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GuangzhouInternationalEconomicsCollege毕业设计(论文)GraduationPaper题目:论婚姻家庭法中的损害赔偿二级学院:社科学院专业班级:13法律事务学生姓名:唐莹宇学生学号:0901130122指导教师:林莉完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目录目录............................................................................1内容.............................................................................2摘要.............................................................................2关键词...........................................................................2浅谈婚姻家庭法的损害赔偿问题.....................................................4一、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问题.....................................................4(一)婚姻家庭法中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4(二)婚姻家庭法中的归责原则.....................................................5(三)婚姻家庭中损害赔偿的性质...................................................5二、婚姻家庭法中损害赔偿的提出与建议.............................................6总论.............................................................................6参考文献.........................................................................713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离婚率越来越高,婚姻家庭中的问题越变越多,对夫妻双方各方面赔偿问题保障不够全面。现今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完善,许多婚姻家庭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仍然存在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确立和实施为司法机关解决有关婚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下文浅谈婚姻家庭法中对夫妻双方的损害赔偿,适当插入案例对婚姻家庭法进行分析。关键词:婚姻法损害赔偿归责原则1415浅谈婚姻家庭法的损害赔偿问题关于婚姻家庭法的损害赔偿问题,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另有涉及子女的抚养费用赔偿问题。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则损害赔偿主体是另一方,存在过错方应该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赔偿费用或实质赔偿。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发展,近年来出了婚姻内的问题以外,甚至还涉及到“第三者”介入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家庭暴力的状况也越来越多。许多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当事人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身心疲惫,无法得到有效的精神赔偿。《婚姻法》的修正案对婚姻家庭中受损害方得到了相对的救济.这样对维护无过错当事人有重大意义。一、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婚姻关系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的某种行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导致一方财产、人身或者精神损害的,应从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例如无过错方遭受过错方暴力,夫妻双方共同购买财产分配额度较大的应属于无过错方。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被毁、遭虐待或身体上受到伤害。婚内侵权赔偿诉讼可以提起。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提出只限于离婚诉讼当时及之后一年内。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对因婚内侵权行为致使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受害人起诉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合并审理,因此时发生了婚内侵权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的竞合。下面我参照婚姻法从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性质、规则原则提出几点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与建议。(一)婚姻家庭法中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婚姻家庭法中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广狭点有很多。参考《婚姻法》的法条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在重婚的情形中,夫妻间有可能存在无过错方不知情的情况。过错方在第三人不知道其存在婚姻事实的情况下与其结为夫妻,而过错方对第三人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从而造成重婚的,无过错方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过错方的重婚事实得到适当的赔偿。16近年来“第三者”的情况持续发生对家庭造成严重的影响。因为此类人员的存在,形成了“家庭破裂“的情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一方造成对另一方的精神损害,甚至导致一个家庭的破裂,那么这时无过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过错方的赔偿责任。家庭暴力的存在无疑是婚姻家庭中最重的一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家庭成员造成人身损害。不仅仅损害夫妻双方的感情,造成其中一方的精神损害以及人身损害。我国还存在许多无视法律的错误观念,包括“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打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权力”、“虐待老人是家务事”等。夫妻双方甚至孩子都会因为夫妻一方的暴力思想以及恐吓的情况下选择忍气吞声,从而不能从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这类情形在我国很普遍发生。在《婚姻法》中,这类情形是可以追讨赔偿的。(二)婚姻家庭法中的归责原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意味着承担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由过错方承担责任,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失。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存在某程度上的过错。婚姻家庭法中,有某些情况是行为人选择自愿或者平等的方式去解决赔偿问题。除了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责任主体之外,我国许多情况造成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责任。有可能是夫妻一方见异思迁,喜新厌旧,抛弃子女,有可能是家庭矛盾、婆媳关系和长期的夫妻关系紧张导致一段婚姻的破裂。在种种的情况下,该如何判断损害赔偿主体的归咎问题呢。虽然“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认为在适用过错损害赔偿原则的问题时,对于有过错方的要求摆脱伦理道德的束缚。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对于过错方的认定,以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判断的依据,为无过错方追究自己的赔偿。近年来我国存在越来越多的私家侦查公司,这些私家侦查公司的作用无疑给一些怀疑婚姻的人们一定的帮助,也破坏了一个家庭。在婚姻家庭法中损害赔偿问题的归责原则中。有些夫妻一方有第三者,有的客户不惜花重金聘请调查公司的人员进行跟踪拍照,以获取其配偶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证据。但凡夫妻关系一方因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后,要么离婚时获得较多的经济赔偿。调取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的证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损害赔偿。(三)婚姻家庭中损害赔偿的性质从以上条件可以看出,婚姻家庭中对损害赔偿的性质认定分为两种,一种是违约,一种是侵权。违约是夫妻间存在某种合同关系。婚前约定某种财产约定,如夫妻间出现任何问题则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进行,这种情况过错发必须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损害赔偿。侵权则是夫妻一方在某种程度上不以自愿为原则对对方进行约束,不给予自由的权利。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平等,妻子没有独立的人格。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生活上的限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夫妻一体主义理论逐渐被夫妻别体主义理论而取代。婚姻家庭的完整是要靠家庭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尊重,是夫妻共同创造的,缺一不可。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17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损害赔偿的归责问题中,无过错方遵循自己的立场取得相应的赔偿。二、婚姻家庭法中损害赔偿的提出与建议在我国普遍情况中,没有明确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随着社会的进步,思想的进步,年轻人追求自由恋爱,并没有受“结婚证”的束缚。离婚率增加,在婚前信誓旦旦说爱情不是用金钱衡量的。到了离婚的地步,就有财产争执的问题。因问题一直不能完善解决,需通过法律程序。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建议国家在允许的情况下出一条约或者规范性文件去解决婚姻家庭法中需要损害赔偿的问题。婚前双方理性约定双方财产的归属,按照婚姻契约的缔结去规范赔偿的条件。落实过错方的责任,对无过错方争取更多的赔偿。尽量控制离婚率减少有损害赔偿的案件发生。在加强道德建设的同时,更有必要发挥司法手段的作用,通过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弥补无过错方所受到的损害(包括精神上的损害及财产上的损害),从而达到维护家庭、社会稳定的目的。1、扩大赔偿义务主体范围2、增加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有利于保护受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能够使受损失方既得到精神上的赔偿,又能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对加害人也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同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婚姻关系中虐待、遗弃配偶和重婚等不良社会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弘扬社会正义,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8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3年最新版全文。(2)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杨立新,刘忠著:《损害赔偿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4)叶道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厦门大学,2002年。(5)顾文斌:“关于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再探讨”,载《绍兴文理学报》,200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