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新教师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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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的通知新教师〔2010〕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卫生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卫生局,有关厅局教育处(中心),各高等学校,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卫生厅各直属医疗机构: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根据文件相关规定,现重新修订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简称《办法》),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的通知》(新教师〔2009〕6号文件)废止。二○一○年四月十九日3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根据我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三、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体检。四、体检要求: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体检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36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的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全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体检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7、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8、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健康状况下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领取体检表。9、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对各37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时,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10、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五、体检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一的内容执行。六、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38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使用降压药物后无治疗效果、达不到规定血压范围者。3、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作:(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一年无变化者。(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5、申请教师资格人员须以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方式评价肝脏功能(ALT,简称转氨酶),转氨酶合格者,合格;不合格者须进一步检查,确定为各种急、慢性肝炎的,不合格;经检查排除急、慢性肝炎者,合格。39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7、慢性肾炎,未治愈者。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9、肝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人除外)。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16、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17、五官不端正,面部有畸形,有较大面积(3cm×3cm)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18、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不适宜从教者。40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姓名年龄性别一寸照片民族婚否籍贯现住所联系方式既往病史眼科裸眼视力右:矫正视力右:矫正度数医师意见:签名:左:左:矫正度数色觉检查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色觉检查图名称: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色觉异常者查此项)红()黄()绿()蓝()紫()眼病内科血压/mmHg心脏及血管医师意见:签名:营养状况神经系统呼吸系统腹部器官肝脾肾其它外科皮肤面部关节医师意见:签名:脊柱四肢颈部其它耳鼻喉听力左耳米右耳米医师意见:签名:嗅觉耳鼻咽喉口腔科唇腭是否口吃医师意见:签名:牙齿(齿缺失)其它胸部透视医师签名:化验肝功:医师意见签名:心电图医师意见签名:体检结论:主检医师签名:年月日(医院盖章)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取消教师资格。2、主检医师作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受限三种结论,并简单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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