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5年河北省乙类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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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1-2015年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为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卫规财〔2006〕7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11〕246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医疗需求情况,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本规划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家与我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为指导,从我省实际出发,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统筹规划,优化结构,提高使用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满足我省城乡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通过实施规划,使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总量基本适宜,布局更加合理,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从而促进医学-2-相关学科的良性、健康发展,使广大患者能够享受到更加便捷、实惠、高效的医疗服务。(二)主要原则规划编制坚持区域规划、分类规划、阶梯配置和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全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对全省不同区域、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分别制定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非公立医院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准入标准。二级医疗机构主要配置临床实用型设备,临床研究型和科研临床型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主要配置三级医疗机构。坚持统筹兼顾,保障群众看病就医公平性和提高设备利用效率,统筹处理医疗机构局部利益和卫生事业发展整体利益的关系,在提高现有存量设备利用率的同时,合理新增配置,优先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兼顾医学高端技术发展需要。CT、MRI以设区市为单位编制规划,DSA、SPECT、LA以省为单位编制规划。二、配置规划的适用范围及期限本配置规划由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各类性质医疗机构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均纳入规划范围(不含部队医院)。全省区域内所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全行-3-业和属地化管理。本配置规划期限为2011年-2015年。三、配置标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实行分类指导。准入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类型,分为综合医院准入标准和专科医院准入标准(SPECT除外);中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参照专科医院准入标准执行;非公立医院准入标准按照专科医院准入标准适度降低的原则单独设置。1、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主要配置二级及以上或相当规模的医疗机构。按平均每个三级医院3台,每个二级或相当规模的医疗机构1台,单台使用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150%的医疗机构可增加1台配置,并结合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和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综合测算,以设区市为单位确定配置数量。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服务半径平原地区大于50公里、山区大于30公里的医疗机构,一般应配置1台。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主要配置三级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和部分规模较大的二级专科医院。按平均每个三级医院2台,每个二级综合医院1台,部分规模较大的二级专科医院及相当规模的非公立医院1台,单台使用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120%的医院可增加1台配置,并结合各设区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综合测算,以设区市为单位确定配置数量。-4-3、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主要配置三级医院和部分具备相应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按平均每个三级综合医院2台,每个500床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1台,并结合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及心脑血管病发病率和死亡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配置数量。4、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主要配置三级医院。5、医用直线加速器(LA)主要配置设有肿瘤科的三级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及肿瘤专科医院。四、配置要求(一)医疗机构配置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2、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与所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资质,方可上岗。3、医疗机构必须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防护、环保等相应的基础设施。4、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资金来源应以政府财政拔款、单位自有资金为主,要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利用贷款、融资等形式负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5、配置标准应充分考虑现有配置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区-5-域新增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原则上当地同类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率不得低于本省平均水平的80%。(二)阶梯配置要求1、科学研究型:主要配置在临床、科研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地位,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三级甲等综合或特定专科医院,配置医疗机构近五年相关学科曾获省部级科研二等奖以上或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等工作。2、临床研究型:主要配置在临床、科研水平处于省内前列的三级医疗机构,以及临床和科研水平达到同等水平的其它医疗机构。3、临床实用型:主要配置在二级或以下医疗机构以及首次配置该类设备的医疗机构。(三)设备配置具体要求1.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配置CT的医疗机构,要具备常规X线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资质。综合医院准入标准:年门急诊量6万人次以上、X光年摄片量1.6万张以上的二级医院可配置1台。500张床位以上的三级医院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配置。专科医院准入标准:年门急诊量4万人次以上、X光年摄片量0.8万张以上的二级医院可配置1台。300张床位以上的三级医院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配置。-6-非公立医院准入标准:年门急诊量2.5万人次以上、X光年摄片量0.5万张以上可配置1台。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参照非公立医院准入标准。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配置MRI的医疗机构,要具备常规X线和超声检查设备以及CT,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综合医院准入标准:年门急诊量12万人次以上、年住院手术量0.2万台次以上、CT年检查0.8万人次以上的二级医院可配置1台。年门急诊量24万人次以上、年住院手术量0.4万台次以上、CT年检查1.5万人次以上的三级医院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配置。专科医院准入标准:年门急诊量6万人次以上、年住院手术量0.1万台次以上、CT年检查0.4万人次以上的二级医院可配置1台MRI。非公立医院准入标准:年门急诊量4万人次以上、年住院手术量0.1万台次以上、CT年检查0.3万人次以上可配置1台。3.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配置DSA的医疗机构,要具备常规X线和超声检查设备,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心脑血管疾病等诊疗技术。综合医院准入标准:年门急诊量15万人次以上、心脑血管科年诊疗人次0.8万-7-以上,可配备1台。年门急诊量30万人次以上、心脑血管科年诊疗人次1.6万以上,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配置。专科医院准入标准:年门急诊量7.5万人次以上、心脑血管科年诊疗人次0.4万以上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可配备1台。非公立医院准入标准:年门急诊量5万人次以上、心脑血管科年诊疗人次0.3万以上,可配备1台。4.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配置SPECT的医疗机构,应设置核医学科、肿瘤科、心血管科,要具备常规X线和超声检查设备,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年门急诊量35万人次以上、核医学科年诊疗人次1万以上、肿瘤科年诊疗人次1万以上、心脑血管科年诊疗人次2万以上,可配备1台。非公立医院准入标准:年门急诊量20万人次以上、核医学科年诊疗人次0.7万以上、肿瘤科年诊疗人次0.7万以上、心脑血管科年诊疗人次1.5万以上,可配备1台。5.医用直线加速器(LA)配置LA的医疗机构,应设有肿瘤科或放射治疗科,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一般要装备在设有肿瘤科的综合性医院或设有放射治疗科的肿瘤专科医院。-8-综合医院准入标准:年门急诊量17万人次以上、年住院手术0.3万台次以上、肿瘤科年诊疗0.4万人次以上可配备1台LA。年门急诊量34万人次以上、年住院手术0.6万台次以上、肿瘤科年诊疗0.7万人次以上,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配置。专科医院准入标准:年门急诊量8.5万人次以上、年住院手术0.15万次以上可配备1台LA。非公立医院准入标准:年门急诊量6万人次以上、年住院手术0.1万次以上可配备1台LA。五、保障措施(一)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卫生资源准入监管。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准入管理,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引导医疗机构公平竞争,使有限卫生资源发挥最佳效益。(二)认真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继续完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清单。同时,继续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管理,对全省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单台(件)收费许可制度,由省物价局统一核发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一机一证。要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作为规范医院管理,特别是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确保配置规划落到实处。-9-(三)加强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及人员上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医疗机构不经批准装备、使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超规划、越权审批配置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律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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