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第一部分重要提示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第一部分重要提示(一)考试大纲、考试教材及备考学习内容2、考试参考用书为《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整体结构比较合理,方便复习应考。该书也有美中不足,容易误导读者:一是第一章前三节使用的N多处观点,是2000年《立法法》颁布前的,与《立法法》不一致;二是第一章第二节认为行政应急可以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抵触,但事实上我国的行政应急都是依法进行的,至少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8部有关行政应急的法律;第一部分重要提示三是表2-2中有9部规章于11年1月已进行了修改或废止,表2-3中的23部行政法规中,有4部是已废止的;四是第八章第三节行政权力的内容,部分是外国的制度,没有说明;五是第六章第一节的23部法律,有12部为修订或修正前的旧版本,其中摘录后有影响的是《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影响较大的是《国家赔偿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第一部分重要提示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附录为《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在大纲规定76个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保留了73个;以新代旧1个;增加8个。该书还对26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节录。该书瑕疵:24部相关法律中,有14部为修订或修正前的旧版本(部分节录内容不涉及修改),其中《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修正,由35条增至42条,基本概念和内容有较大变化;《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由48条增至93条;《消防法》2008年10月8日修订,由54条增至74条;《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由35条增至53条;《水法》分别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2009年8月27日修正,由53条增至82条。第一部分重要提示另外,还有9部规章也于1011年1月进行了修改,本书还是老版本,1部规章已废止。《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虽然有些内容与《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重合,但两书都十分重要,复习时不能忽略。4、《城乡规划法》必须精读。第一部分重要提示(二)出题依据和答案1、考题出题的根本依据是大纲,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答案绝大多数在教材,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并依据普遍认同的规划原理。考试大纲有要求,但参考用书没有体现的法学知识,实践证明不考。2、往年考试题型:客观题,全部选择,单选70%-80%,多选20%-30%。第一部分重要提示(三)方法和注意事项1、认真研读《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和《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特别是有一定规划工作经验的要注意细节。2、注意归纳区别点,提高分析能力,注重客观题答题技巧。3、系统研读《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和《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后,再做有关模拟习题。4、全面掌握考试知识点,以不变应万变,切忌守株待兔。第一部分重要提示(四)特别提示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于2012年7月2日颁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同时废止。与注册城市规划师有关内容:1、人数:甲级不少于10人;乙级不少于4人;丙级不少于1人。2、年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甲级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第一章行政法学基础P1◆P2“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我国立法的效力和程序是《宪法》、《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没有“特定的、更为严格的”和“普通”之分同一主体的立法,立法程序和效力不同的情况,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时才能出现。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制定程序必须比制定基本法律严格,效力必须比基本法律高。这种情况在我国仅此一例。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P2“某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立法法》规定,法律的制定权专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专属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法》第8、9、10、65条规定的授权立法,是指授权国务院或经济特区所在地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专属全国人大的部分立法事项,而不是授权国务院和经济特区制定法律,被授权的机关立法位阶未变,国务院制定仍是行政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仍是特区地方性法规。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P4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P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立法法》第6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县的上一级可以是地级市,无权批准。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P4“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应为: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第63条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P4规章“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照价值。”审判实践中,通常是指法院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的做法。行政审判参照规章,是《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明文规定。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P4法名:①法律:法、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没有限制;②法规:不得叫法,可以叫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细则等;③规章:不得叫法、条例,可以叫规定、办法、决定、细则等。◆P4发布:①法律:国家主席令;②行政法规:国务院令;③规章:部令、委员会令、局令;省政府令、自治区政府令、市政府令。◆P4-P5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以及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根据自身立法权对自己制定的立法进行的解释。立法解释不仅包括人大常委会进行的解释,还应当包括国务院对行政法规做出的解释;制定规章的部门或政府对自己制定的规章的解释。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P5“行政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规定,行政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地方同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国务院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对其制定的规章的所作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对行政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无明文规定,只有在行政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但近年行政法规立法一般不授与具体应用问题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同级政府无解释权。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P5我国行政法特殊的法律渊源“包括……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分布的文件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我国的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法》规定的法的渊源。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与立法的程序不同。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P6注意: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公务员个人不是行政主体,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对行政主体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都没有公务员是行政主体的规定;同时上述法律也没有允许授权、委托个人做为行政主体的规定,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第24条还禁止转委托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主体的特征之一就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责任。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工作人员都是以自己所属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由所属行政机关(授权组织)承担责任,所以不是行政主体。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P9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应急性原则应当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与常规程序不同的紧急措施。行政应急都是依法进行的,只是程序的不同。我国为行政应急制定了一系列立法。行政应急采取的措施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有:①《集会游行示威法》;②《戒严法》;③《防震减灾法》;④《传染病防治法》;⑤《安全生产法》;⑥《防洪法》;⑦《消防法》;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P14抽象行政行为是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可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特定事。◆P17“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应当告知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在法定情形下告知)申请听证权。律师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出示证据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一种义务,法律上称为“举证责任”。◆P17听证是听取意见的程序;听证为决策,而不直接决策。◆P19救济是权益受到损害的补救措施。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程序。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P20行为人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两方面,结合《行政处罚法》第25、26条。◆P20“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行政处罚法》第5条为“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处罚是对单纯教育无效的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处罚的目的,首先是惩戒违法行为,二是教育,通过处罚,使违法行为人遭受损失,从中受到教育;同时更多的人看到违法行为人因受处罚遭受损失,也受到教育。◆P22国务院“具有对规章的批准权”。《立法法》没有此规定。根据《立法法》第71、73、74、75、76条规定,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无需国务院批准,可以制定、发布规章。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P22国务院直属机构“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单项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作为行政规章发表。”《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