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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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项目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其它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系指国家、交通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总体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满足合同要求,工程建设达到“质量优、投资省、效益高、环境美”的目标。质量目标:交工验收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优良。第五条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2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参建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监控。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项目在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以及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责任划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本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第八条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和非法分包。第九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3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第十条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履行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职责,在本项目的建设中,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筹建处依照法律、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组织设计技术交底,配合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一)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单位的主要人员、设备及时到位;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违规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非法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二)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承包人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现场随机抽查原材料质量以及正在进行的分项及工序施工质量。进行经常性质量检查活动,检查结果记入筹建处定期组织的检查考核中,奖优罚劣。4(三)实行项目工程师管理制度,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施工进展情况,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质量检查,对检查结果全线通报;同时对主要的工程项目、主要的质量指标进行专项检查。根据日常巡视检查,专项工程质量检查情况、月质量检查等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奖优罚劣。(四)按照交通运输厅《河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中的要求,筹建处积极开展质量年活动,制定质量年活动实施细则,深入细致落实省厅质量年活动各项措施,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五)按照合同文件要求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六)筹建处对特殊结构和特别重要的桥梁、隧道、技术风险大或质量隐患大的单项工程及隐蔽工程,实行重点管理。(七)对施工违章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难题,处理和解决质量问题。(八)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处理工程设计变更。(九)加强工程质量隐患排查,认真执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的通知》(冀交基5【2009】279号),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隐患。(十)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十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难题、质量问题。(十二)有针对性地组织召开工程现场观摩会。(十三)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好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十四)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科学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十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实行质量检查评比制度,结合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定期进行工程管理考核。第十三条本项目按省交通运输厅建设阳光工程“十公开”的要求,将公开变更设计质量标准和评比等情况。筹建处接受质量投诉和举报。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对设计质量负责。6第十五条设计单位须对沿线地质地貌作出详细的调查勘测结论,特别是影响结构物的地质状况,力求准确,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调查疏漏造成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第十六条设计单位须对工程材料进行调查,采用的材料要实用、易取、经济、合理、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第十七条设计单位须对工程结构进行周密准确的计算,保证选用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和可实施性。第十八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三)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四)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五)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第十九条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文件后,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和有关上级行政审批部门分别进行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照审查7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设计文件,对于防护、排水、隧道等工程进行动态设计,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开工前必须作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意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施工现场涉及设计的有关问题。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基底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应按照《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通知》、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以及筹建处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并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交发包人归档(要求同时附电子版)。第二十四条由于设计质量导致的工程变更的数量,将作为设计履约评价和奖罚的依据。对于出现过多设计疏漏而造成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筹建处有权追究设计单位设计质量责任。8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设备。未经筹建处批准,不得对合同中规定的人员和设备调整,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省级以上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资质证书,并依照核发的从业资格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第二十六条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以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技术规范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加强施工过程监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政自律”的原则,坚持旁站、检查到位、不留空白,以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和保证工程质量。同时必须接受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市交通运输局及筹建处等对监理资质、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审查试验、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9工艺;监督合同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同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或上报。检查施工单位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是否与合同所列名单相符;对不称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不满足施工要求的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二)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严把“原材料进场检测关”、“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工序签字计量支付关”、“首件工程验收关”。监理工程师要注重对施工过程的监理和检查,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三)总监办和驻地办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试验室必须通过省质量监督站的备案。(四)总监办、驻地办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抽检频率对原材料、混合料、工程实体独立抽检,并按规定进行平行试验,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拒绝使用。(五)监理单位及时准确地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监理工作日志,并按照筹建处的要求上报有关文件和数据。10(六)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协调进度与质量关系的能力,并积极主动协助业主做好地方工作,同时重视做好安全、环保监理方面的工作。(七)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并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做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完成后交业主归档。(八)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岗必须履行相关请销假手续。第二十九条对于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拌合场、预制场等施工现场,监理人要明确监理责任人,明牌标示,接受监督,并与奖罚挂钩,实行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第三十条监理人统一制作监理胸牌和监理服装,监理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胸牌上标明单位名称、姓名、职务、编号、照片;黄底黑字,字体为黑体,小二寸照片,尺寸为15cm(高)×10cm(宽),塑料制作。第三十一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的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如果质量监督站、筹建处检查发现不合格,将按招标文件、合同、《监理管理办法》追究有关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责任。11第五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合同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进场后,应认真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审查,如发现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质量目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制定岗位质量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检验。提交监理检验的工程必须首先经过自检合格,未经监理批准转序或转序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全面质量跟踪、控制。第三十四条落实《河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全面实施施工标准化管理,承包人要明确工程责任人,明牌标示,接受监督,并与奖罚挂钩,实行质量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各项目经理部根据发包人统一样式制作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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