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节能认证 实施规则-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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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CQC31‐491102‐2010汽车节能认证规则EnergyConservationCertificationRulesforVehicles2009年3月5日发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09年3月5日实施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规则代替CQC31-491131-2009。主要变化为扩大认证业务范围。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梁鑫磊、谢鹏鸿、张竑钧。1.适用范围汽车CQC31-491102-2010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且已批量生产的,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M类、N类汽车的节能认证。2.认证模式汽车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3认证申请3.1单元划分3.1.1表1中车辆类别不同的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3.1.2按照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中的质量级别、客车车长进行单元划分,不同质量级别、客车车长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3.2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a)书面申请书;b)该型号产品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c)汽车产品及关键零部件描述(见CQC31-491102.01-2010《汽车产品描述》)。4产品检验4.1产品抽样4.1.1抽样原则在已批量生产的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产品一致性控制水平已经稳定的汽车中进行抽样。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式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认证单元中有多个型式型号时,型式型号划分抽样单元,按抽样单元进行抽样。在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样品,如在仓库抽样,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25倍。产品抽样可以在认证过程中的任意环节进行。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4.1.2抽样数量根据表1中对应标准,认证单元中型式型号划分抽样单元,各抽样单元抽取1辆汽车。申请人可申请扩大抽样数量,扩大抽样时检测结果的判定,以检测所有样车的平均值作为判定值。4.2依据标准表1汽车节能认证依据标准序号123车辆类别轻型汽车最大总质量超过3.5吨的客车最大总质量超过3.5吨、小于49吨的货车依据标准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JT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试验方法GB19233/T-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JT711-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第1页共5页4.3试验时间样品到检测机构后,15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测。4.4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汽车CQC31-491102-2010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相关资料保存在实验报告及记录中,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5初始工厂审查5.1检查内容a)工厂检查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b)检查场所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型号产品和所有加工场所。c)检查原则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效(油耗指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生产工序和检验环节、对影响能效的关键部件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检测设备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验证。5.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CQC/F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5.1.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抽取一个型号做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实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实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部件应与产品检验实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考虑到抽样时机,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4人日。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6.1燃油效率评价值检验结果从两方面进行评价,符合要求的方可批准。将检验结果与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第二阶段限值进行对比,计算汽车的燃油效率评价值。燃油效率评价值等于对应的燃料消耗量第二阶段限值减去检测值,再与燃料消耗量第二阶段限值的百分比。燃油效率评价值至少应大于10%。第2页共5页汽车CQC31-491102-2010将检验结果与上一年同质量级别(客车车长)的所有车型的油耗值进行对比,认证车型在燃料消耗方面应在全行业同级别车型的前25%以内。6.2燃油效率等级评价根据燃油效率评价值对汽车的燃油效率等级进行评价(表3)。表2节能汽车燃油效率等级评价燃油效率评价等级★★★★★★★★★★★★★★★6.3其他燃料汽车的节能评价轻型汽车节能产品燃油效率评价值(J)10%<J≤20%20%<J≤30%30%<J≤40%40%<J≤50%J≥50%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将其使用的燃料核算成普通燃料,再按照6.1,6.2要求进行评价。6.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CQC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6.5认证时限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6.6认证终止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7.获证后的监督获证后的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7.1监督检查时间7.1.1监督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7.1.2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2人日。7.2监督检查的内容获证后监督检查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CQC根据CQC/F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4、5、6、9及1中2)、3)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如有单元内扩展或增加认证单元,需加审条款3。对于其他项目可第3页共5页汽车CQC31-491102-2010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初始工厂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7.3监督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7.4监督抽样CQC在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取节能水平比较低的获证产品进行试验。产品抽样检验依据标准同本规则4.2。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将监督检验结果与上一年同质量级别(客车车长)的所有车型的油耗值进行对比,排名在前25%的车辆继续保持节能证书。如果监督检验不合格,则判定该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暂停证书;同时对其他认证单元重新制定抽样方案,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该工厂此类产品所有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暂停证书并对外公告。7.5结果评价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9.2规定执行。8.复审持证人如需继续持证,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即可提交复审申请,按新申请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为全要素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3个人日。9.认证证书9.1认证证书的保持9.1.1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9.1.2认证产品的变更9.1.2.1变更的申请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认证指标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部件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申请。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则试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对于换发新的认证证书的情况,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9.2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第4页共5页汽车CQC31-491102-2010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QC提出恢复申请,CQC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9.3证书附件证书附件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发证时间、产品名称、型号、节油、燃油效率评价等级等。10认证范围扩大10.1单元内扩展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的认证时,应按新申请办理,原则上按第4章的要求进行产品检验。通过核查扩展产品与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进行检验。认证批准后,并单独颁发新认证证书。一般情况下,单元内扩展不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10.2认证范围扩大(增加认证单元)增加已获证书认证单元覆盖范围外产品时按新认证单元申请认证,并按第4章的要求进行产品检验。一般情况下,增加认证单元不进行工厂检查,但下次年度监督对增加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并需增加对CQC/F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条款3的审核。11认证标志的使用持证人应按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使用标志应符合《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10.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获证产品允许按如下方式使用认证标志(示例):节油:**%混合动力汽车燃油效率评价等级:★★★★★10.2认证标志的加施证书持有者应向CQC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适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获得节能认证的轻型汽车允许加贴节能标志。持证人自行设计节能标志应到CQC申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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