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一、1998年6月1日,居住甲市市北区的朱某与杨某酒后打架,致使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市北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以朱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6月3日给予朱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6月7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6月10日作出复议裁决,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与市北公安局行政处罚裁决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章第4项的规定,以朱某进行流氓活动为由,维持了原处罚裁决结果,朱某对裁决复议不服,于同年6月14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市中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市中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复议裁决中谁挂了市北区公安局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应是市北区公安分局,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案件应由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问题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2、被告应是哪一行政机关?3、本案中朱某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5、该市中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市北区法院管辖,市北区法院应如何处理?答: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2.被告应是市公安局。因为市公安局的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朱某可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或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5.若市中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市北区法院管辖,市北区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次自行移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二、以1997年下半年全国高教自考试卷中的案例分析为例:公务员张某经常参与赌博。一日,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15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张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裁决通知后,经研究作出了对张菜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张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问,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一、掌握有关知识该案例分析题涉及3个知识点:(1)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尤其是第12奈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条款。(2)关于“原告起诉的条件”,即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奈和第41奈的规定,尤其是第3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3)关于“治安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应当首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围绕问题展开分析该案例分折题的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首先,要弄清法院受理起诉的条件,即原告起诉的条件是什么。该题主要考察两方面的条件:(1)是否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2)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其次,要弄清张某的起诉内容是什么。根据案情介绍,张菜的起诉内容有一:(1)不服公安机关对某作出的“15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的处罚,以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2)不服所在单位对其作出的“开除”的处分决定,以其所在单位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分析这两个诉讼是否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l、11、12条的规定,第一项起诉内容在受案范围之内,而第二项起诉内容图是对内部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不在受案范围之内,故法院不应受理。第四,分析第一项起诉内容是否符合起诉的其他条件。显然,第一项起诉内容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37余第2款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对张某的两项诉讼请求均不能受理。三、掌握答题技巧实践中很多考生的答案是正确的,但因不知如何回答“为什么”而不能得到理想的分数。在认真、深入地分析考题后,答题时,首先要明确答案,本题中即首先明确“法院不能受理张菜的起诉”。第二,说明理由。分三步:(1)说明法律依据;(2)联系本案案情;(3)得出结论。联系本案,对张某第一项起诉内容不予受理的理由部分即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治安行政诉讼都应先经复议程序。本案张菜对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没有提出复议,故法院不应受理。”三、1998年12月5日。甲和乙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推打,甲将乙的左胳膊担伤。菜市北市区公安分局在对案情调查核实之后,对甲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甲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后,认为北市区公安分局处罚太重,作出将拘留5日改为罚款200元的复议决定。甲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哪个?该案例分析题考察的知识点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管辖主要有两种情况: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级别管辖的决定,此案不属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由菜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和北市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许多考生在遇到此类案例分析题时,往往忽视级别管辖的规定,直接断言由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市区法院管辖,这是措误的。答题技巧同上。四、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问题:(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1)本案中烟草站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2)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1)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3)本案的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五、龙泉乡人民政府委托龙泉乡派出所(系子陵县公安局在龙泉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王某施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王某于夜间翻墙逃离,被值班人员潭某发现,潭某速喊人开车追赶王某,潭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王某,欲将王某抓回,王某反抗,吴某将王某抱住后,潭某气急,狠踢王某要害,致其死亡。王某之妻早死,有一母亲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对王某的拘留决定后被子陵县公安局确认违法。问题:(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龙泉乡人民政府;2)因为,本案中拘留王某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王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为什么?1)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2)应当向潭某追偿,因潭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王某死亡之损害有重大过失。六、某日,李宾骑车横穿交通十字路口,险些造成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因李宾违反交通规则依法给予罚款5元;李宾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完全承认,也愿意缴纳5元罚款;但李宾发现该交警开出的罚款5元的收据是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除有交警大队公章以外,并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的标记或印章。李宾以此“收款收据”不是正规罚款收据为由拒绝当场缴纳5元罚款。该交警解释说,2003年度统一使用的罚款收据现在还没有发到交警大队,先用交警队自己制发的“收款收据”替代,并强调说,这几天都是用此“收款收据”在开罚单。问题:李宾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1)李宾以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交警的解释于法无据。2)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交警开出的罚单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或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宾拒绝理所当然。3)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该收缴行为无效;法律赋予相对人拒绝的权利。据此,交警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而当然无效;拒绝缴纳罚款也是李宾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制补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某公司滞纳税款5万元60天。税务机关查证核实后,依法做出如下决定:其一,限该公司在5日内缴纳全部滞纳税款5万元;其二,以60天滞纳税款日计,加收滞纳1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税务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第一项的内容,改变了第二项的内容,即改为加收滞纳金6000元。问题:(1)本案中有那些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1)限期补缴滞纳之税款;2)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改变1万元为6000元的决定;(2)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决定属于违法还是属于不当?为什么?1)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不属于不当行政;2)因为:其一,违法与不当的区别在于前者违反羁束性规定;而后者是在合法幅度的不合理行政;其二,法律规定滞纳金应为每日“千分之二”,属于羁束性规定,应为6000元;税务机关做出1万元决定,违反了该羁束性规定,应当属于违法无疑。八、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