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秋消法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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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一、案例分析:(一)1994年11月2日,被告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与上海博物馆签约,租借该馆102室经营绿洲牌蚂蚁粉。1995年10月17日,消费者吴××在未明确销售单位的上海自然博物馆102室,购得两袋标重为454克装的绿洲牌蚂蚁粉,试回答下列问题:1、你认为本案是否构成消费侵权?为什么?2、如果构成消费侵权,那么侵害了消费者哪一项或者几项消费者权利?3、本案经营者绿洲公司有没有违反经营者义务的行为?如果有,违反了什么义务?4、本案可以以谁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说明理由?5、本案原告可以获得哪些赔偿?答:1、构成消费侵权。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经营者保证商品服务质量的义务。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而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本案被告没有作到这一点,反而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卫生许可证并在说明书中误导消费者,最终导致消费者死亡。2、侵害了安全权、知情权。3、有。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包括警示说明义务,和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和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4、本案以绿洲公司和动物园作为被告。本案绿洲公司租赁了动物园的柜台进行商品销售,根据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可见,在这种情况下,销售者和柜台出租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可以双方任何一方或共同作为被告。5、本案原告可获得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赔偿。(二)2004年春节,吴某带着孩子到离家不远的一个超市去购物。因孩子吵闹,吴某无心挑选货物,便空手离开超市。经过出口时,超市的一个保安人员叫住了他,问他是否擅自拿了超市的商品而没有交费,吴某予以否认。保安人员不信,要检查他的衣兜,吴某强忍怒气,自己将衣兜翻了过来。保安从他身上没有发现超市的物品还不罢休,又伸手去检查孩子的身体。吴某很愤怒,拉着该保安人员要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讨回公道。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吴某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2、吴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给超市哪些行政处罚?(5分)答:1、吴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2、吴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1)、与超市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诉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工商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超市赔礼道歉、并可以对其处以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行政罚款10000元以下的处罚。(三)某县农民江某、李某、王某等在1995年春向县种子站购买了玉米种子准备春播。种下种子后发现秧苗出土寥寥无几,而且异常弱小,根本不能生长,江某等农民立即铲土起除,向邻县农户高价买来剩余种子种下,遭受损失颇大。经查明,江某等人向县种子站购买的该批种子乃为过时多年不能用的种子。问:1、江某等农户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县种子站?为什么?2、.假如县种子站辩称:该批种子是县种子站从某市种子生产公司购进的,江某等农户应以种子生产公司作为被告追究其责任。县种子站的辩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分)为什么?答:1、江某等农户可以依法状告县种子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中江某等农户在购买种子这一生产资料时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状告县种子站。2、县种子站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江某等农户的损失应由县种子站赔偿。若属于某市种子生产公司的责任,由县种子站向其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业二案例分析(50分)(一)1998年7月29日,宣武中医院工会组织本院130余人参加中钢国际旅行社的“北京一兴城一桃花岛一笔架山一观音洞法院追加为被告的宣武中医院则认为自己不应负赔偿责任。另据了解,这家餐馆是中钢旅行社事先预订的,但没有审查过其经营证、卫生许可证及业务水平。问:1、本案赵X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2分),如果是,被侵害的是什么权利?(4分)2、中钢旅行社的“原告应当向逐浪高餐馆索赔”的主张是否有理由?本案应当由谁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3、赵X可以依法获得哪些赔偿?答:1、本案赵X的消费者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因为消法规定,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法律保护,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2、旅行社的主张没有理由。经营者旅行社和饭店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消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损的,直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旅行社和饭店都作为经营者,消费者可以选择索赔对象。旅行社在整个旅游服务合同的旅行期间都有保护旅游者安全的义务,而且本案就餐是由旅行社预定安排的,而旅行社却没有审查过饭店经营证、卫生许可证及业务水平。因此发生的人身伤害,旅行社应当负责。3、(1)医疗费(2)治疗期间护理费(3)误工损失(4)精神损害赔偿。2(二)2001年5月27日,李X、钟X、唐X3人同时在“联通”四川分公司各购买诺基亚8110C型手机一部,每部购机费4800元。2002年1月11日,3人根据报纸上介绍的鉴别手机真伪的方法,调出了各自的屏显电子串号,结果吃惊地发现,每部手机的电子串号与其标注的机身号、用户手册上填写的机身号都不相同诉的手机不是“联通”公司当初出售给他们的手机,但该公司逾期却没能举出相关证据。经法院查明:1、这3台手机为非法厂家所产及从非法渠道购进,并未获得进网许可,也就是说属于“水货”。2、1995年,邮电部规定: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产品不得接入国家通讯网使用,经营单位不得销售。问题:1、本案四川联通公司作为经营者违反了什么义务?(4分)2、本案四川联通公司在法庭上的辩解是否会被法院采信(2分),为什么?(4分)3、四川联通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分),请你从欺诈构成条件方面说明为什么?(4分)4、本案原告可否提出加倍赔偿(2分),为什么?(4分)答:1、联通公司违反了经营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应当承担的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2、不会被法院采信。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41条),经营者应当对免责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为经营者有过错,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本案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3、联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1分)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欺诈行为(2)欺诈故意(3)因果关系。(2分)本案被告作为电信专营企业,明知也应当知道国家禁止销售“水货”手机,知假售假,当然构成欺诈(1分)。4、可以。根据消法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三)2004年2月,职工李某因腰椎骨轻度滑脱,在某市中心医院做了钢板固定手术,使用了江苏某医疗器械厂生产的SDC槽式钢板和钢钉。按正常情况,一年后医院取出钢板钢钉,病人即可痊愈。但李某过了4个月在一题:1、李某与医院是否形成消费关系?为什么?2、李某与钢钉生产厂家是否形成消费关系?为什么?3、如果你是李某的代理律师,请你为李某提出索赔对象和理由?4、李某可以获得哪些赔偿?答:1、李某和医院形成消费关系。消法规定,居民为了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消法调整。本案李某和医院之间形成了医患服务关系。2、形成消费关系。消法规定,居民为了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消法调整。本案李某使用钢钉生产厂家生产的钢钉,符合消法规定的消费关系范围。3、本案李某既可以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向钢钉厂要求赔偿,因为消法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先行赔偿后,有权向责任者追偿。4、(1)医疗费(2)治疗期间护理费(3)误工损失。(4残疾人生活自助具费(5生活补助费(6残疾赔偿金(7由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8)精神损害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业三案例分析(50分)(一)1999年6月8日下午,张X在重庆某超市准备购买一种香皂,但发现其标价与自己平日购买的价格不同,遂掏出纸笔将标价抄录下来以便回家比较。张X此举当即遭到几个超市保安员的制止,并被要求交出抄了价格的纸条。张X不同意,于是双方争执起来,据现场目击者彭先生说,张X被超市保安员搜身,并缴店规内容为:一、顾客到商场购物永远是对的;二、顾客与员工发生争执时,遵照第一条执行;三、商场内严禁照相、摄像及抄袭价格。根据以上案情,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消费者张某的行为是否真的如超市所说的那样,侵犯了其商业秘密?(2分)为什么,请提出法律依据?(4分)2、商场在入口处张贴店规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这样做是否有效?(2分)为什么?(2分)3、商场的一系列行为是否侵害了张某的消费者权益,(2分)如果是,哪些(项)权益受到了侵犯?(4分)1、答: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必须是“秘密”不公开的。而商品销售价格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法》和《价格法》都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由此可见,经营者有义务公开其商品价格。2、属于店堂告示。并非全部有效。因为消法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可见如果店堂告示内容对消费者有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应当无效。本案超市做法即是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3、是。具体包括:知情权、安全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自主选择权。(二)2004年2月13日,原告吴某在被告吉水县康安电器行购买了“飞利浦”彩电一台,被告赠给原告电饭煲一只。次日,原告使用该电饭煲煮饭时,左手不慎触及到电买“饭煲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为七极伤残。原告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是该电饭煲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电饭煲外壳带电。在诉讼中,被告辩称:一原告吴某使用的电饭煲是被告无偿赠送的,按照《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二此电饭煲系飞利浦公司生产提供的赠品,即使有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也应由飞利浦公司承担。根据以上案情,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赠品引起消费者人身损害,经营者应否承担消费侵权责任,为什么,并请提出法律依据32、被告认为本案应由电饭煲生产厂家飞利浦公司承担责任,并以此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如果被告须承担民事责任,须承担哪些责任?答:被告赠送电饭煲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的,赠与人应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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