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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用账外账隐医销售收入偷逃税款──天津市成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偷税案一、企业基本情况:天津市成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我市东丽区国税局征管的企业。主营范围:汽车、摩托车的销售。性质:私营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1年销售额2553.12万元,销项税额434.03万元,进项税额411.49万元,期初留抵税金30.25万元,已缴纳增值税14.38万元,期末留抵税金22.08万元,实际税负率0.56%。该企业2002年销售额4246.52万元,销项税额721.91万元,进项税额695.17万元,期初留抵税金22.08万元,应缴纳增值税4.66万元,已缴纳增值税4.66万元,实际税负率0.11%。该企业2003年销售额15320.95万元,销项税额2604.56万元,进项税额2588.7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5.86万元,已缴纳增值税15.86万元,实际税负率0.10%。该企业2004年1-2月份销售额1374.95万元,销项税额233.74万元,进项税额224.74万元,应缴纳增值税9.00万元,已缴纳增值税9.00万元,实际税负率0.65%。二、案件来源及检查经过:此案系公安机关转来的署名举报案件,反映天津市成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开票数额低于实际售价,以低于实际售价的金额申报纳税,隐瞒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我们对举报材料高度重视,鉴于此案案情重大,先予以立案,同时组成包括审理人员在内的专案组,对举报材料所涉及的相关问题重点实施检查。首先调取该企业纳税档案,查看其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进行查前分析。发现该企业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从经营项目上看,主要经营进口中高档汽车,品种较其它商业企业单一,而且单位价值较高,从常理上讲,销售收入不入账可能性不大,但从申报情况看,其实际税负率明显偏低,如果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存在差额申报的情况,那么突破口应该选在哪里呢,经研究,我们将主攻方向放在获取第一手资料上,先后抽取六名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终于打开突破口,获取了该公司涉嫌偷税的第一手证据材料,增强了我们查办此案的信心。稽查人员在做好充分的查前准备工作后,经专案组研究,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于2003年3月1日,采取突然袭击的形式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检查,调取该企业涉税档案,察看其实际经营情况,控制并获取了企业经营的重要资料,同时公安机关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会计主管、销售主管等相关人员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经稽查人员与公安人员深入细致的检查和讯问,以及对企业相关资料的详细核对,最终确定了企业隐匿应税收入的事实和偷逃税款的数额。三、违法事实:经检查和询问得知,该企业在销售进口汽车时,首先由销售部门与客户商定价格后,报经企业主管审批,确定销售价格与开票价格,然后按照企业老板的指令,制作汽车销售核算表,分别载明售价、开票价、成本价、许可证费、开票税金、差价等项目。企业开票价掌握在高出购车成本价1万元左右。具体偷税手法是:企业将开票价入账申报纳税,将实际售价高于开票价部分存入相关账户,设置账外账,从而达到隐匿收入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在收款方式方面企业为逃避国家税收,收款方式采取由销售部通知客户:将实际销售金额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按开票价存入本公司经营账户,另一部分存入账外相关账户,少量现金存入私人账户。企业为防止露出蛛丝马迹,在收取客户购货款时,如果是一张支票或汇票,就直接将款项存入天津市东联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账户,然后再按开票价格转入本公司。或要求购车客户支付两张支票或汇票,告诉购车人一张填写天津市成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票额,存入本公司经营账户,另一张填写差额数存入账外相关账户。(二)在与客户商谈具体业务方面企业为隐瞒事实真相,给客户的解释是,开票数额小一点,客户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可以少交一点。如遇客户坚持索要全额发票时,该企业就通过到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以支付手续费为手段,开取全额发票,入账时少计销售额申报纳税,再将差额部分存入账外隐匿。以上偷税手法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情况:1、企业销售汽车时,在购车人索要全额发票的情况下,到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为客户开具全额发票,入账时不开或少开发票,以低于实际收取车款的数额作销售额申报纳税,差额收入部分存入账外相关账户隐匿。2、企业销售汽车时,在购车人不要全额发票的情况下,经与客户商定价格后,以低于实际收取车款的数额开具发票,并据此入账申报纳税,差额部分收入存入账外相关账户隐匿。3、企业销售汽车时,个别购车人不要发票的情况下,收取车款后以低于实际收取车款的数额作销售额申报纳税,差额收入部分存入账外相关账户隐匿。通过以上三种手段,该企业自2001年至2003年共计隐匿销售收入价税合计970.91万元,偷逃增值税141.0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该企业应补增值税141.07万元。四、处理结果:该企业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采取账外账的手段,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此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该企业补缴增值税141.07万元。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加收滞纳金41.8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偷税税额一倍的罚款141.07万元。五、案件分析:1、掌握企业情况、扩大案件线索是基础。在此案中,稽查人员做了充分的查前准备工作,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查处。通过此案,我们得到启示:在查处涉税案件的过程中,积极了解涉及企业的基本情况,积累相关的稽查经验,针对偷税手法的变化,拓展检查的思路,从各个线索中寻找突破口,深入、细致的做好基础工作,才能使稽查工作上水平,才能有针对性地、高效率地打击涉税犯罪。2、加强组织领导是关键。做好稽查工作,确保高效率地查处涉税案件,需要对案件进行统一指挥、全面筹划。对于本案,我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领导自始至终高度重视,加强了组织、协调和指导。亲自指导案件的查处工作,随时听取稽查人员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案情的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对案件各阶段工作进行了细致的安排和部署。同时,领导对参加案件检查的人员和审理科等部门提出了具体细致的要求,层层分工,责任明确,为案件的查处提供人力和物力的保障和支持。3、税、警联合,协同办案是保障。此案件中税、警联合办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于两个部门,优势互补,互通情况,工作中掌握了很大的主动性,对案件的查处工作,发挥了重大的推动作用。4、稽查质量不高,缺乏针对企业账外经营、体外循环的稽查经验。该企业以设立账外账的手段进行偷税已多年,在此期间历经多次纳税检查而未被发现,一方面原因是企业采取的手段比较隐蔽,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日常的检查质量不高。如果没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很难发现企业的账外经营情况。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逐步完善,违法犯罪分子偷漏税的手段也更加隐蔽,这就要求我们稽查人员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分析偷漏税的新形式、新问题,提高自身的稽查能力。200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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