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目录1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12、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扶持实施细则.............................43、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会展资助实施细则.................................................74、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技术改造扶持实施细则.................................95、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名牌战略奖励实施细则...............................126、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实施细则...............................147、深圳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优强企业奖励实施细则...........................................167、光明新区: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知识产权资助实施细则...................191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第三条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的扶持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第四条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并列入光明新区科技计划。第五条申请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四)国家或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企业;(五)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第六条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第二章资助内容与标准第七条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内容有:(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八条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一)企业的开办费用;(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五)广告和销售费用;(六)行政办公开支。第九条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最高为3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每一年度的资助额度最高为5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其他资助总和一般最高为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最高为10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二)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三)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四)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七)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第四章审核和批准第十三条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国家注册会计师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以此作为是否资助及资助标准的依据之一。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第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第十七条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第十八条对经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九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第二十条光明新区有关部门根据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纪要或光明新区管委会领导审核批准文件和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申请单位拨款。申请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对其资助资金,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在具备国家注册会计师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将上述资料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已完成并实行报销制扶持方式的项目除外。第二十八条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资助。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2、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扶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扶持光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扶持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第三条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的扶持方案进行审议,就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第四条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扶持,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并列入光明新区科技计划。第五条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扶持方式主要以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暨企业融资杠杆担保和贷款贴息为主,其中对贷款贴息采取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利息的资助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第六条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四)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内的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申请贷款贴息扶持的还须是国家、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企业及科研机构,并获得我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贷款。第二章扶持内容和标准第七条光明新区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主要指科技型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以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方面的项目。第八条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享受金融中介杠杆放贷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年。贷款采取由金融中介审查发放形式进行。第九条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产业化项目贷款的一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者除外)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第十条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同一家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贴息资助额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其他资助的总和一般最高为50万元,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