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房产证办理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相关规定条款:《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7、工程技术、财务、经营、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2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3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四级资质:1、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设立公司的批文或协议书;(三)经董事会(主管部门)推选(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由企业任命的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四)企业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五)验资证明;(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七)固定经营场所证明;4(八)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它文件;(九)三资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提供上述(一)至(八)项文件,还须提供以下两项文件: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第七条《暂定资质证书》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第九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三级资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级资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资5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二十二条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范围:(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限定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4万千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八层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限定在本市区(县、市)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流程:(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办理开发资质的申请;(二)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后,由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签署受理意见,材料不齐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三)验收证件。查验原件核对复印件;(四)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批;(五)许可。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同意许可;(六)上报。二、三级资质申报的上报省住建厅;6(七)发证或领证。四级、暂定资质的发证,二、三级资的到省住建厅领证。二、房产证办理(一)办理流程:领证申请缴税窗口受理缴费初审终审复审归档申请人持相关资料进行登记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登记要求,申请人全部到场签字申请的,予以受理,并领取收件单;不能受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补充的材料。7(二)房屋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5建设工程施工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法定限额以内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提交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7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8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89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10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11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村民申请房屋所9复印件有权初始登记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5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6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8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9经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10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