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著作权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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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案例评析》(增订版)叶新整理一、已经考过的案例(16个)案例1(1-7)案例2(8-11)案例5(24-27)案例6(28-30)案例10(46-50)案例15(77-82)案例16(83-88)案例17(89-93)案例19(99-102)案例21(109-114)案例23(121-126)案例34(183-188)案例36(196-200)案例39(211-214)案例63(345-348)案例67(365-369)二、应重点关注的案例(16个)案例3(12-17)案例4(18-23)案例7(31-36)案例11(51-57)案例20(103-108)案例22(115-120)案例24(127-131)案例27(143-147)案例31(165-173)案例37(201-206)案例40(215-219)案例45(242-247)案例46(248-253)案例47(254-259)案例49(266-272)案例66(361-364)三、重点之重点(7个)案例3(12-17)案例4(18-23)案例20(103-108)案例24(127-131)案例27(143-147)案例45(242-247)案例46(248-253)案例3出版单位侵犯著作权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Q先生和Y女士系著名作家。1996年,P未经两人授权.擅自将他们的私人信函、诗文、墨迹、照片等,连同其他内容存在失实之处的报道,编成《Q先生的生活纪实》一书,并授权甲出版社出版发行。1997年初,Q先生和Y女士写信给甲出版社.要求其立即停止出版该书,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妥善处理此事。但是,甲出版社以已经取得了P的授权,不需要再取得其他人的授权为由,对Q先生和Y女士的要求不予认可。无奈之下,Q先生和Y女士向国家版权局投诉,称甲出版社未经其授权而出版这些作品,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予以查处。国家版权局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甲出版社未经Q先生和Y女士许可擅自出版《Q先生的生活纪实》一书,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多项著作权权利,遂依法责令甲出版社停止发行该书,处以罚款l万元,没收《Q先生的生活纪实》的全部库存书并予以销毁,追回已付给P的稿费且予以没收等处罚。问:1.国家版权局责令甲出版社承担的是什么责任?22.甲出版社如果要合法出版涉案作品,应当如何操作?答:1.甲出版社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国家版权局责令甲出版社承担如下行政责任:责令其停止发行《Q先生的生活纪实》,同时还没收侵权图书的库存并予以销毁,罚款1万元,追回甲出版社付给P的稿费并予以没收等。2.甲出版社应当取得多方权利人的授权《Q先生的生活纪实》为汇编作品,P作为汇编者对其享有著作权。但是甲出版社要将其出版,不能仅仅取得P的授权,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首先,应当取得Q先生和Y女士的授权。信函和诗文属于文字作品,墨迹一般属于美术作品。Q先生和Y女士对此享有著作权,未经他们许可,其他人不得汇编出版这些作品。要强调的是,私人信函往往属于“未发表的作品”,还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其次.应当取得照片著作权人的授权,授予的权利为摄影作品的出版权。照片属于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摄影者。再次,应当取得被汇编的各篇报道文章的著作权人授权。即使是内容存在失实之处的报道文章,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报道文章的作者也对其享有著作权。如果该书的内容确属失实,P就存在着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禁载条款”,也应承担行政责任。另外,甲出版社在出版《Q先生的生活纪实》一书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事后又未妥善处理Q先生和Y女士提出的意见,应该就其侵权承担法律责任。案例4明确认定权利人与侵权责任人2000年4月,甲出版社与作者C、K、T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约定:C、K、T接受甲出版社的委托,在一年半内完成《新教程英语》教材书稿的编写;该教材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但甲出版社应在教材上为编写者署名;甲出版社向C、K、T支付编写费用若干万元,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预付30%,其余在该教材正式出版后的一个月内付清。《新教程英语》在合同签订两年后出版,面封和版权页上都署有“C、K、T编写”。双方都对合同的各项约定得以顺利实现而表示满意。2006年5月,甲出版社发现乙公司生产、销售的“英语跟我学”学习机存在侵权嫌疑,便为取证而购买了一台该种学习机。甲出版社看到该学习机的说明书上载有对“上网下载功能”的详细介绍,便按照介绍进行下载操作:第一,登录乙公司网站(网址为http://.yyyy.com.cn)首页后,选择进入“英语跟我学”网页。第二,点击该页面中的“网上同步教学软件推荐”选项,在随之出现的新页面(网址为http://.xxxx.com)上,有《新教程英语》的同步教学软件下载服务。第三,点击“下载”选项后,即可下载该同步教学软件。甲出版社下载该同步教学软件后,经过试用,发现其只能在“英语跟我学”学习机上正常使用。根据互联网主管部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记载,首页URL为“http://.YYYY.com.cn”的网站确由乙公司经营,但首页URL为“http://.xxxx.com”的网站,其经营者没有进行备案登记,故难以确认经营者的身份。甲出版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后,乙公司辩称:《新教程英语》面封和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是“C、K、T编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而著作权应该归属作者所有,甲出版社称自己享有该教材的著作权,是违法的;甲出版社作为图书出版者,只享有作者授予的图书专有出版权,而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作品的3行为,仅与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并没有侵犯甲出版社的图书专有出版权。因此,甲出版社并非真正的权利人.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此外,将涉案作品登载在网络上供用户下载的行为,是网址为“http://.xxxx.com”的丁研究所实施的。如果说这种行为侵权,那也必须由丁研究所承担法律责任。乙公司只是建立相关链接,并没有侵权,不该成为本案的被告。问:1.甲出版社是否能合法享有《新教程英语》的著作权?2.甲出版社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3.乙公司是否要承担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答:1.《新教程英语》的著作权归属甲出版社《新教程英语》教材是甲出版社委托C、K、T编写的,属于委托作品。按《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在与C、K、T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教材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但甲出版社应在教材上为编写者署名”,因此甲出版社享有《新教程英语》的著作权;C、K、T是委托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不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2.甲出版社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从表面看,丁研究所和乙公司并没有将涉案作品也制作成图书予以发行,其行为就没有侵犯图书专有出版权,因此作为出版者的甲出版社,其权益似乎也没有受到侵犯。但是,甲出版社不仅是涉案作品的图书出版者,而且还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不仅仅是图书的专有出版权,而是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只是署名权为受托作者享有。因此,丁研究所和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出版社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3.乙公司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从案情简介中可知,相应的教学软件与乙公司的学习机存在着具有高度指向性的相关关系,并且丁研究所的网站与乙公司在网络下载流程、域名的注册信息等方面具有密切的关联关系。据此可以认定,乙公司对于丁研究所在网站上提供同步教学软件的下载服务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并且双方还存在着一定的经营合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当初本应该对丁研究所在网站上所提供的教学软件及其中所涉及的其他作品内容是否有合法来源进行验证(即要求丁研究所出示先观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证明),从而保证自己的行为合法。然而,乙公司或是由于疏忽而没有进行验证,或是明知它们的来源并不合法却依然进行合作,这就与丁研究所共同侵犯了著作权人甲出版社的权益。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案例20单位不能越权使用员工职务作品A为甲画报社摄影记者,曾接受甲画报社安排作为随军记者拍摄了一些反映战场实景的照片,均由甲画报社留存。2000年6月,乙出版社和丙博物馆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丙博物馆把作品《丙博物馆陈列品集成》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乙出版社,为期5年;丙博物馆保证交付出版的作品由自己创作(或翻译、编著、汇编),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及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或足以导致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况,如发生此类情况,责任完全由丙博物馆承担。2000年10月,乙出版社出版了《丙博物馆陈列品集成》一书。2003年8月,A发现该书中使用了其拍摄的九幅战场实景照片,但事先他对此事一无所知。于是,A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4A认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由A享有;乙出版社在图书上使用A的作品未经过许可,亦未给A署名,更未支付报酬,是侵犯了A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该书中使用的九幅摄影作品均系翻拍原版照片所得,但没有显示原版照片的全貌,故乙出版社还侵犯了A对这九幅照片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乙出版社辩称:涉案九幅摄影作品均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属甲画报社,丙博物馆将之用于所编图书中时,得到过甲画报社的同意,且应乙出版社的要求对此提交了书面证明;《丙博物馆陈列品集成》一书是由丙博物馆署名并承担责任的作品,乙出版社出版该书有丙博物馆的合法授权,与之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并且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乙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没有赢利。故请求驳回A的诉讼请求。乙出版社还向法院提交了丙博物馆和甲画报社出具的证明。丙博物馆的证明称:涉案9幅照片系我单位自甲画翻拍而来,非从A处取得。当初曾将此情况告诉乙出版社。”甲画报社的证明称:“A拍摄涉案照片时为本社记者,由领导委派去拍摄战场情况,当时根本没有顾及著作权问题。丙博物馆翻拍这些照片并用于其所编图书,事先均已经征得本社同意。”问:1.涉案照片是否属于职务作品?2.A和甲画报社对涉案照片各享有什么权利?3.A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遭到侵犯?答:1.涉案照片确系职务作品本案中的A是甲画报社的摄影记者,接受甲画报社给其安排的工作任务,作为随军记者去拍摄战场情况。其所拍摄的这些照片,正是A执行工作任务的产物,应为职务作品。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属在本案中,既然A受命创作的是战场实景照片,不属于按规定应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当初甲画报社与A也没有就著作权归属问题作过任何合同约定,那么,A当然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而甲画报社仅享有两年内可以优先使用这些摄影作品的权利。丙博物馆认为经甲画报社同意即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是一种误解。因此,其翻拍涉案照片并将之用于所编图书中的行为,侵犯了A的著作权。乙出版社认为涉案图书的著作权归丙博物馆所有,这应该说没错,因为丙博物馆作为汇编者对该书的整体享有著作权。但是,乙出版社认为甲画报社是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已是一种误解,而认为了解过甲画报社是否同意使用即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是又一种误解。实际上,乙出版社负有对图书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如果乙出版社切实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话,单就涉案摄影作品没有作者署名这一简单事实,就可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着侵犯这些摄影作品的作者著作权的问题。然而,乙出版社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却并没有注意到这一情况,其关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抗辩自然不能成立。作为该书编者的丙博物馆和作为该书出版者的乙出版社,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A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未受侵犯但是,丙博物馆翻拍照片和乙出版社使用翻拍照片的行为,都并非是出于对作品主要内容进行改动的目的,也没有产生歪曲、篡改涉案作品的客观后果。因此,丙博物馆和乙出版社都没有侵犯A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都侵犯了A的署名权、汇编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案例24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点A为著名民间艺术家,其创作风格独特,人生极富传奇色彩。甲出版社认为,若出版以A的人生经历为主题的传记,能获得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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