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一)概述•几十年来,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ILO)在海员的就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社会保障,在船上和在港口的福利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公约。1984年6月11日,我国政府致函国际劳工组织,承认当时中国政府对14个劳工公约的批准,包括数个海员公约。•2006年2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旨在保障海员体面工作与生活权利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公约在船员最低工资、工作和休息时间、带薪休假、医疗保健、饮食起居等方面作出规定,被称为全球海员的“权利法案”和国际海事公约体系的“第四支柱”。•条件:至少30个国家,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生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菲律宾2013年8月20日将批准书在国际劳工组织备案。公约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2《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生效•批准国家:利比利亚,马绍尔群岛,巴哈马,巴拿马,挪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西班牙,克罗地亚,保加利亚,加拿大,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瑞士,贝宁,新加坡,丹麦,安提瓜和巴布达,拉脱维亚,卢森博格,基里巴斯,荷兰,澳大利亚,圣基茨岛,图瓦卢,多哥,波兰,帕劳,瑞典,塞浦路斯,俄罗斯,菲律宾。•生效两个必要条件:•菲律宾2013年8月20日菲律宾批准满足了至少有30个ILO成员国批准通过。•批准国的船舶总吨位超过全球总吨位的33%——已经早在2009即获得满足。•目前批准生效的30个成员国已经达到了全球总吨位的60%。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正文(Articles)规则(Regulations)技术守则(Code)A部分(Standards)B部分(Guidelines)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标题二:就业条件标题三: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标题五:符合与执行4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任何吨位从事商业活动的海船(内河船舶,军船,捕捞船,渔船,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除外);200总吨以下的国内航行船舶可以免除守则中的有关要求•公约生效后,舱室标准对现有船舶将不追溯•5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符合证明”•公约生效的重要意义——120万海员的“权利法案”全球质量航运(QualityShipping)《MARPOL公约》《STCW公约》《SOLAS公约》5•1987年4月1日实施的新的ParisMOU规定,对到港船舶执行ILONO.147号公约的情况实施检查,而不考虑船旗国是否是缔约国;并明确规定下述船舶可被滞留:–(1)没有充足的食品和饮用水航行到下一港口;–(2)船上太脏;–(3)船舶在气温过低的海域营运时居住处所无供暖;–(4)在通道/居住处所存在过量的垃圾、设备或货物的阻碍或其他不安全的状况。•了解ILO的有关公约(包括我国未批准的),有利于维护我国外派船员和国轮船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船舶的不当滞留。6公约制定的根本目标•《公约》的制定包含3个根本目标:•1)综合原有的海事劳工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规定一套确定的权利和原则;•2)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原则的方式上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可以采取等效措施满足强制性规定,强制性措施的表述尽可能原则,以导则B的形式给予建议)•3)以成员国立法、船籍国管辖、港口国检查的形式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妥善遵守和执行。7中国政府对该公约的态度•1.国际劳工组织有177个成员国,制订了38个公约和30份建议书,但没有得到成员国的广泛认可,我国共承认3个,其中两个是国民党时期已承认。•2.近几年我国逐步与国际运输工人联盟(ITF)改善了关系,并积极参与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制定,公约是三方代表(船东、海员工会、政府)协商妥协的产物,中国海员工会、中远集团、部海事局代表中国参加了公约的制定。–我国担任政府组主席,工会的主要代表是ITF。–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也于2006年成为联合海事委员会的20名正式成员之一。–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及驻日内瓦大使沙祖康率团参加了2006年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3.200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实施,该条例从1995年开始酝酿,几经修改获得通过,但条例的内容是粗线条的,还需要制定《海员法》或通过一系列的条例或实施细则,才能满足公约要求。8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1、最低年龄:禁止任何16岁以下的人员到船上工作,禁止18岁以下的海员在夜间工作或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加班方面也有限制。•2、体检证书:上船之前持有有效的体检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在海上履行其职责。•3、培训和资格:确保海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其船上职责的资格。•4、招募和安置:各成员国应对其领土内设立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有效行使管辖和控制。•1)所有海员应能够利用不向海员收费的高效、充分和可靠的系统寻找船上就业的机会。(中介机构不能向船员收钱,可向船东收钱)•2)招募和安置海员的机构应持有许可证,不应鼓励私营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过度扩散。(目前我国的海员中介机构很多,多头管理,期待政府在这方面有所作为。)•3)招募机构维持其所有海员的最新登记册,以备主管当局检查。(我国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4)各成员国应建立一个保护机制,通过保险或适当的等效措施,赔偿由于中介机构或船东未能履行义务而给海员造成的资金损失。(目前外派已执行押金制度)9二、就业条件•主要内容:海员的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技能发展、海员就业机会等。•1.海员的就业条款和条件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2.确保海员有机会对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审阅和征求意见并在签字前取得海员的同意。船东和海员应各持有一份经签字的海员就业协议原件。•3.海员的就业协议应包括了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协议应有英文版本以备港口国检查。海员和船东通知对方中止就业协议的最短期限不得短于7天。•4.工资:每月发放工资,应给海员提供月薪账目和汇率。–确保海员能够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收入转给其家人或指定人。–各成员国应通过国家法律或条例管理海员的工资,并充分考虑守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10二、工作条件•5、船员工资导则B部分•1)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加班补偿率不应低于每小时基本报酬或工资的1倍和1.25倍。–加班时间要进行记录,每月由海员签字。–国家法律或集体协议可以规定,对加班或节假日工作的补偿,可用相等的休息时间或追加休假来代替加班费。•2)同工同酬应适用于受雇于同一船舶的所有海员。•3)除国家法律、集体协议授权外,禁止对海员罚款11二、工作条件•5、船员工资导则B部分•4)各成员国在不损害自由集体谈判权的前提下,与船东和海员的代表组织协商,建立确定海员最低工资的程序,确定最低工资时应考虑最低工资的国际劳工标准。最低工资应随生活费用和需求变化而予以调整。•5)船员最低工资标准,公约只对一水的最低工资作出了规定,一水的工资作为一个基准,一旦确定,其他职务的工资自然水涨船高。•具体规定:一水的工资不低于国际劳工局理事会授予权利的另一机构所定期确定的数额。理事会一旦作出决定,局长应向本组织的成员国通知任何更新的数额。•据目前情况看,船员工资基本上接受了ITF标准,而ITF基本认可香港海员工会制定的集体谈判协议(CBA)工资标准为亚洲标准。12二、就业条件•6、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1)正常工时标准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和公共节假日休息。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内不得超过14小时;且在任何七天内不得超过72小时。•最短休息时间(不包括短暂的休息):在任何24小时内不得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应急除外)•2)船上应在容易进入的地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该表格应至少包括每一岗位的下列内容:在海上和在港口的工作时间表和法律或集体协议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工作安排表要有英文对照,以便检查。•以标准格式对海员的日工作时间或其日休息时间进行记录,并经船长或其授权人员以及海员本人签字认可。•7.休假的权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两个月最低2.5天为基础计算。(我国船员条例规定为每两个月5天)13二、就业条件•8.遣返:海员有权利得到遣返而不向他们收费;船舶应提供财政担保以确保海员得以合理遣返。在以下情形海员有权得到遣返:•1)就业协议到期•2)就业协议被船东中止;或被海员出于合理的理由中止;•3)海员不再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除非按法律、集体谈判协议规定,海员出现严重失职,否则禁止船东从海员的工资或其他收益中扣回遣返费用。–各成员国应为海员的遣返提供便利。–导则B:船东应向船员提供旅行期间的食宿费、医疗费及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船员条例已明确接受该条款)•9.船舶灭失或沉没应向海员赔偿:海员有权就由于船舶灭失或沉没所造成的伤害、损失或失业得到赔偿,对每名海员由此造成的失业赔偿总额限于两个月的工资。该赔偿不妨碍按法律规定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10、配员水平:应满足主管当局制定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11、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各成员国应有国家政策促进海事部门的就业并鼓励海员的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以及更多的就业机会。14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船舶建造和设备有关的要求仅适用于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主要对起居舱室的尺寸、取暖和通风,噪音和震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卫生设施、照明、医务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予以规定。(客船、小船、特殊用途船有另外的规定)•1、起居舱室:净高不低于203厘米。应为每名船员提供单独的卧室,卧室地板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高级船员不少于10平方米。船长、轮机长和大副还应有与卧室相连的起居室或休息室。床的面积至少为198*80CM,衣柜容积不小于500升等,卧室内应有一张桌子和座位。应予以充分隔热。并有冷热淡水的洗脸池。盥洗室应与其他部分独立,并有直接通向露天的通风。卧室不得与货物和机器处所、厨房等区域直接相通,并具有水密和气密性。起居舱室、娱乐设施及膳食服务设施应满足关于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的要求,充分考虑到防止船员被暴露在有害水平的噪音、振动和其他环境因素的风险。在驾驶台、机器处所容易到达之处、靠近机舱控制中心处应设有卫生设施。至少每6人提供一个厕所、淋浴等。餐厅应与卧室隔开,并尽可能靠近厨房,配备适当的家具和设备。15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2、娱乐设施(导则B):船上应设有书架、小卖部、吸烟室、运动器械、TV/DVD等电子设施、酒吧等。提供船-岸电话通讯、电子邮件和互联网设施,且收费合理。提供邮件服务、尽可能安排海员的伴侣、亲属和朋友登船探视,在可能的情况下,允许海员的伴侣偶尔陪伴其航海。•防止噪音和震动(导则B):居住、娱乐和膳食服务设施的位置应尽可能远离有噪音的机器和装置。发出声音处所的舱壁、天花板和甲板应使用隔音和吸音材料,并安装自闭门。机舱和其他机器处所设立隔音的中心控制室。工作和生活处所的噪音水平应符合ILO关于暴露水平的国际导则。•3、食品和膳食服务:船上应提供免费的食品和饮水,厨师应经过培训具有相应资格。16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护•1、各成员国应确保采取措施向船员提供健康保护和医疗,包括必须的牙科治疗。所有船舶均应携带主管机关规定的医药箱、医疗设备和医疗指南。保证船舶通过预先安排的机制在每天24小时之内都能够获得远程医疗指导。在停靠港不延误地给予海员去看合格医生或牙医的权利。•2、船东应对海员就业期间的疾病和受伤承担费用;并对海员因工伤、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提供法律或就业协议所确定的赔偿。•3、海员受雇期间死亡,船东应支付丧葬费用。•4、船东应支付医疗和膳食费用直到该患病或受伤海员康复,或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