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考试培训2011年9月蓟县2请思考: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吗?2.天津大学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吗?3.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4.注册类型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吗?5.对天津津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天津津东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适用的法律依据一样吗?6.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一家子公司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吗?第一部分法的适用范围、税率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重点: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税法第1条)(财税[2008]159号)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公司法)3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税法第2条)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重点:应掌握两个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1.注册地标准;(条例第3条)2.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条例第四条)(国税发〔200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注意: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的居民企业,(1)应该着重理解其投资者取得的股息应该如何纳税;(2)其在境内投资成立的企业的经济性质。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税法第2条)重点:应掌握非居民企业两种类型:1.有机构场所;2.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机构场所的概念(条例第5条)二、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全球所得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非居民企业: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第3条)所得的概念(条例第6条)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条例第7条)实际联系(条例第8条)三、法定税率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经营所得25%非居民企业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其他所得20%(税法第4条)第二部分源泉扣缴一、法定扣缴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税法第37条)5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条例第104条)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条例第105条)二、指定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法第3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条例第106条)三、代扣代缴期限6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法第40条)收入实现的确认:条例17、18、19、20条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四、税款追缴依照税法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法第39条)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五、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第19条)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例第103条)----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取得经营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127条,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126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税法第51条)第三部分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计价: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条例第56条)8(一)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条例第57条)重点:1.持有的目的2.使用时间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条例第58条)(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重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外购固定资产购买价区分以下情况:——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购买价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购买价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购买价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参照国税函〔2010〕256号)9(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融资性售后回租(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国税函〔2010〕79号)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直线法(条例第59条)4.固定资产折旧起止时间——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105.固定资产残值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衔接(国税函[2009]98号)6.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二)生产性生物资产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定义(条例第62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条例第62条)(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11费为计税基础。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方法:直线法(条例第63条)4.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起止时间(条例第63条)——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5.生产性生物资产残值(条例第63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6.生产性生物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条例第64条)(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三)无形资产1.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2.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12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3.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直线法4.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1)不得低于10年。(2)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四)长期待摊费用1.改建支出摊销(条例第68条)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未足额提取折旧前的房屋、建筑物的改扩建支出的两种处理方式。(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上述情形外,应当适13当延长折旧年限。2.大修理支出(条例第69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3.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支出(条例第70条)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开办费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函〔2010〕79号)---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五)投资资产1.投资资产定义(条例第71条)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142.投资所得或损失--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六)存货1.存货的定义(条例第72条)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