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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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答案解析11《刑法》第49条规定:______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_______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______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_______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正确答案是D,回答正确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4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根据本法条的直接规定,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14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构成叛逃罪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正确答案是C,你的答案是B。回答错误析本题考查的是叛逃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相关知识点。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叛逃罪进行了修正:叛逃罪已经不需要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这样一个限制性条件了。所以,叛逃并且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不是叛逃罪的应然要求。ABC项:《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案中,甲是海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派出国考察的过程中滞留国外不归,明显属于“在执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的行为;甲的行为符合叛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构成叛逃罪。需要注意,《刑法》第109条中规定的“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法定的情节加重犯,是对叛逃主体特殊身份的一个特殊规定,只要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即从重处罚,其中并不包括实施了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因此甲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应当予以独立认定和评价。甲在叛逃期间,为境外机构——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符合“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构成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综上,甲构成叛逃罪和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两罪应该数罪并罚。故C选项说法错误,AB选项说法正确。D项:《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应当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法分则在叛逃罪里并没有直接规定该罪应当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但是,总则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仍然是适用于分则的。叛逃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一种,依法应当剥夺政治权利。除无期徒刑和死刑应当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一般犯罪判刑的时候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1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正确答案是B,你的答案是C。析这一题考查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属于一个口袋罪,犯罪行为方式并不特定,而属于一种类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至于何种行为属于危险行为,只能够在具体的案件中具体判断,但是应该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必须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应该与放火、投毒、爆炸、决水等危害性程度相当才能用这款罪名,这是为了罪刑相适应。不能恣意扩大这个罪名的适用范围,否则就有滥用的嫌疑,这是法治社会所不容的,也和公民对刑法的信赖和合理期待相悖。B项: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乙在道路上开车横冲直撞,最后导致了严重的结果,在主观心态上可以将乙评价为故意——至少是一种间接故意——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危险结果视而不见且无所谓,完全放任。因为,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单纯地不遵守交通规则和开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是不一样的。横冲直撞的行为,要么是泄气报复,要么是寻求刺激,这种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置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于不顾的行为的恶性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所能规制的范畴,可以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B选项正确。A项: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没有注意减速,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最后发生了车毁人亡的事故,也是该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所致。该行为所导致的危险并不产生普遍性,关键还在于行为人对于他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的心态不能评价为故意,只能是过失,即使行为人违反规则的时候是一种故意心态,但是这种故意的心态不是对结果的故意。因此,甲只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A选项错误。C项: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依据刑法的规定,醉酒驾驶的就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丙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危险驾驶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还是以其他犯罪进行认定。丙醉酒驾驶撞死人了,从行为人主观心态来看,他对于这种致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是不愿看到的,是排斥的,是一种过失的心态,那么,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行为就可以进而评价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C选项错误。D项: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飙车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丁飙车的行为,顶多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2名老妇的死亡,丁不需要负责。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考查,丁对路旁的有心脏病的老妇的死亡并没有预见可能性,更别说是已经预见的可能性了,所以,2名老妇的死亡结果不能认为和丁的行为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2名老妇的死亡结果放在丁的犯罪行为中进行评价。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17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B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C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D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正确答案是C,回答正确析C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而C选项中至少有两处欠妥:(1)童工指的是“未满”16周岁,而在本题中的表述为“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两者区别明显;(2)雇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而选项中并未表明此条件。故C选项说法错误。A项:在强奸罪、嫖宿幼女罪等罪名中,对妇女或者幼女的保护角度是不一样的。一般的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基于自愿有效的同意而为性交不属于犯罪;奸淫幼女的,不论幼女本人是否同意,只要是明知是幼女而为性交的,即构成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是特定环境下的幼女——卖淫的幼女,不管卖淫女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卖淫,只要在卖淫的过程中没有被强迫或者威胁,自愿进行性交易,就不存在强奸罪的可能,在明知是幼女而嫖宿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嫖宿幼女罪。但是,不管是幼女、妇女还是卖淫的幼女或者妇女,只要是强制性交的,就构成强奸罪,故A项说法正确。B项: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只有强迫职工劳动才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不包括非职工的一般人员。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强迫一般人员、职工劳动或者协助强迫劳动的,直接构成强迫劳动罪,故B项说法正确。D项: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行为。拐卖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并不仅仅限于拐骗而出卖一种。收留流浪儿童的行为当然不属于拐卖儿童罪中的拐卖行为,自然不能评价为拐卖儿童罪的实行行为。但是,只要产生出卖的想法并实施贩卖行为的,就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故本题答案为C。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正确答案是A,回答正确占罪的认定。具体的题目设计涉及侵占罪与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的区别。这既是历年考试中的必考点,也是比较难区别的题目。依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特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自己合法占有的物据为己有或者占有脱离占有物。A项: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甲不是该衣服的所有权人,其作为个体干洗店老板,受他人委托,在洗衣期间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因而对该财物享有合法的占有权,但其发现衣袋内的有钱属于衣服所有人的遗忘物,不属于代为保管的财物,其将钱藏匿,属于对于遗忘物的占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构成侵占罪。故A选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乙作为单位的职工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利用外出收取货款这一便利条件,将收取来的部分货款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侵占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刑法直接规定为特殊的犯罪,不能以侵占罪定罪处罚,而应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故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占有的判断: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罪则是获得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是无他人占有的财物。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推知的支配。只要财物在他人事实支配范围内,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持有、握有,也属于他人在占有。支配范围根据社会一般人都会同意的社会观念判断:如果是所有者特意将财物放置于与自己的所在地相隔离的场所,能够认定所有者的占有;如果所有者暂时地遗忘该财物,财物与被害人之间的场所、时间距离对于判断占有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此外,应注意占有的交替或转化。当主人将财物遗忘在某个场所,主人对财物失去了占有,但财物的状态有可能转移为场所管理人在占有,而不能将该财物认定为他人的遗忘物。此时,其他人拿走该财物,同样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这种占有的转化是有条件的,即该场所的空间有限,人员进出比较特定,管理者比较明确。C项: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飞机属于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财物所有人将自己的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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