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2-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来源:河北产权交易中心时间:2011-03-2208:16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受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委托,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各地办事处和各委托代理机构。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公开发布;产权交易机构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产权转让标的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或涉及资产额在1亿元以上的,除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进行公开披露外,还需在国家经济类报刊和上海联交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所或所在区域产权市场中一家以上网站进行公开披露。第四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期限。首次信息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在报刊上登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主要是产权转让标的名称、信息发布时间、发布信息的产权交易机构网址和联系方式等。产权交易机构在网站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应当是产权转让公告;同时注明首次登载信息的报刊名称和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起止时间。第六条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第七条在公告期内,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查询产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和材料。第八条在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确定的信息发布延长期限和次数,延期发布。第九条在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第十条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发布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第十二条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第十三条产权交易终止后,如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消除,恢复信息公告,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终结信息发布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终止信息发布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止信息发布。第十五条已终止挂牌的项目,转让方拟再次转让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转让申请。第十六条决定中止、终结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取消信息发布,并进行公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2-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02951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