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讲汽车行业相关政策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张弦前言2004~2006年被称为中国汽车业的建章立矩之年,三年内有数十条规章制度出台尚属罕见,这预示着中国汽车产业将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一个理性的竞争时代即将到来。一、《汽车产业发展政策》1、发布时间:2004年6月1日,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正式发布,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同时废止。3、主要目的: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效应,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汽车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健全汽车企业的法制化管理体系,促进汽车产业与关联产业及社会环境协调发展。3、主要内容:鼓励提高市场集中度,首次鼓励企业跨入世界500强;鼓励跨国收购外资汽车企业;汽车企业禁止买壳卖壳,建立退出机制等。该政策对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长期利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发布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主要目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它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3、特点:新交法倡导“以人为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1、发布时间: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主要内容:禁止企业生产“大吨小标”车辆;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实行封闭式运输的货运经营者将得到政策支持。3、主要细节:还有一些细节颇具人性化:如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客、货运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1、发布时间:2004年3月15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和海关总署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主要目的:有效地消除汽车产品因系统性缺陷所带来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3、主要内容:消费者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的缺陷有权向有关方面投诉或反映;汽车制造商对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应实施召回;对于明知有缺陷或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还要向社会曝光,并依情节处以罚款。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发布时间:2004年8月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4年10月1日实施。2、主要内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和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六、《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发布时间:2004年8月1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发布目的: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3、主要内容:将贷款机构由原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到“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并规定了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不同的资质条件。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1、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主要评论:长期以来,建立收费站,收取“买路钱”都是许多集资修筑公路收回成本的方式。今后,这种现象将成为历史。有专家表示,该条例的出台是燃油税顺利实施的前提,从收费关卡林立,到联网收费风行,再到“费改税”的呼之欲出,收费公路政策将越来越科学化、亲民化。八、《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1、发布时间:2004年11月25日,由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2、主要内容:将研究鼓励发展节能车型和加快淘汰高油耗车辆的财政税收政策,择机实施燃油税改革方案;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限制低油耗、小排量、低排放汽车使用和运营的规定;研究鼓励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政策。九、《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1、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发布目的:提高汽车燃油经济性,从总体上控制汽车燃油消耗,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为国家汽车主管部门出台各项汽车节能政策提供了技术依据。3、主要内容:该国家标准是我国控制汽车燃料消耗的第一项强制国家标准,填补了我国汽车节能标准的空白;对3.5吨以下的轻型载客车辆按整车整备质量进行分段,并确定了各重量段内汽车应达到的“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标准。如果油耗不达标,今后将不能生产、销售和进口。对于新开发车型,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5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在产车分别比新开发车推迟一年实施。进入2005年,我国汽车产业实施的汽车产业相关政策主要有:一、《汽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下调》1、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由国务院税则办、海关总署颁布实施。2、主要内容: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从1月1日起,进口车关税将降到30%。二、《取消35种机电产品的进口配额管理措施》1、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由商务部发布,2005年1月1日实施。2、主要内容:落实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取消乘用车及大中型客车的进口配额管理。三、《2005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1、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05年1月1日实施。2、主要内容:对汽车整车和关键件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汽车整车产品及部分总成、关键件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签发;其它零部件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地方和部门机电办签发。四、《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1、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2日由商务部发布,2005年1月1日实施。2、主要内容:将进口汽车管理改为“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于申请进口汽车用于销售的,除提出进口申请外,还需提交汽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材料;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进口的散件、总成用于生产整车的,其整车需列入《公告》。五、《构成整车特征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1、发布日期:2004年8月18日发布行业企业征求意见稿,2005年2月28日由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发布正式稿,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2、实施目的:规范和加强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加强税收征管,防止关税流失;促进汽车产品本地化制造,推动国内企业提高开发能力。3、主要内容:具有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将按整车征税;征税原则:对核定中心核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海关按整车归类,按整车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核定为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按零部件归类,按相应的适用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录: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视为构成整车特征: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或进口车身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以上装车的;或进口除车身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以上装车的。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六、《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1、发布日期:2004年9月23日由商务部发布征求意见稿,2005年2月25日颁布正式稿,4月1日起正式实施。2、发布目的:引导和规范汽车营销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功能齐全、现代化的汽车营销服务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建立稳定的工商关系;提高国产汽车销售服务体系的竞争力。3、主要内容:建立和实施以“品牌授权”为核心的汽车汽车品牌销售制度。对未经品牌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汽车供应商不得提供汽车资源;乘用车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所有汽车(除专用车外)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对在2005年4月1日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备案。明确规定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相关程序办理。同一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负责制订和实施;境外生产企业必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对外资进入汽车销售领域做出了规定。七、《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意见稿)1、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6日由商务部发布征求意见稿。2、发布目的: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为;引入竞争机制,发挥二手车资源的有效和最优配置,推动二手车市场机制的完善;建立和完善功能齐全的现代化的二手车流通体系,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多样化经营。3、主要内容: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二手车经营公司、经纪公司、拍卖公司和鉴定评估机构。并对其资质和设立程序进行了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制定二手车交易规范和评估规范;国家对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4、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八、《汽车贸易政策》(意见稿)1、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6日由商务部发布征求意见稿。2、发布目的:规范我国汽车市场程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体系,提高汽车贸易规模化、集约化的水平,培育汽车贸易国际竞争力。建立与国际接轨并具有竞争优势的汽车贸易体系,实现汽车贸易与汽车工业协调发展。3、主要内容:该政策是有关中国汽车贸易的第一个综合性政策条款,包括汽车贸易、二手车流通、汽车配件的流通、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汽车对外贸易等方面内容。共八章五十条内容,囊括了与汽车贸易相关的绝大部分内容。实施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逐步开放二手车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鼓励汽车配件流通采取特许、连锁经营的方式向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方向发展。4、实施日期:2005年8月10日正式颁布。九、《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1、发布日期:2004年12月3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草案。2、发布目的: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汽车产品经销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3、主要内容: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以及主要总成、系统和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货40000公里,主要总成和系统三包有效期为3年或60000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的,销售商应负责为消费者退货;在整车三包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保养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十、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国Ⅲ”等五项标准1、发布日期:2005年4月27日2、发布目的:降低汽车污染物排放。3、主要内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中国轻型汽车Ⅲ、Ⅳ号排放(简称国Ⅲ、国Ⅳ)等五项标准,具体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4、实施日期:轻型汽车Ⅲ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Ⅳ号排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上述排放标准将代替现行的轻型汽车Ⅱ号排放标准等九项机动车排放和检测方法标准。十一、《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1、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2、发布目的:规范了汽修行业,同时也将加剧汽修市场的竞争。汽修行业的经营活动将更加透明,有望改变消费者缺少知情权、只能吃“哑巴亏”的现状;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