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通信管网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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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通信管网租赁合同管网名称:管网地址:合同编号:出租方:承租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签订日期:2016年月日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鉴于乙方需要为云浮市云城区所在区域提供通信服务以及通信保障,需要租用甲方的通信管道以及附属设施。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出租其需要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书,并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条款如下,以供遵守: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长度、孔数、材料及出租形式1.1甲方将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业园道路)的综合通信管网(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长度为甲方工业园道路综合通信管网交付乙方使用时的实际长度,日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租赁长度,租赁单价则按照已租部分的租金单价计算。本次租赁孔数为2孔Φ110mmPVC塑料管。1.2增加租赁的管道,租金单价按照已租部分的租金单价计算。1.3本租赁物采取出租的方式。1.4甲方保证出租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使用年限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国家相关的通信设施使用年限标准,尽量避免因为甲方提供的租赁物质量问题而给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损失。因为甲方管孔质量等问题给乙方带来损害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1.5乙方保证其租用的甲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于符合法律以及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违法用途。因乙方从事非法活动而给机房带来相关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第二条:租赁期限2.1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为10年,即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2.2租赁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第三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3.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3.2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属于乙方。甲方不得限制、重复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合法的使用权利。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4.1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4.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必要和必需的维护资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维护资料有保密义务。4.3本协议生效后,如因乙方合法的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对合同涉及区域的管道以及附属资源有新的使用需求或者退租需求的,可向甲方提交租赁补充协议,增加或减少租赁物,在资源具备的前提下,甲方需要及时优先向乙方提供需求资源。4.4甲方在乙方提交正式的新增管道租赁申请后2周内给予书面回复是否具备资源;如果甲方管道资源不具备管道扩容条件的,可双方协商解决扩容事宜。乙方需要调减租赁物的需要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需要配合甲方及时完成退租的相关工作,乙方完成退租相关责任工作的次月停止计算该退租租赁物月度租金。4.5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租赁物有损坏的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回应并与乙方到现场踏勘及分清责任主体。如属甲方责任,甲方应在四十八小时内提出处理措施及修复时间以尽快完成抢修不得影响其他管线单位正常运营;如属于第三方责任,由甲方与乙方共同追索经济损失并要求第三方主体进行修复或由甲乙双方先行出资修复。不可抗力导致的管道损坏,如塌方等,有甲方负责修复管道部分。4.6因为甲方不能及时处理或者配合处理故障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按照甲方原因影响运营的小时数(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在次年租金中扣减。扣减金额=涉及故障租赁物的年租金*小时数/1000。第五条:租赁费用及费用支付5.1租金5.1.1租金单价为800元/孔/公里/月,租金单价已包含发票税金、管道维护费等费用。租赁期十年内,保持管道租赁单价不变。双方同意按如下价税分离的模式,对合同标的及价格进行明确:项目名称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小计(人民币元)5.1.2付款方式:租金按照各个月的实际租赁长度按月计算,按年汇总结算,首年度且仅有首年度给予一个月的建设免租期;当年租金应在次年2月15日前支付。(此处最好补上首期租金的支付方式)5.1.2.1自2016年5月1日以后,对于合同项下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甲方在向乙方请款时,应根据乙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5.1.2.2甲方承诺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乙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甲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甲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5.1.2.3甲方在接到乙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送达至乙方,乙方签收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送达日期。甲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将在接到乙方要求后的1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乙方,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5.1.2.4由于甲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5.1.2.5如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未将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业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甲方承诺在业务被主管税务机关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后向贵方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5.1.2.6如业务属于免税业务,甲方将向乙方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5.1.2.7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乙方名称:【】国税纳税人识别号:【】户名:【】开户行:【】帐号:【】地址:【】联系电话:【】甲方名称:【】国税纳税人识别号:【】户名:【】开户行:【】帐号:【】地址:【】联系电话:【】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甲方的公司名称变更需及时向乙方提供签章说明和工商局证明,并在付款截至日期前30天内提供之甲方。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1‰。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擅自增加使用甲方管道,甲方对擅自增加使用的管道可收取两倍租金。第六条:租金的变更在租赁期内,租金为议定价格保持不变。且日后其他运营商租用园区内的通信管道价格应不得低于我司价格,否则我司将按最低价格执行。第七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7.1在租赁期间,本着谁的责任谁修复的原则,乙方拥有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7.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3由于通信管网孔数较多,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注意管理,不能损坏其它管孔及设施,如有损坏,责任由乙方承担。7.4如发生以上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第八条:通知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双方办公地址签收,均视为已经送达。第九条:违约处理9.1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9.2甲方保证对租赁物具有支配权,合法交给乙方使用。9.3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9.3.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9.3.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9.4甲方如未按照约定开具或提交增值税扣税凭证则承诺承担如下责任:9.4.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将按乙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如甲方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合同要求不符等补救措施,造成乙方发生损失的,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同意按“合同不含税价格+甲方实际提供增值税可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税额”进行结算,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现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次数达3次的、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乙方可终止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甲方在乙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将不再参加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或服务等项目的采购活动。9.4.2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甲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甲方按乙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如甲方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合同要求不符等补救措施,造成乙方发生损失的,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同意按“合同不含税价格+甲方实际提供增值税可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税额”进行结算,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乙方终止合同,甲方在乙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将不再参加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9.4.3甲方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无法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失,按乙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如造成乙方不能抵扣的,乙方通知甲方且收到甲方提供的合法合规发票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进行结算,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0.1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乙方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双方及时协商解决。10.3对于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就相关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1.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独终止或更改本合同。11.2本合同在本合同签订后至租约到期后自行终止。11.3租赁期内如果发生产权人变化,甲方保证已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不变,即租金单价、双方责任及义务等不变。甲方应该及时通报产权人变化、甲方资产重组等会影响乙方依法使用租赁管道使用权的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11.4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讨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1.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人:电话:签订日期:乙方名称(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联系人:电话: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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