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铁师发〔2014〕90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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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广铁师发〔2014〕90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集团各单位:为加强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6号文)精神,集团公司组织修订了《广铁集团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前发《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广—2—师发〔2011〕26号)同时废止。广铁(集团)公司2014年5月4日—3—广铁集团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管理体制改革、提高铁路运输效率和效益、确保铁路运输安全,进一步加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内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为专用线)接轨和建设管理,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原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审批办法》(铁总运〔2013〕136号),以及国家、铁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用线工程管理包括集团公司管内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接轨申请、工程设计、技术审查、建设管理、验收开通等。新建、改扩建军事专用线的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及《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1980〕后联字9号)等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适用范围包括:1.在集团管内营业线(含国家铁路、合资铁路)接轨新建专用线。—4—2.初步设计经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批准,拟由集团公司运营管理的新建铁路上接轨新建专用线。3.在集团公司管内既有专用线上接轨新建专用线。4.集团公司管内既有专用线改建、扩建,专用铁路、地方铁路改建、扩建超原设计运量。5.在集团公司管内营业线接轨的地方铁路上接轨新建专用线。第四条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工程范围包括:接轨站、企业站(厂内站、装卸点)、两站(点)间的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第五条专用线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国铁(含国铁接轨的既有专用线)接轨专用线,由集团公司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在合资或地方铁路(含合资或地方铁路接轨的既有专用线)接轨专用线,由集团公司、合资(地方)铁路公司、专用线接轨人签订三方合同。签订接轨合同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专用线接轨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第六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管内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工程管理,集团公司成立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工程师担任,成员包括总工程师室,运输、货运、计统、—5—企管、建管、机务、供电、车辆、工务、电务、财务、房地、信息化、经营开发处,安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专用线接轨方案及接轨合同,确定专用线接轨和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专用线接轨管理办公室,负责专用线工程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总工程师室,办公室主任由总工程师室主任兼任。第七条修建专用线引起的接轨铁路和接轨车站设备改扩建,其费用列入专用线工程总概算并由专用线接轨人承担,应与专用线同时进行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第八条专用线建成投产后,专用线接轨人须配合集团公司对接轨铁路或接轨车站的技术升级改造、分摊部分费用,并同步改造专用线的技术标准。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九条专用线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在国家铁路发展规划基础上,与集团公司既有、规划路网相协调,适应企业生产的运输需求;符合集团公司生产力布局调整和货运布局规划(专用线规划)要求。接轨方案要根据地理位置、铁路运量、货物流向、运距及接轨站能力等因素,结合通道能力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第十条新建专用线与国家铁路(合资、地方铁路)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6—1.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殊情况除外。2.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和管理信息化的要求。3.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及枢纽(站场)规划要求。4.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5.新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减少中间作业环节,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6.大宗货物专用线,其装卸线应设计为贯通式,并具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的技术条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装卸机具。7.严格控制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公里客货混跑线路上新建铁路专用线。确需新建的,原则上采用铁路专用线与正线立交疏解的接轨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铁路专用线作业对正线行车安全和运输能力的影响。8.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必须符合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原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规定。9.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在铁路网中的布局以及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规定。10.对专用线与国家铁路(合资、地方铁路)接轨的配套工—7—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11.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在拟封闭车站和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12.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原则上结合接轨铁路同步设计、统筹建设、同步开通。13.法律、法规及铁路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专用线接轨人必须如实提报运量和货物品名,如建成后5年内实际运量低于提报的运量和专用线建设的最低运量、实际货物品名与提报的货物品名不符时,集团公司有权中止运输协议并停止该专用线的运输业务;实际运量超过设计运量并造成接轨站或专用线能力不足时,应由专用线接轨人出资对其进行扩能改造。第三章接轨意向和审查第十二条须新建、改扩建专用线,专用线接轨人应向集团公司提交接轨意向函,包括以下内容:1.接轨企业(单位)及地理位置概况。2.经由铁路运输货物品类、运量及方向。3.接轨铁路及车站。4.专用线新建、改扩建规模及要求。5.项目已取得批复、核准、投资、征地等情况简介。6.联系方式等。—8—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接到专用线接轨人提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意向函后,由总工程师室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提出修建(改扩建)的原则意见,并函告专用线接轨人,作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对相对复杂的项目,专用线接轨人应委托具有相应铁路专业设计资质或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并委托集团公司组织评审。第十四条对以下情况的专用线接轨申请,原则上不予办理接轨手续:1.一般运量较小,货源吸引区内既有铁路货场能力满足运量需求。2.货物品类较杂,与50km以内的铁路货场办理的货物品类相同。3.在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或在拟整合、停办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4.在区间接轨或在车站正线接轨。5.同一地区已有同品类汽车集(疏)运型专用线。6.不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四章可行性研究、接轨合同和设计审查第十五条专用线接轨人收到集团公司对专用线建设接轨的原则意见(或预可研审查意见)后,应洽集团公司按照有关程—9—序委托具有相应铁路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专用线接轨人与集团公司共同组织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第十六条从事专用线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铁路专业的工程咨询证书、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设计文本必须有持证单位的公章及院长、总工程师的签章。第十七条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格式应符合《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TB10504-2007)的相关规定,并包括下列内容:1.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车站站名、接轨点线路里程。2.专用线名称及其所有权人、经营使用人名称。3.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所属地区概况以及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分析。4.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年到发运量、运输径路、货物品类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必要时,对铁路运输径路和通道能力进行专题研究。5.运输组织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6.专用线接轨方案比选及有关配套工程实施方案。7.专用线技术标准、设备数量及相关设施的技术条件、方案。—10—8.路网图、枢纽图、接轨站及专用线示意图;接轨站、专用线比例尺图。9.投资估算和建设年限。10.社会及经济效益分析评价。11.环境保护。12.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八条专用线接轨人收到专用线可研审查意见后,应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可行性研究进行修改、完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并就资金筹措、专用线建设管理、维护管理模式以及审查中提出的其它意见向集团公司复函。拟运输危险货物的专用线,须由货运部门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价报告;涉及与在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取得接轨站设计变更的意见。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组织对可研报告鉴修本进行确认(或复审)、并确认其他条件具备后,行文向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报备,并附以下资料: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鉴修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接轨站变更设计的批复文件(在建铁路接轨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价报告(危险货物专用线)等。拟文报备的同时,将电子版资料上传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线接轨报备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条专用线接轨方案在中国铁路总公司报备确认后,专用线接轨人应备齐签订接轨合同所需的相关要件,向集团公司—11—申请签订接轨合同。接轨合同由总工程师室起草,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签订。接轨合同报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核备。在合资(地方)铁路接轨专用线签订三方合同的程序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接轨合同是集团公司同意专用线接轨、专用线接轨人同意按审查后的接轨方案及铁路相关规定建设专用线的约定。接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不能完成的,应签订延期补充合同。第二十二条接轨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名称,接轨线路、车站、接轨点,设计近期到发货物品类、运量和流向,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设计接轨方案、主要装卸方式,专用线建设工期,合同生效和有效期,接轨站配套工程投资及资产移交,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以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地方政府部门出具的立项、土地、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文件,以及专用线接轨人和相关单位的承诺、协议等应作为合同附件。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公司有权与专用线接轨人解除接轨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专用线接轨人承担:1.专用线接轨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2.专用线接轨人擅自变更接轨方式、技术标准、装卸线设计方案。—12—3.专用线接轨人未经集团公司同意转让产权、使用权。4.专用线建设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5.因专用线接轨人原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6.专用线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运输条件与接轨合同或签订的运量协议有重大不符。7.专用线接轨人未履行国家有关立项、环评、土地等有效审查手续。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在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和能力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应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签订接轨合同后,专用线接轨人应洽集团公司委托具有与工程规模相应铁路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原则上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专用线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设计。第二十五条专用线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执行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和接轨合同确定的接轨方案和技术标准。第二十六条专用线初步设计由专用线接轨人和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室共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由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审核,并将审核意见—13—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室核备。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审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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