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教育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范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职工队伍,根据国家《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直属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的义务,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企业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提供保障。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集团公司培训基地为龙头,分公司、子公司教育培训管理为纽带,各基层企业教育培训工作为基础的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三级管理的教育培训网络。第五条大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全员教育培训。各企业应以集团公司的人才强企战略为指导,以满足企业的实际工作需要为基础,提高员工政治、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岗位培训为重点,以建立高素质员工队伍为目的,全面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第六条建立健全在职定期进修培训、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制度。各企业应在所管理(属)企业中的对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岗位上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并逐步在其他岗位实行,最终实现全员持证上岗。在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职业)中,推行从业(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为加强教育培训的领导和协调,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的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确定集团公司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第八条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所管理(属)企业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基层企业应成立由本企业主要领导为主任,人力资源、生产经营、财务等部门参加的教育培训委员会。第十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教育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集团公司教育培训的管理规定、办法。(二)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实施管理。(三)推动集团公司系统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并进行宏观管理,负责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四)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培养、选拔集团公司系统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生产技能的专业带头人;建立并管理集团公司专家队伍。(五)负责制定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六)配合专业部门开展技术竞赛、比武,建档管理技术竞赛、技术攻关中的拔尖人才,负责提出进一步的培养计划。(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各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教育培训先进经验。(八)管理各企业内以高级管理人员为培训对象的国际合作培训、企业与高校或社会培训机构的合作培训。(九)负责集团公司培训经费的计划编制、使用审批;审批申请集团公司培训经费的各类培训;管理集团公司颁发的培训证书。(十)直接管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教育培训,审批本部的各类培训项目。第十一条各企业应设立教育专(兼)职培训岗位,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归口管理本企业和所管理(属)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企业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制度和办法;(二)制定本企业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实施管理;(三)负责建立、管理本企业的教育培训网络,监督、指导、检查和评估本企业内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教育培训先进经验;(四)负责本企业教育培训经费的计划、使用审批;(五)负责本企业范围内的培训证书和培训手册的登记、管理;(六)配合集团公司开展技术竞赛、比武;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企业技术骨干、拔尖人才的进一步培养意见。—2—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本部各专业部门的教育培训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专业教育培训规划;(二)负责提出本专业年度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组织编写本专业教育培训教材;(四)负责制定本部门承办的培训班教学计划和进行教学管理,配合人力资源部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五)组织开展本专业技术竞赛、比武,以比赛促进培训、检验培训效果;推荐技术拔尖人才,提出进一步培养建议。第三章培训分类与要求第十三条职业资格培训(一)按照集团公司推行“持证上岗”的要求,各企业应明确企业岗位设置和岗位规范,在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岗位范围内,上岗人员均应持有岗位规范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二)在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岗位范围内,对上岗、转岗的人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经过不少于80学时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三)根据按国家政策接收的退役军人,按照集团公司对退役军人岗前培训的有关规定,在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结束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四)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或企业规定实行“资格准入”的专业和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也应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十四条岗位适应性培训(一)新进入企业人员、转岗或晋升岗位的人员,应按照拟从事岗位的岗位规范要求,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员工上岗后,应定期参加技术知识更新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和岗位资格认定培训。(二)一般管理人员每年岗位适应性脱产培训时间应不少于56学时;技能人员每年岗位适应性脱产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学时。第十五条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以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为重点内容的继续教育。一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高级工及以上的生产技能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知识和技能更新的时间不少于5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2学时。各企业应有针对性地加强专业技术带头人、技术断层人员和高级技能人员的培养。其他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标准,由各企业制定。第十六条在职学历教育(一)在职学历教育属个人教育,各企业应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专业对口的学历教育,成绩优异者可予以适当奖励。(二)根据工作需要,各企业可有针对性地选派人员接受学历教育,培养企业急需的高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第十七条任职资格培训(一)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定期参加规定内容的培训;经营管理班子后备人员,应在任职前经过规定内容的培训。(二)各企业外派董事、监事人员,应结合董事、监事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在上岗前参加相关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第十八条国际合作培训为培养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需要的高级人才,应有计划地选派部分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专家接受国际合作培训,学习掌握国际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和技术。第十九条签订培训协议企业根据发展需要,选派人员参加有组织、有规模的各类培训,应事先与参训人员签订培训后在本企业服务的相应协议。第四章培训保障第二十条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原则,在集团公司系统建设一流的教育培训网络。(一)要建设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基地。集团公司的教育培训基地的培训管理和设施建设,应体现现代管理和科技发展水平,起到教育培训工作的示范作用。(二)在集团公司的统筹规划下,有条件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申办教培基地和建立自己的培训中心。—3—(三)应合理运用社会培训资源,拓宽培养渠道。(四)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教育培训手段创新。第二十一条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较高并能满足各类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一)要制定专职教师培训进修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建立专职培训教师定期到企业实习锻炼制度,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促进专职教师队伍素质、培训教学水平的提高。(二)要建立兼职教师队伍。鼓励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充实兼职教师队伍。第二十二条有关企业应将教育培训基地的教学、行政、基建、科研等经费,纳入本企业财务预算,给予经费保障。同时,各教育培训基地要依靠培训质量与服务,开拓集团公司系统内外培训市场,积极承担对系统内外各类人员的培训业务。第二十三条各企业应逐步加大对教育培训的投入,满足培训实际需要。培训经费应纳入财务预算,由教育培训部门归口管理、专款专用。教育培训经费一般按工资总额的1.5%计提。企业在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中应列入必要的培训费用。第二十四条要逐级落实教育培训工作责任制。各企业应把重视人才培养、保证培训投入、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列为企业领导干部(厂长、经理)任期目标,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第五章培训管理第二十五条应制定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各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对人才队伍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培训需求,制定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的方向、目标和措施条件。各企业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应报上一级企业备案。上一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培训计划,要在每年二月底前报上一级企业。第二十六条应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制度。各企业应结合劳动用工和薪酬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要把提供更好、更多的培训,纳入到对优秀职工奖励政策的一部分。应结合必要的岗位轮换、交流,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促进“一岗多能、一专多能”人才的培养、使用。应积极开展多层次的专业技术竞赛、比武,选拔、培养、使用拔尖人才。第二十七条实行《员工培训发展手册》制度。各企业要逐步建立、完善《员工培训发展手册》,按照《员工培训发展手册》的要求,确定职工的培训目标,加强对职工培训过程、培训质量的监控,建立完善的职工培训档案。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的计划、审批等管理制度。各企业内部部门举办培训班,应向教育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申报,严格论证办班条件,保证培训效果。与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应签订规范的培训协议。第二十九条严格培训证书的颁发与管理。集团公司负责颁发的培训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监制和管理;各企业负责颁发的培训证书,由各企业统一监制和管理。第三十条要建立教育培训定期总结与考评制度。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工作会制度、培训考评制度,每2~3年对各企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与考评,促进培训质量的提高。集团公司和分支机构、子公司可不定期对培训项目进行抽查、监督。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和各企业要建立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制度并设立奖励基金,对教育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的配套制度并报上一级企业备案。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建立素质优良、技术过硬的员工队伍,规范员工持证上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第三条本规定中的持证上岗,是指各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技能人员按照所从事的职业或岗位规范要求,经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四条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统一要求,规范管理、稳步推进、全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首先要在发电企业中对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岗位推行,并逐步在其他岗位全面实行,最终达到全员持证上岗。第二章证书管理第五条持证上岗所指的资格证书一般指职业(执业、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证书等。持证上岗所指的上岗证书一般指集团公司和各有关企业在上岗前(或上岗中)组织的有关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的上岗培训(合格)证书。例如:主要运行岗位人员的《仿真培训合格证书》等。第六条在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内,上岗人员原则上应持有岗位规范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七条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开展的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社会通用工种和其他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的社会通用工种、其他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