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2定义和作业范围2.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2.2本公司特种作业范围:(1)电工作业(含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含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含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5)起重机械作业(含安装、维修);(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叉车操作);(7)锅炉作业(含水处理作业);(8)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管道);(9)压力管道作业(含压力管道操作、压力管道在线检验);(10)特种设备管理(含锅炉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11)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含危险工艺作业);3职责3.1安全部职责3.1.1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3.1.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的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3.1.3负责对外来作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审查和入厂安全教育并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记录工作。3.2总经办职责3.2.1负责编制在职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需求调查表、安全培训教育计划。3.2.2负责对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的保存和管理。3.2.3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岗位人员调动的变更管理。3.2.4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特种岗位、定员及在职特种作业人员统计表。3.3生产车间的职责3.3.1负责建立健全本车间《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3.3.2配合安全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复审工作。3.3.3负责对进入本车间的外来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4管理内容和要求4.1公司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除应接受公司的三级安全教育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4.2特种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4.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4.4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4.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4.6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需要复审的,应当及时向车间(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申请。车间(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建立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对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的有效期限进行检查,要提前4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部。安全部应按照规定提早3个月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a)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b)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c)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4.7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4.8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4.9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特种作业人员的,应书面报告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总经办核准备案后,由安全部组织申报,安排培训和考核。4.10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公司安全部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4.11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4.12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4.13外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在本单位作业时必须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的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要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同意。4.14外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在本单位作业时必须随声携带特种“操作证”,并在本工种规定范围内作业,便于公司安全部人员的监督检查。4.1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审批程序。4.1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4.1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18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4.1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4.2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必须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并报安全部。4.21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应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5罚则5.1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初审或复审培训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5.2作业人员参加初审或复审培训并经补考不合格的,培训或复审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5.3特种作业证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5.4特种作业证管理人员遗失特种作业证又未及时补办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5.5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按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处罚条例执行;5.6公司、车间管理人员未及时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和复审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5.7公司、车间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未及时更新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5.8外来单位隐瞒作业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或未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而进入本公司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5.9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5.10特种作业人员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或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罚款;5.11特种作业人员使用有缺陷的作业工具,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