验结果进行审批。第十一条抽样试验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材料的密实度、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强度等测定和试验。抽检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以报验形式报驻地办,驻地办按照资料并确认齐全无误后进行不少于30%的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对于48小时内可以完成的一般性试验,要在48小时之内将试验检测结果书面告之承包人。2.当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驻地办试验室应7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3.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少于5%的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结果。第十二条工艺试验工艺试验是事前控制。1.对路基、路面、桥梁、喷混凝土的喷射试验及其它需要通过预先试验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工艺试验;2.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3.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备、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有两种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做出选择;4.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做出详细记录;5.试验结束后应提交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第十三条试验检测频率1.承包人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100%自检。自检频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检测频率,同时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2.驻地办试验室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30%,其余材料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30%。总监办试验室重点对施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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