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概述新规章体系1.SOLAS公约修正案–第V章航行安全–第XI-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XI-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一部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V章和第XI-1章修正案第V章航行安全第19条船载导航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第XI-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3条船舶识别号第5条连续概要记录第V章和第XI-1章修正案•对第V章的修订–过去对现有货船(不包括液货船)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要求:•10000-50000总吨,2005年7月1日•3000-10000总吨,2006年7月1日•300-3000总吨,2007年7月1日–修正案的新要求:•300-50000总吨,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但不晚于12月31日第V章和第XI-1章修正案•对第XI章的修订–将第XI章改为第XI-1章–第3条船舶识别号•新船于2004年7月1日,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不迟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检验之日永久性标注国际海事组织编号•在船体上的明显位置•在机器处所/泵舱/滚装处所的舱壁上•清晰可见、形成对比第V章和第XI-1章修正案–第5条连续概要记录(ContinuousSynopsisRecord)•从2004年7月1日起,所有船舶均需备有《连续概要记录》(分正本和副本)•记录由船旗国签发•记录项目–船旗国、登记日期、船舶识别号、船名、船籍港、注册船东及其地址、光租人姓名及地址、公司名称及地址、入级船级社、ISM证书签发机关、保安证书签发机关、终止登记日期•有关上述内容的任何变化均需予以记录第V章和第XI-1章修正案•发生变化3个月内主管机关要签发修订文件•在主管机关签发修订文件之前,应授权公司或船长进行修改,并随即通知主管机关•记录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可以另外译成主管机关的官方语言•记录要用标准格式,不得修改、删除•变更船旗时要留在船上•连续概要记录将受到港口国的检查新第XI-2章第XI-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第1条 定义第2条 适用范围第3条 缔约国政府关于船舶保安的责任第4条 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第5条 公司的具体责任第6条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第7条 对船舶的威胁新第XI-2章第XI-2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第8条船长对船舶安全和保安的决定权第9条监督和符合措施第10条对港口设施的要求第11条替代保安协议第12条等效保安安排第13条信息交流第1条定义(1)•船港界面活动(ship/portinterface)•港口设施(portfacility)•船到船活动(ship-to-shipactivity)•保安事件(securityincident)•保安等级(securitylevel)•指定当局(DesignatedAuthority)•认可保安组织(RSO)•保安声明(DeclarationofSecurity)第1条定义(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分为三部分序言过程描述A部分为强制性规定,其修正案将按公约第Ⅷ条通过、生效和发生效力B部分为建议性导则,其修正案将由海安会按照其议事规则通过AB两部分的由来:第2条适用范围(1)•国际航行船舶–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为上述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对于偶尔才为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主管机关需要在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后确定其适用程度。第2条适用范围(2)在82届大会上进行了修改。什么船舶不履行保安规则:(1)军用船舶(2)木质渔船(3)只为政府服务且不盈利的船舶第3条政府关于保安的责任•缔约国政府/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为主管机关,海事局(原港监局)具体主管船舶保安,水运司具体主管港口保安–为本国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向船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缔约国政府/指定当局:–为本国港口设施规定保安等级–为来港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向有关方面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保安等级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信息第4条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公司和船舶均须符合《公约》和《ISPS规则》的要求•船舶须接受核验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证书)•船舶须符合主管机关的保安等级要求•船舶须符合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级要求并在保安等级发生变化时作出迅速反应•如果不能符合要求,要在进港前通知港口的主管当局第5条公司的具体责任•为船舶提供最新信息,使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能够根据这些信息确定:–谁负责船上人员的指派–谁负责船舶的使用–谁是签署租船合同的各方第6条船舶保安警报系统(1)注:在船舶保安设备中讲授第7条对船舶的威胁•作为沿岸国的缔约国:–提供一个联络点,船舶可向其求助并报告所发现的保安问题–在存在对船舶的威胁时,通知船舶及其主管机关:•保安等级•船舶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主管机关决定采取的措施第8条船长对船舶安全和保安的决定权•船长为船舶安全和保安所作出的决定不受公司、承租人和任何其他人员的限制–拒绝装货–拒绝人员上船(个别人员不能拒绝)•如果安全和保安要求发生冲突:–应先满足安全要求,但要采取临时性保安措施并应通知主管机关和港口国–主管当局要避免类似情况再度发生第9条监督和符合措施(1)•对于到港船舶—传统PSC–检查有效证书,如果有效则予以接受–不能出示有效证书,或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则采取监督措施:•检查船舶•延误•滞留•限制操作•驱逐出港第9条监督和符合措施(2)•对于意图进入港口的船舶—新要求–进港前向港口国提供信息•证书及签发机关•船舶的保安等级•以前挂靠港口的保安等级(前10个)•以前挂靠港口时采取的特别和附加保安措施(前10个)•以前进行船到船活动期间维持了适当保安程序•其他实用保安信息–如要求,公司和船舶还要对上述信息加以确认第9条监督和符合措施(3)–船长可以拒绝提供上述信息(要注意后果)–港口国如果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公约的要求,要与船舶沟通,要求其纠正,如仍未能解决,或存在其他明确理由,则:•要求船舶采取纠正措施•要求船舶开往指定地点•如果位于领海,对船舶进行检查•拒绝船舶进入港口–船长可以取消进港意图(公约将不再适用)第9条监督和符合措施(4)–采取措施/步骤的港口国要通知主管机关、认可保安组织和IMO–禁止入港和驱逐出港要通知船舶下一港口和相关沿岸国–只有在构成紧迫威胁且无适当办法消除时才能拒绝船舶入港或驱逐船舶出港–各种措施和步骤须在不符合的情况得到纠正并使主管机关满意时停止第9条监督和符合措施(5)•在采取有关措施时–要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滞留或延误,受到不当滞留或延误的船舶有权要求赔偿–不得阻止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和出于保安目的而在必要时进出船舶第10条对港口设施的要求注:在港口设施保安中讲授。第11条替代保安协议•缔约国之间可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对其港口间固定航线上的短程国际航行作出替代保安安排–协议不得降低协议以外的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保安水平–协议中所包括的船舶不得与协议外的船舶进行船到船活动–对协议应定期复审第12条等效保安安排•主管机关可以对某一特定船舶或一组船舶实施等效保安措施•缔约国政府可以对某一特定港口或一组港口实施等效保安措施–至少要与公约和ISPS规则同样有效–有关细节须通知国际海事组织第13条信息交流(1)•2004年7月1日前将以下信息送IMO:–应使公司和船舶可得到的信息•负责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部门和联系细节•已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覆盖地点•保安警报接收部门和联系细节•接收船舶入港前保安信息的部门和联系细节•向船舶提供援助和接收保安问题报告的部门和联系细节第13条信息交流(2)–认可保安组织的信息•名称和联系细节•具体职责和授权条件–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相关信息•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覆盖地点和批准日期的清单•在覆盖地点变化、计划被撤消、对计划进行增补时通报进一步信息•以后每隔5年提交一份全部更新的清单第13条信息交流(3)–关于替代保安协议的信息•缔结协议的缔约国政府名称•协议所覆盖的港口设施和固定航线•定期复审协议的间隔期•协议生效的日期•与其他缔约国政府协商的信息–等效保安安排的细节–如有请求,IMO要向各国提供港口信息第二部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的强制性要求(A部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总则–定义–适用范围–缔约国政府的责任–保安声明–公司的责任–船舶保安–船舶保安评估–船舶保安计划–记录–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港口设施保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港口设施保安员–港口设施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船舶核验和发证1、目标和功能要求(1)•目标(保证海上安全)–建立一个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航运业/港口业的保安国际合作框架–确立各方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在保证海上保安方面的作用和责任–确保及早和有效收集并交流保安信息–提供一套用于保安评估的方法,确定对保安等级发生变化作出反应的计划和程序–树立对具备海上保安措施的信心1、目标和功能要求(2)•功能要求–搜集、评估、交流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要求保持船舶和港口设施的通信渠道–防止擅入船舶、港口设施及其限制区域–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置或爆炸物带入船舶或港口设施–提供保安警报装置–在评估基础上建立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培训和演习确保熟悉保安计划和程序2、定义•《船舶保安计划》(SSP)•《港口设施保安计划》(PFSP)•船舶保安员(SSO)•公司保安员(CSO)•港口设施保安员(PFSO)•保安等级1,普通保安状态•保安等级2,加强保安状态•保安等级3,特殊保安状态3、适用范围与SOLAS公约修正案相同。4、缔约国政府的责任(1)•规定保安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胁信息得以佐证的程度–威胁信息的具体或紧迫程度–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如果规定保安等级3,应发出适当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港口和船舶提供信息4、缔约国政府的责任(2)1.规定保安等级2.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及其修订3.确定须指定保安员的港口设施4.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修订5.采取监督和符合措施6.规定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7.建立联络点8.测试《保安计划》的有效性9.确定允许上船的官员10.提供身份证件检查的方法5、保安声明注:在SSP中讲授6、公司的责任•确保在《船舶保安计划》中确立船长的权威,明确船长在船舶保安方面的最高权威和责任•向公司保安员、船长和船舶保安员提供必要的支持7、船舶保安注:在SSP中讲授8、船舶保安评估注:在SSA中讲授9、船舶保安计划注:在SSP中讲授10、记录注:在SSP中讲授11、公司保安员(1)•公司必须制定一名公司保安员,并明确其所负责的船舶•公司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包括–对船舶可能受到威胁情况提出建议–确保开展船舶保安评估–确保《船舶保安计划》的制订、批准、实施和维护–确保《船舶保安计划》进行修改,纠正缺陷–安排保安活动的内审和审查11、公司保安员(2)–迅速处理内审、定期审查、保安检查、符合检验期间发现的缺陷和不符合项–加强保安意识和警惕性–确保人员得到适当培训–确保船舶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取保保安要求和安全要求的一致性–确保保安计划反映本船的具体信息–确保替代和等效安排得以实施和保持12、船舶保安员(1)•每艘船上要指定一名船舶保安员•船舶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包括:–定期保安检查,确保维持保安措施–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与船上人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装卸期间保安–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向公司报告内审、定期审查、保安检查和符合检验期间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12、船舶保安员(2)–加强船上保安意识和警惕性–确保船上人员得到适当培训–报告保安事件–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实施《船舶保安计划》–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13、船舶保安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